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把《通知》中各项工作落到实处,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印发《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发改价格[2008]125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落实《通知》及《意见》精神,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
发改价格[2008]1252号
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
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通知》各项措施,决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和工商总局建立相关协作机制,统筹解决演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现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能,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
(一)国有演出单位切实担负起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和责任,逐步建立起以国有演出单位为主体、以国有演出场所为中心的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文化部会同财政部)
(二)鼓励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创作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小成本演出剧目,鼓励国有演出场所举办公益性、低票价的演出。(文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建立国有演出单位公益性演出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国有演出单位每年的公益性、低票价演出场次,做到“月月有公益场,场场有低价票”。(文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各级财政增加对到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进行公益性演出的补贴。(财政部会同文化部)
(五)支持举办针对青少年的低票价或免费的爱国主义教育专场演出,支持“高雅艺术进校园”等艺术普及类演出。(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拓宽演出市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文艺表演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活动,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的公司制改建,适度引进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的方式成立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投资国内演出项目。(文化部会同工商总局、体育总局)
(二)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市场准入条件,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审批手续,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加大对服务农民、服务基层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人员培训、演出场地和演出器材方面支持。(文化部)
(三)开发旅游演出市场、大众化娱乐演出市场、戏剧曲艺类专业小剧场等多场次、低价位演出市场,建立结构合理的多层次演出市场供给体系。(文化部会同工商总局)
(四)提高演出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演出院线体系。对成立院线的演出经营单位或演出项目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文化部会同税务总局、体育总局)
(五)充分开发利用现有场馆,维修、改建、开发闲置场所,通过自主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演出场所资产。(文化部会同财政部、体育总局)
三、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优化演出环境
(一)禁止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公款邀请演艺明星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减少节庆大型演出活动的数量和规模。禁止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索要赠票,禁止公款购买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监察部会同文化部、广电总局)
(二)打击演出市场制贩假票、倒卖门票的不法行为。加强和改进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安保力量,减少安保成本。(公安部会同监察部、文化部、工商总局)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行业自律。限制团体购票的最低折扣幅度,规范演出票务公司经营。(文化部会同工商总局)
(四)依法处理以次充好、内容低俗、秩序混乱的演出活动。规范演出宣传,打击虚假违法演出广告。(文化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
(五)建立全国文化体育电子售票系统,打造统一的涵盖文艺演出、体育等领域的政府公共票务平台。(文化部会同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
请各单位按上述分工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0]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元旦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凭、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目咩,各地按照中央这一精神,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改革。最近,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一些国有小企业出售时,在登记管理方面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具休问题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小企业在改革中,采取出售形式,将企业的产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二、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三、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其登记程序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企业申请,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或者重新登记程序。
变更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相馆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按照使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重新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企业按照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公司的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新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分别按照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设立登记。
四、国有小企业出售后,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时,申请人除了应提交登记管理法夫要求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改制方案,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侍或者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安的意见。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转让的确认文件;
(三)企业转让协议书和按照协议输资产交割及付款手续的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五、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企业要求使用砂企业名称,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原企业名称中有与原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字样,不得继续使用,应办理原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或者新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
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六、原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私营企业经营项目的,在变更登记时,应予核销。
变更登记时原企业关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有关文件未超出有效期的,经原审批发证机关同意,视为有效;登记机关按照审批发证机关的意见。核定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有关内容。
新企业经营范围中新增的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申办人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原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可作为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报告。
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应当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对申请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私营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准登记后收缴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同时依法核发新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原,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改为合伙企业的,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对改为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得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九、集体企业改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