汕头市区建筑立面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28:54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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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区建筑立面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区建筑立面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汕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和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均应符合建筑立面管理的要求,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委、市城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城建局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办法在其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协同做好街坊或居住区内的建筑立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立面设计管理
第四条 建筑立面设计应整洁美观,力求创新,符合城市环境和市容要求。
第五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其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烟囱、垃圾道不得临路布置。
第六条 建筑物如天面设置冷水塔,应有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管道不得临街外露。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管道不得外露。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外墙装饰,应采用玻璃马赛克、面砖或新型的装饰材料,外墙窗户均采用铝合金玻璃窗。
第九条 建筑立面上安装空调机的规定:
1.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不含高层住宅)立面上不准安装窗式和分离体空调机。
2.高层住宅必须在保证建筑立面整洁美观的前提下,对各住户空调机的安放位置,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3.凡有条件的其它建筑也应按高层住宅的办法处理。
第十条 建筑立面安装窗罩、阳台罩的规定:
1.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窗户、阳台只允许统一安装铝合金花格网,并不得超出外墙和阳台栏板。
2.城市次干道、支路沿街建筑立面上的窗户、阳台只允许统一安装铝合金花格网或钢花格罩,并不得超出外墙和阳台栏板。
3.街坊、居住区内的建筑立面上的窗户、阳台允许统一安装钢花格罩,窗花格罩不得挑出外墙,阳台花格罩不得超出栏板四十公分,不得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斜撑,也不得在阳台罩上搭设任何形式的雨蓬。
4.凡允许安装窗罩、阳台罩的建筑物均应由设计部门在建筑物设计时连同窗罩、阳台罩统一进行设计;都必须以街坊、建筑群或整栋建筑物进行统一施工、统一投入使用。
5.凡有窗罩、阳台罩的住户,应在窗罩或阳台罩上至少安装一个供消防救护使用的可开启的铁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裙楼和居住区内的裙楼平台上不准安装铁罩,不得搭设任何形式的顶盖。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的商业店面招牌、遮阳设施的规格尺寸和底层柱子装饰必须统一设计、统一施工,招牌和遮阳设施的上口不得超底层雨蓬或楼层高度。商业店面大于三个开间的,确需提高装饰标准的,应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筑立面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任意改变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具体要求是:
1.不得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窗户,也不得改变窗洞尺寸、形状和位置;
2.不得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
3.不得在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外墙上开洞安装空调机、排气机等,也不得悬挂或附着分离体空调机;
4.不得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
5.不得在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立面上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阳设施。
第十四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已统一安装的窗罩、阳台罩的位置、构造和颜色。
第十五条 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外走廊、裙楼平台上乱搭乱建。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的底层用户不得擅自改变门前人街道地坪标高(特别是商业店面不得以装饰为由提高店前的人行道标高),也不得将拉闸、折叠式的铁门安装在外墙或柱子的外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底层建筑的使用性质。

第四章 建筑立面管理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按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设计图低和有关说明。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建筑立面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规划设计报建关,凡不符合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要求或图纸内容不全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一律予以即回,并责成其修改或补充至符合要求,方准报建。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批的建筑立面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修改设计。
第二十条 建筑物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按建筑立面设计图纸施工的情况,并把建筑立面施工质量、是否按图施工作为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筑立面使用管理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市区主干道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立面管理。各区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其它建筑的立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外墙装饰用料和色彩方案应在主体工程完成前二个月内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建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章设计的处理。凡在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报建时,设计单位违反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规定而又拒不纠正者,取消该项目的设计资格;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规定者,取消该项目的报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违章施工的处理。凡不按建筑立面设计图纸施工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评定质量等级,不准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其返工。返工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后该项目不准评为优良工程。
第二十五条 对违章使用的处理。对违反建筑立面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行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按建筑面积计取设计费的项目、窗罩、阳台罩的设计费可按该分项造价的百分之一点五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199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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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1〕132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住宿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和旅游住宿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城内开办旅游饭店、宾馆、酒店、公寓、写字楼、别墅、度假村等供国内外旅游者住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旅游团队住宿定点制度。旅游住宿定点单位应当与旅行社签定合同,约定住宿时间、价格、服务标准等。
  依法取得涉外资格的饭店和国家特级、一级饭店可接待国内、外旅游团队;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的饭店可以接待国内旅游团队。
  第四条 申请设立旅游饭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有效证照(书):
   1.旅游饭店的合法产权证明;
   2.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5.特种行业许可证;
   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8.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下列场地、设备和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或者附近设有收费停车场;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配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充足的照明电源,有遮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卫生间应当装有抽水马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者浴缸等设施,并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有正常运转的采暖、制冷设备;
   6.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7.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8.备有应急照明灯;
   9.公共信息图形符合国家标准(LB/T001)。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18小时提供预订(客房、餐厅、车船票等)、接待、问讯、留言、换汇、结帐、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提供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
   2.提供整理客房、叫醒和16小时供应冷热饮用水服务;
   3.餐厅提供宴会、零点和团体便餐服务;
   4.值班经理16小时从事接待服务;
   5.能提供其他一般代办服务。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员工守则。
  (五)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六)饭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服务业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佩卡服务。
  (七)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持有市政府批准“涉外”的文件,并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
  第五条 旅游饭店发生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或变更业主等情况时,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15日内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市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饭店申报星级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及三星级以上饭店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星级评定申请后,属其审批权限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星级评定或初评推荐。
  第九条 经批准的星级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国内、外旅游团队。
  第十条 星级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星级饭店管理的规定。旅游饭店员工不得索取小费,不准私收回扣。
  第十一条 旅游饭店对因违纪被开除的人员应当向本市同行业通报。对被开除人员本市旅游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聘用。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有责任保证旅游者在住宿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旅游涉外饭店在经批准后一年内,应当申报相应的星级;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取消“涉外”饭店的资格。
  经依法批准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应当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并及时传输境外人员住宿数据资料,便于公安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旅游饭店应当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自行进行年度审验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旅游饭店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游客投诉案件有权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旅游饭店的下列违法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查处:
  (一)价格违法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旅游饭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星级、取消星级或者“涉外”资格:
  (一)对经检查发现的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在限期内未改进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游客伤亡或者贵重财物失盗的;
  (三)连续发生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公关意识?

   杨涛


日前,贵州工业学校6名女生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实习,却被该公司老总要求陪客户喝酒跳舞。4名女生“不听话”,于11月25日被扣发工资。4名女生提出终止实习被拒绝,并被扣留学生证。(见《南京晨报》11月30日)
对于这么一个明显违法的事情,“华安”负责人谢小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称,安排实习生陪酒伴舞是公关需要,4名女生借故离去,令客户不满意,不愿跟公司签约,是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表现,应该受到处罚。(《重庆商报》11月29日)更令人气愤的是,为女生联系实习公司的贵州工业学校的何老师居然也认为,实习单位要求女生陪酒陪舞,只要不是“很过分”的要求,学生也应该配合,因为学生参加工作后肯定会有应酬活动,这也是社会实践的一部分。
这让我们想起在国庆期间,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03级舞蹈编导专业班的女学生接受了一项特殊任务:提前下课陪“上面来的领导”跳舞。对于这么一个强迫陪舞事件,校方最早的解释是,要办好一所大学必须要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给予支持帮助。因此,在一些交往过程中,出于礼节的需要,“类似这种接待活动也不是第一次。”、“即便是从爱校的角度出发,学生为学校的发展尽点义务也在情理之中。”
让女生来陪酒伴舞是商业活动的公关需要,是今后工作中的必要应酬,是礼节的需要,正是这种公关意识催生种种强迫女生喝酒跳舞的恶劣事件。但是,我们要问的是,这就是公关吗?
什么是公关呢?奥美公关中国区总经理说:公关是针对特定目标对象群,建立共同价值,以赢得信任的科学。这个特定的目标群可以是政府、或是意见领袖;可以是企业内部员工,也可以是普通消费者。而现代营销学创始人之一,全球顶尖营销顾问公司——科特勒营销集团总裁米尔顿·科特勒则认为,所谓公共关系,其要义有四:一是经过周密的“研究思考”,即公关意识,公共关系首先是一种思想和意识,是行为主体关于塑造自身形象的一种思考,又分为服务意识、声誉意识、未来意识、沟通意识等;二是“制定出计划而且埋头苦干,以成绩获得他人的称赞”,即公关活动,运用多种多样的方式,开展有声有色的具体实践活动,在社会公众面前展示自己,表现自己,给公众留下好的形象;三是“对自己的优良评价”,即公关状态,指行为主体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印象的总和;四是“传递开去”,即公关传播,公关与传播密切相连,公关的最终目的,是把企业信息传达给社会公众,使其产生认知、认同。可见,公关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是要依靠扎扎实实的工作和自身长期的良好形象塑造,绝不是靠一时半会的投机取巧。
但是,在我们某些人的眼里,“公关”成为了“攻关”,“公关”被赋予了太多的暧昧的含义。在许多人心目中,公关要么就是美女的职业,就是陪客户、官员、上级吃饭喝酒跳舞强颜装笑搞接待;要么就是送礼打点,疏通关系。正因为有对这种“公关”意识的高度认同,我们才会看到实习公司和学校的老师都认为女生陪酒陪舞理所当然。然而,我们要说的是,这种“公关”意识实质上是腐朽、庸俗的关系学在商业领域的反映,它可能为企业、公司带一时之利,但不可能树立良好而长久的信誉。看看我们今天一些企业信誉之差,看看骗子们在市场中横行,谁能说没有这种庸俗“公关”学的“功劳”呢?
要将女生乃至所有的女职员从酒桌和舞场拯救出来,我们需要采取许多措施,但是,在笔者看来,革除这种庸俗“公关”意识必须首当其冲,要让所有的人都意识到并敢于理直气壮地说:“陪酒陪舞不是公关!”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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