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否构成犯罪?/何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50:14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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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1年3月,李某、鲁某、李某某合伙出资成立“邻水县顺兴中介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顺兴公司),从事代办汽车的年审、过户、转籍手续及机动车驾驶证和年审等业务。2011年8月,李某、鲁某、李某某与邻水驾校法定代表人袁某约定在顺兴公司营业场所设立“邻水驾校学府招生点”,按邻水驾校统一的收费标准招收学员,并向邻水驾校交纳报名费和管理费。李某、鲁某、李某某等人先后购进4辆轿车,由邻水驾校登记上户作为教练车,并聘请教练、利用邻水驾校的场地对学员进行培训,邻水驾校统一组织学员参加各科目的考试。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顺兴公司以邻水驾校的名义共招生290余人,收费达147万余元

  【分歧意见】

  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4人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4人明知顺兴公司无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资质且无国家规定的相关教学设施的情况下,在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也未将设置招生站(点)的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的情况下,擅自以驾校名义招收学员并进行培训,非法获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应当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李某、鲁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法理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罪行法定的原则来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非法经营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前三种行为,而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又是否属于第四类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从立法形式看,近几年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将非法买卖外汇、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12种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既然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的行为做了列举性规定,并没有将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不应当把该行为作有罪类推。

  第二,从刑法的谦抑性来看,凡是能够用民法或者行政法来调整的法律关系,就不应当用刑法来规制。刑罚应当作为最后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案中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顺兴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属违章经营。邻水驾校与李某等人协商达成设立邻水驾校学府招生点,但未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主管机关备案,同时,招生点有违反规定培训学员的行为。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对于违反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行政法规调整范畴,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第三,从事实层面上看,虽然李某、鲁某、李某某与袁某达成的协议为口头协议,但是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袁某作为邻水驾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与李某等人协商设立“邻水驾校学府招生点”,实际上在李某、鲁某等人与邻水驾校之间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关系。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行为是非法进行行为。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专营”行为呢?法律没有规定。即便是属于专营行为,由于李某等人与邻水驾校之间存在上述合同关系,李某等人以邻水驾校的名义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责任也应该由邻水驾校来承担。

  终上所述,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等人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不构成犯罪,但李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应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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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9届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以第MSC.318(89)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SC.318(89)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MSC.318(89)号决议
(2011年5月20日通过)
通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以第MSC.268(85)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以下称“《国际固散规则》”),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章和第VII章已成为强制性规定,
还注意到本公约第VIII(b)条和第VI/1-1.1条关于修正《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9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 同意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可从2012年1月1日起自愿全部或部分适用上述修正案;
5. 要求秘书长遵照本公约第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6.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所有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第01-11套修正案

附录1
固体散货明细表

硅铁铝粉末(ALUMINIUM FERROSILICON POWDER) UN 1395
注意事项
1 第2句中,“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硝酸铝(ALUMINIUM NITRATE) UN 1438
注意事项
2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句子: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无涂层铝硅粉(ALUMINIUM SILICON POWDER, UNCOATED) UN 1398
注意事项
3 第2句中,“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 UN 1942
(可燃物质含量总计不超过0.2%,包括任何以碳计算的有机物质,任何其他附加物质不计在内。)
说明
4 删除“助燃。吸湿。”。
5 说明后新增注释如下:
“注:
本明细表应仅用于在按第1类的试验系列1和2(见《联合国试验和衡准手册》第1部分)进行试验时不显示第1类特性的物质。”。
危害
6 在第1段开头,增加“氧化剂,助燃。”。
7 在现有第1句中,“这些物质”由“该货物”替代。
积载和隔离
8 在第1句中,“应”由“须”替代。
装载
9 在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装载期间,须符合下列规定:
10 删除与吸烟有关的第1条。
注意事项
11 在第1段中,现有第3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12 在第1段中,删除最后一句。
运输
13 新增第2句如下:
“在航行期间,须每天监测并记录该货物温度,以发现可能导致发热和缺氧的分解现象。”
卸货
14 第2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
应急程序
15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在“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后插入“装置”一词。
16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使用大量的水”由“使用大量的水并隔离热源(如有)”替代。
硝酸铵基化肥(AMMONIUM NITRATE BASED FERTILIZER) UN 2067
说明
17 在第.2项中,在“白云岩”一词后插入“和/或矿物硫酸钙”。
注:
18 在注3中,删除“爆炸”一词。
积载和隔离
19 在第4句中,“液舱或双层底”由“液舱、双层底或管路”替代。
装载
20 在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21 在第1句后,增加一句如下: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运输
22 在第2句中,“导致自热”由“可能导致发热”替代。
卸货
23 第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
24 在新增的第2句之后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铵基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应急程序
25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船舶的固定式灭火装置”由“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替代。
26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在第3句中,在“水”一词后插入“并隔离热源(如有)”。
硝酸铵基化肥(AMMONIUM NITRATE BASED FERTILIZER) UN 2071
说明
27 在第2段中,插入与“(见《联合国试验和衡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2小节)”有关的脚注如下:
“* 还见本规则附录2的第5节。”
危害
28 在第1段中,“混合物”一词由第1句中的“货物”替代,在最后1句中,“混合物”一词由“货物”替代。
积载和隔离
29 在最后1句中,在“标准,则”之后插入“该货物须积载”。
装载
30 在第1段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装载期间,须符合下列规定:
31 增加新的一目如下:
“● 在合理可行范围内不得使用可燃的系固和保护材料。如有必要使用木质货垫,须尽量少用。”
注意事项
32 在第1句后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33 第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
34 在新增的第2句之后,增加一句如下:
“硝酸铵基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应急程序
35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船舶的固定式灭火装置”由“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替代。
硝酸铵基化肥(AMMONIUM NITRATE BASED FERTILIZER)(无危害)
说明
36 在第.2项中,在“白云岩”一词后插入“和/或矿物硫酸钙”。
37 在第.4项中,插入与“(见《联合国试验和衡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2小节)”有关的脚注如下:
“* 还见本规则附录2的第5节。”
危害
38 该标题下的整个原文由下列文本替代: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该货物虽归入无危害类别,但在遇到强热时显示UN 2071所属第9类硝酸铵基化肥的某些特性。当该货物遇到强热时,会发生分解并放出有毒气体,在货物处所和相邻处所内以及甲板上将有产生有毒烟气的风险。对货物温度的监测可以及早显示货物分解。化肥粉尘可能会刺激眼睛和粘膜。该货物吸湿,受潮会结块。”
积载和隔离
39 在第3句中,“液舱或双层底”由“液舱、双层底或管路”替代。
40 在第4句中,“应”由“须”替代。
41 在第5句中,“挡板”由“布置”替代。
42 在最后1段中,最后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如为A-60级舱壁或对于短途国际航行,此要求不必适用。”
装载
43 在第1段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44 在第1句后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运输
45 删除第2句。
卸货
46 第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硝酸铵基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应急程序
47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船舶的固定式灭火装置”由“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替代。
48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在第3句中,在“水”一词后插入“并隔离热源(如有)”。
硫酸铵(AMMONIUM SULPHATE)
危害
49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该货物吸湿,受潮会结块。”
装载
50 在最后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51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硫酸铵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钡(BARIUM NITRATE) UN 1446
注意事项
52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硼砂(BORAX) (五水合物原矿)
卸货
5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硼砂(五水合物原矿)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无水硼砂(BORAX, ANHYDROUS)(原矿或提炼品)
装载
54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55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无水硼砂(原矿或提炼品)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褐煤砖(BROWN COAL BRIQUETTES)
危害
56 原文由下列文本替代:
“该货物容易点燃,易于自热,可能自燃并消耗货物处所的氧气。”
附录
57 在注意事项的第1.1项中,删除“和敞开的货物处所封闭装置”。
硝酸钙(CALCIUM NITRATE) UN 1454
注意事项
58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59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钙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钙化肥(CALCIUM NITRATE FERTILIZER)
装载
60 “4和5”由“4、5和6”替代。
粘土(CLAY)
清扫
61 原文由“该货物卸去后,须特别注意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井”替代。
磷酸二铵(DIAMMONIUM PHOSPHATE)(D.A.P)
装载
62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6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磷酸二铵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干酒糟及其可溶物 (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SOLUBLES)
64 在现有直接还原铁(C)明细表后,新增干酒糟及其可溶物明细表如下:
“干酒糟及其可溶物
说明
用酵母和酶对玉米的淀粉部分进行发酵以产生乙醇和二氧化碳后残留的粗谷粒和浓缩蒸馏可溶物的干混合物。颜色为黄褐色并有煮熟的玉米味。含水量不超过13%,含油量不超过11%。本明细表不适用于非散装运输的湿酒糟(WDG)和干酒糟(DDG)。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不适用 450至520 1.92至2.22
尺寸 类别 组别
不适用 不适用 C
危害
无特殊危害。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积载和隔离
无特殊要求。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在开敞未封闭的区域装载。按本规则第4和5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无特殊要求。
通风
无特殊要求。
运输
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无特殊要求。”
磷铁合金 (FERROPHOSPHORUS) (包括砖形块)
运输
65 原文由下列文本替代:
“为测量根据货物信息获得的该货物可能释放的易燃和有毒气体(例如磷化氢)的含量,该货物载运期间船上须有针对每种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须为经核准在爆炸性空气中使用的安全类型。载运该货的货物处所中这些气体的浓度须在航行期间定期测量,测量结果须有记录并在船上保存。”
硅铁 (FERROSILICON) UN 1408
附录 - 详细要求
66 在第1句中, “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硅铁 (FERROSILICON) (硅含量25%至30%或硅含量90%或以上)
装载
67 第2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由于该货物密度极高,内底可能会受力过大,除非货物在内底均匀铺开以使重量平均分布。在航行和装载期间,须充分注意确保内底不因货物呈堆状而受力过大。参见本明细表的附录。”
附录 - 详细要求
68 在第1句和第2句中,“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七水硫酸亚铁 (FERROUS SULPHATE HEPTAHYDRATE)
69 在现有黑色金属钻屑、削屑、旋屑或切屑 UN 2793明细表后,新增七水硫酸亚铁明细表如下:
“七水硫酸亚铁
说明
淡绿色晶体。水中极易溶解。货品一般称为“绿矾”。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不适用 750至1250 0.8至1.3
尺寸 类别 组别
不适用 不适用 C
危害
吞入有害。造成严重的眼睛刺激。造成皮肤刺激。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潮湿时易结块。
该货物极易溶解,湿时会呈酸性。
过量溢入水系统会导致水中缺氧。
积载和隔离
与氧化性物质“隔离”。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按本规则第4和5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避免接触眼睛和皮肤。可能接触货品的人员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和护目用具。通常这是一个不起尘的货品,但是在特别干燥条件下,如果产生粉尘,还须戴过滤面罩。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井须清扫干净然后彻底冲洗。”
不含硝酸盐的化肥 (FERTILIZERS WITHOUT NITRATES) (无危害)
卸货
70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不含硝酸盐的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飘尘(FLY ASH)
71 在该明细表的标题飘尘中,增加“,干”。
飘尘,湿
72 在现有飘尘明细表后,新增飘尘,湿明细表如下:
“飘尘,湿
说明
灰色粉末。该货物是燃烧煤和油的火力发电厂产生的轻质细碎且多粉尘的细粉末状残留物和水的混合物(水不少于10%)。具有氨的气味。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不适用 900至1300 0.77至1.11
尺寸 类别 组别
小于1mm 不适用 A
危害
湿飘尘如含水量足够高则易于流动。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积载和隔离
与食品“隔离”。
货舱清洁度
无特殊要求。
天气注意事项
当货物由符合本规则第7.3.2小节要求的特别建造或装备的货船以外的船舶载运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须使货物的含水量在航行期间低于其TML;
.2 除本明细表另有明文规定外,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
.3 除本明细表另有明文规定外,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或待装载该货物的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4 如货物的实际含水量远低于其TML,使实际水分含量不会因降水而超过其TML,则可在降水期间装卸该货物;和
.5 如某一货物处所的全部货物要在港口卸完,则该货物处所可在降水期间卸货。
装载
按本规则第4和5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该货物的表面外形须在航行期间定期检查。如在航行期间观察到货物表面出现自由水或货物呈现流体状态,船长须采取相应行动防止货物的移动和船舶可能的倾覆,并考虑设法紧急驶入避难地。
卸货
无特殊要求。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须检查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井和泄水孔并须排除舱底污水井和泄水孔的任何堵塞。”
颗粒状硫酸亚铁(GRANULAR FERROUS SULPHATE)
73 在新飘尘,湿明细表后,新增颗粒状硫酸亚铁明细表如下:
“颗粒状硫酸亚铁
说明
灰至褐色颗粒。吸收水分并极易溶于水。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30o至45o 1100至1600 0.63至0.9
尺寸 类别 组别
最大15mm 不适用 C
危害
吞入有害。造成严重的眼睛刺激。造成皮肤刺激。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潮湿时易结块。
该货物极易溶解,湿时会呈酸性。
过量溢入水系统会导致水中缺氧。
积载和隔离
与氧化性物质“隔离”。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按本规则第4、5和6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避免接触眼睛和皮肤。可能接触货品的人员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和护目用具。装载时尽量减少粉尘的产生。如果产生粉尘,还须戴过滤面罩。
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井须清扫干净然后彻底冲洗。”
石膏(GYPSUM)
天气注意事项
74 在第2和第3句中,“装卸”和“装卸中”分别由“装载”和“装载中”替代。
硝酸铅(LEAD NITRATE) UN 1469
注意事项
75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硝酸镁(MAGNESIUM NITRATE) UN 1474
注意事项
76 原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77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镁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硫酸镁化肥(MAGNESIUM SULPHATE FERTILIZERS)
78 在现有硝酸镁 UN 1474明细表后,新增硫酸镁化肥明细表如下:
“硫酸镁化肥
说明
含有硫酸镁的粉末化肥或化肥成分。
灰至褐色粉末。部分溶于水并可能多粉尘。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30o至35o 850至1150 0.87至1.18
尺寸 类别 组别
粉末 不适用 C
危害
吞入可能有害。可造成皮肤或眼睛刺激。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该货物部分可溶。
多粉尘但潮湿时可能结块。
积载和隔离
无特殊要求。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按本规则第4、5和6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避免接触眼睛和皮肤。装载时尽量减少粉尘的产生。可能暴露于货物粉尘的人员须戴护目镜或其他等效的防尘护目用具和粉尘过滤面罩,必要时须穿防护服。
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井须清扫干净然后彻底冲洗。”
金属硫化物精矿(METAL SULPHIDE CONCENTRATES)
装载
79 删除“,特别对船长为100 m或以下的较小船舶”。
精矿(MINERAL CONCENTRATES)
散货船运名
80 删除散货船运名清单之后的“以上列出了精矿的所有已知散货船运名(BCSN),但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一句。
装载
81 删除“,特别对船长为100 m或以下的较小船舶”。
磷酸一铵(MONOAMMONIUM PHOSPHATE)(M.A.P.)
装载
82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8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硫酸一铵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磷酸盐岩(PHOSPHATE ROCK)(经煅烧)
卸货
84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磷酸盐岩(经煅烧)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钾碱(POTASH)
装载
85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86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钾碱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氯化钾(POTASSIUM CHLORIDE)
装载
87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88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氯化钾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钾(POTASSIUM NITRATE) UN 1486
装载
89 “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90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91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钾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硫酸钾(POTASSIUM SULPHATE)
装载
92 “4和5”由“4、5和6”替代。
黄铁矿(PYRITES, CALCINED)(煅烧黄铁矿)
注意事项
93 第3句中,“装载前铺上石灰”由“装载前涂上防护涂层(例如用石灰水粉刷),以防货物、水和钢材之间可能产生腐蚀性反应。”替代。

斜方硼砂(RASORITE)(无水)
卸货
94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句子:
“斜方硼砂(无水)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盐(SALT)
天气注意事项
95 在第2和第3句中,“装卸”和“装卸中”分别由“装载”和“装载中”替代。
含植物油种子饼(SEED CAKE, containing vegetable oil) UN 1386(b)
说明
96 在最后1段第1句后,增加下列文本:
“本明细表的规定也不应适用于经机械压榨的油含量不大于2.5%、合计油和水含量不大于14%的柑橘渣粒。”
注意事项
97 在第5句中,“不到货物处所明显不会着火时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以免可能将溶剂蒸气点燃”由“除非明显着火时否则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替代。
备注
98 删除第1句。
种子饼(SEED CAKE) UN 2217
注意事项
99 在现有第4句中,“不到货物处所明显不会着火时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以免可能将溶剂蒸气点燃”由“除非明显着火时否则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替代。
备注
100 删除第1句。
种子饼 (SEED CAKE) (无危害)
说明
101 在第1段结尾增加一句如下:
“本明细表的规定也适用于经机械压榨的油含量不大于2.5%、合计油和水含量不大于14%的柑橘渣粒。”
硝酸钠 (SODIUM NITRATE) UN 1498
注意事项
102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10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钠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钠和硝酸钾混合物 (SODIUM NITRATE AND POTASSIUMNITRATE
MIXTURE) UN 1499
装载
104 “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105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106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钠和硝酸钾混合物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硫磺SULPHUR (成形,固体)
注意事项
107 第3句“货舱包括平舱板和内底应用市场上供应的有效防护涂层予以处理或用石灰水粉刷,以防硫磺、水和钢材之间可能产生腐蚀性反应。”由“货舱包括平舱板和内底应用防护涂层予以处理(例如用石灰水粉刷),以防硫磺、水和钢材之间可能产生腐蚀性反应。”替代。
过磷酸盐(SUPERPHOSPHATE)
装载
108 “4和5”由“4、5和6”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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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使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国务院决定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应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
(二)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第一,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第二,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三)监审价格的具体种类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项目等20项(见附件)。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每项中要监审的具体品种。
(四)价格监审工作要在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和企业定价自主权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将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下级政府也有义务按要求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情况。
二、调价备案与审核
(一)附件所列监审种类中属于地方政府定价的项目,在价格调整时,要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在调整价格时,要于调价前5日向当地价格主管? 棵疟赴浮1赴改谌萦胂率錾瓯ㄉ蠛说哪谌菹嗤? (二)在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对其品种的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和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进行审核。须审核的品种和须实行审核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实行审核的品种,其调价申请由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须报请审核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申报。对原定价部门和企业的申报要在规定时限(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
(五)对申报调价的品种,在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干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汇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
三、对价格的引导与干预
(一)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肉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要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尽快完善和推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以及利润率,供企业定价时参考;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有关企业遵照执行。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
(四)对蔬菜等鲜活商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批发市场价格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
四、对价格监审情况的检查
(一)列入监审的种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审价,还要审核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控制标准的情况。
(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觉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价格检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五、价格监审的实施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可结合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种类,确定代表品的规格。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并将落实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种类名称 价格形式
1. 面粉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2. 籼米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3. 粳米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4. 食用植物油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5. 猪肉或牛羊肉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6. 鸡蛋 出场价格和零售价格
7. 牛奶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8. 食盐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9. 食糖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0. 酱油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1. 洗衣粉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2. 民用煤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3. 液化石油气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4. 民用煤气 收费标准
15. 房租 收费标准
16. 自来水 收费标准
17. 学杂费 收费标准
18. 托儿费 收费标准
19. 医疗费 收费标准
20. 市内公共交通 收费标准



199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