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47:18   浏览:8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30日福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实行依法治市的决定》精神,依照《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于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
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2、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检,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
3、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
4、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重点查办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
5、严格按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树立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办案的执法观念。在初查、立案侦查、起诉各个环节必须重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和
社会效果。
6、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有针对性地对发案多的单位和系统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参与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7、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
8、认真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正确掌握逮逋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依法批准逮捕。
9、认真审查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注重证据的合法、确实、充分,既要审查有罪证据,也要审查无罪证据,对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法予以追诉。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运用事实和语气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治犯罪。同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0、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视对末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末成年人犯罪,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四、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11、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羁押、不依法执行逮捕决定、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2、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超期限审理和超期羁押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13、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依法纠正不按法律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适用减刑、假释,违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对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特别是对明显不公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15、把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从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中,发现和查处司法人员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
16、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对侦查工作集体决策制度,避免个人决定事项。建立多环节、多层次的制约链条,规范办案行为,实行侦查、批捕、起诉、申诉复查分开制度。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受理、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各个办案环
节的工作制度。发挥检察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17、实行“检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增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把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
五、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18、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行为,排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干涉。
19、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健全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审批检察机关依照管辖范围侦查的不起诉案件,认真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和对被在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复查工作。
20、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保障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权利。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诬告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1、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及时做好申诉案件的复查,对不当申诉要做好息诉工作,对错案要依法纠正,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给予刑事赔偿。
22、在侦查案件中,应严格依法使用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依法提请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手续,未批准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
更强制措施。
23、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其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提供便利条件。
六、坚持依法治检,加强队伍建设
24、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的计划和办法,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水平,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25、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积极推进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检察官录用制度,严格把好进人关;依法任用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调整和精简内部机构,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岗位轮换制度,注意培养青年干部,把优秀的年轻干
部选拨到领导岗位上。运用制度、纪律、法律等多种手段建设和管理队伍,对不适应做检察工作的干警,要离岗培训,限期提高;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要调离岗位;对不适合做检察工作或严重违法违纪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对涉及检察人员职务、职称处分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
请任命机关批准。
26、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在行使检察权中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问题。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一经发现先停止工作,然后追查原因,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对于领导严重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抓住典型案件,警示和教育广大干警。
27、执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检察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对违法办案、渎
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依法治市工作
28、全市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治市工作,明确担负的重要职责。市检察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全市二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依法治市决议和本方案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级检察院报告贯彻
实施依法治市工作的情况。
29、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和评议,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认真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建议和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完善规范化的联系人大代表工作的制度,定期走访人大
代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进行视察、检查、评议和指导。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对巳办结的,要及时报告。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执行情况。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情况、重大案件的办
理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30、定期向人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建立与政协委员联系制度,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检察员,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31、紧密结合依法治市实践,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媒体,积极开展检察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实现我市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1998年10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城镇合作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镇合作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城镇居民、职工通过合作建设住房改善住房条件,加强对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居民、职工合作建设住房(以下称合作建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城镇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在政府扶持下,通过组建住宅合作社,采取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为辅的办法进行的住房建设及其管理。
第四条 合作建房应遵循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合作建设、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合作建房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作建房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是城镇居民、职工组建的,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规定从事合作建房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组织。
第七条 居民职工申请加入住宅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居于中低水平;
(三)住房条件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自愿按规定的标准出资。
家庭中低收入水平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组建住宅合作社应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合作建房。
第九条 成立住宅合作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四)有可行的合作建房方案;
(五)成立职工型的住宅合作社应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社决议,且其单位已按本市的规定开展了住房制度改革。
第十条 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筹集资金,组织房屋建设、分配,组织居住区管理和生活服务,培育社员互相合作意识,兴办为社员服务的其他事业。
第十一条 住宅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本社章程,决定本社重大事项,选举产生本社委员会。
住宅合作社委员会为常设机构,主持本社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住宅合作社合并、分立或终止,应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住宅合作社合并、分立或终止,本社委员会必须负责保护社内财产,依法清理房屋产权产籍和债权债务,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交房屋产权清理和财产结算报告,在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办理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住宅发展政策制定本市合作建房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并送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部门会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计划、土地部门应将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合作建房发展规划提出的年度用地计划纳入本市年度用地计划。市计划和有关住房发展、金融机构应给予专项贷款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 合作建房资金有下列来源:
(一)住宅合作社社员个人出资;
(二)单位资助;
(三)其他合法资金。
住宅合作社社员出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住宅合作社组织合作建房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有关资料或证明;
(二)凭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税费减免和工程建设等手续;
(三)建房工程通过验收15日内报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验房屋建设和住房分配方案等有关情况;
(四)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的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从事合作建房,应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合作建设的住房应由住宅合作社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各方出资金额确定房屋所有权份额。
第十八条 合作建设的住房不得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但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宅合作社社员确实不需要使用合作建设的住房,可退给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按法定的评估机构现场勘估价和住宅合作社社员出资比例结算办理退款手续,同时注销住宅合作社社员的资格。
住宅合作社由社员职工退回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用于吸收新的住宅合作社社员。
第十九条 住宅合作社应协助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规划、房地产部门制止房地产违章行为。
第二十条 住宅合作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居住区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以虚假或欺骗手段获准组建住宅合作社或进行合作建房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宣布撤销其住宅合作社,追缴有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3日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自1992年实施以来,已历时6年。6年来,共举行了5次全国统一的考试,一大批会计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公正地选拔和任用优秀的会计人才创造了有利条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级别。从1999年起,将现行的三个级别考试,合并为两个级别考试,即:将会计员和助理会计师合并为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即会计师)考试不变。通过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事部职称司《关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
》(人职司函〔1995〕71号)的规定,聘任相应会计员或助理会计师职务。
二、关于考试类别。从1999年起,取消B类考试,1998年将组织最后一次B类考试。凡参加1996年、1997年B类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人员,其单科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至1998年。在1998年首次报名参加B类考试的人员,须一次通过规定的5个科目(含免试
科目)的考试。1998年B类考试结束后,凡单科累计或当年未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不再进行补考。
三、关于会计实务科目。从1999年起,将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实务科目,合并为“会计实务”科目。
四、鉴于预算类会计制度将有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目前使用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类)科目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已不适合需要,经研究决定暂停1998年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类)科目的考试。拟报名参加1998年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
类)科目考试的人员(含B类考试未通过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类〕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在1998年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实务(企业会计类)科目的考试。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类别及科目作上述调整后,全国会计考办将统一制定并下发新的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1998年度的考试仍继续使用现行的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
各级财政、人事部门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做好考试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人事部联系。



19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