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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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6〕42号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四)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第四条(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七)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第六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第七条(申领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委托办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材料留存)

办理机关应当留存申请人提供的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的原件,以及其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当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领的,办理机关还应当留存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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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办发〔2005〕18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2日




湘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部门所属的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目标是:方便基层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监督权力运行,腐败现象得到遏制;规范行政行为,执政能力得到增强;实行民主管理,基层民主建设得到加强。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水、电、气、医院、学校等单位。中央、省在潭各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设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分工领导、落实人员及经费情况;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情况;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情况;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情况;
(六)政务公开监督机制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设立监督机构、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对群众投诉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政务服务大厅及政务窗口的建设情况。包括县市区政务大厅的设立、进厅单位、进厅职能及大厅的运作情况,全程代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政务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理情况;
(八)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的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基本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热点重点突出;公开形式多样,可行实用方便;监督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务公开单位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按程序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评定考核等次,经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评分结果按政务公开工作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所占的比例进行折算后计入。其中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实行行政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是开庭审理中,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合议庭组织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辨别、承认或反对及其理由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在被告举证的情况下,组织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辨别,承认或反对并说明理由的活动。
具体如何质证呢?《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这里有两点说明需要:
1、证据“三性”的质证(审查)顺序。“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排列,反映了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
2、证据效力的理解,《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其中的两个证明效力的含义是否相同,回答是否定的,前一个证明效力相当于证据效力,后一个证明效力相当于证明力。证据法上有两个重要概念,证据能力、证明能力。
(二)组织质证的方式
质证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可以一证一质,也可以一组一质。质证过程中,应允许当事人阐明质证观点的理由,必要时可穿插进行辩论,以进一步辨别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为认证奠定基础。
(三)质证的三种特殊情况
1、在庭前交换中无争议的证据无须质证,法官当庭说明后可直接认定,但当事人当庭提出异议的,属例外,可再质证;
2、涉密证据不需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可以出示在交换证据或不公开开庭时出示和质证,不可出示的交合议庭附卷并记录在案;
3、被告拒不到庭时其提供证据的,除庭前证据交换时无争议之外,因无法质证而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据,予以排除。

北安法院 杨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