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59:14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9〕80号


信息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城市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内江市城市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服务活动,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内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管理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房地产经纪、咨询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考试,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人员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

第七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各种证书。遗失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各种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咨询业务等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均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组建负责人、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办公用房和设备设施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注册资金;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咨询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服务机构,均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管理手续,经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部门颁发《四川省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相一致;

(四)有1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或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应交验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机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七)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八)申请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并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和开展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和咨询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从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转让给其它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经纪、咨询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在履行委托合同、开展业务过程中,其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人员对委托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人员与委托项目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发布房地产租售广告,应当载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资格证号,并不得发布虚假和夸大内容的广告。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费用由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统一收取。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明码标价收费,并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四川省内江市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 凡不能履行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经纪、咨询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因委托人过错造成委托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受理的经纪、咨询服务业务,凡因其承办人员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可同时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有关要求的具体内容。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并按季度、年度时限要求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时报送。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人员,在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它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弄虚作假,欺瞒诈骗;

(六)直接或间接帮助委托人从事房地产违法交易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从事和开展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9日,农业部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规程和标准。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第五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专管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乡镇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考评(详见考核评分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和标准的情况。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健全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治理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改造的情况。
(五)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包括厂(矿)长、特殊工种、新职工岗位培训和全员培训)的情况。
(六)乡镇企业职工伤亡月、年度报表和半年、全年安全工作总结的上报情况(事故起数,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七)年度乡镇企业千人死亡率,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八)年度乡镇企业火灾事故起数、经济损失(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九)主管乡镇煤矿的花炮行业的省,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增加两项内容:
年度乡镇企业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年度乡镇企业花炮事故、经济损失情况,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第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时上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次年1月5日前乡镇企业办公室上报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10日前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地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15日前地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25日前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一、通报表彰或批评;
二、进行物质奖励或罚款;
三、按农业部《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安全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评选先进集体和优秀安全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十月十一日至十五日,我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总结交流了两年来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这次会议对于推进城市社区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城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具有
重要意义。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989年10月15日)
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在杭州市召开。来自全国四十一个城市民政局和九个省民政厅城福处以及有关市、区、街道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的任务是,总结和交流一九八七年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以来社区服务工作的经验,研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探索进一步深化城市民政工作改革。张德江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社会福利司江亦曼司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坚持改革、努力开拓,进一步推动社区服务的发展”的工作报告。杭州等十三个城市的代表在会上交流了经验。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是续一九八七年“武汉会议”之后,社区服务工作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对于今后推进社区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城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年来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武汉会议”以来,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社区服务在全国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广泛开展。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杭州、大连、沈阳、南京等一批城市,社区服务发展迅速,效果显著。兰州、银川、西安、昆明、贵阳、呼和浩特等边远城市,积
极开展社区服务试点,也取得了成效。社区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城市的共同特点:一是民政部门指导思想明确,工作主动,方法得当。二是工作有规划、有步骤、有目标。三是社区服务的基层协调组织、服务设施和服务队伍逐步配套,开始实现以服务养服务。四是一批区、街道(镇)初步实
现了服务的系列化、网络化。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两年来各地依靠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兴建了一批小型分散多样的社区福利服务设施。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八年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已达69600 余个。其中街(镇)福利院、老人公寓、托老所约4100余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16500余个,残疾人活动设施1200余? 觯癫∪斯ち普尽⒉屑捕耐兴?社区康复诊所等各类社区康复设施3500余个。各类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已发展到十几万个。各级民政部门还兴建了一批新型福利服务设施。区、街(镇)社区服务中心、心理咨询辅导服务设施以及老人庇护所等设施的兴建,标志着社区服务设施的发展进
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两年来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实践中,我们进一步充实、丰富了开展社区服务的基本经验,初步形成了推进社区服务的基本方法。
两年来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经验是:
——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拓宽民政工作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依靠基层,动员社会力量,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兴办社会福利服务事业;
——实事求是,以实为本,分类指导,循序发展;
——运用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方法,实行广泛的社会合作,以较少的投放取得较高的效益。
推进社区服务的基本方法是:试点起步,规划入手,理顺关系,完善机构、建立队伍,兴建设施,抓好管理,立足民政,面向社会服务。
两年来,社区服务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初步扭转了政府包办社会福利的局面,促进了城市基层民政工作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同时,为今后全面推广社区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社会的支持分不开的,是与各级民政干部和
基层广大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同志辛勤工作分不开的。特别要指出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普遍重视社区服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力地推动了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大连、北京、杭州、兰州、吉林、沙市、益阳等市政府都制定或批转了民政局制定的全市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把社区服
务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中,作为城区工作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许多城市建立了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服务协调组织,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社区服务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目前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有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和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等问题,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区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是:统筹规划,形成体系,讲求实效,稳步发展。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社会稳定机制作用,不失时机地在全国城市全面推广和普及社区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向集镇延伸。争取在三、五年内,大中城市中有
三分之一的城市由政府制定或批转民政部门制定的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有50%以上的街道实现以老年人、残疾人、 烈军属等为主要对象的系列化服务,形成较完善的工作体系。中小城市和边远城市也要制定社区服务的近中期发展规划,有30%以上的街道实现服务的系列化。为完成上述任务? ?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两年来社区服务的实践表明,开展社区服务是社会福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方向;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促进了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好形式;是调节各种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对于发挥民政部门整体效益,推动城市民政工作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自觉性,要把社区服务作为城市民政工作深化改革的主
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
(二)认真抓好规划工作,推动社区服务有计划、按步骤、有目标地全面开展。制定发展规划,有利于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理顺关系,加强宏观指导;有利于实行目标管理,减少盲目性,增强自觉性,改善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试点和调查
研究,在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目标体系中。要把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居委会工作的内容之一。
(三)继续因地制宜地兴建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要以必要的福利服务设施为依托,结合传统的群众性的社会互助活动,开展广泛的服务,使社区服务具有持久性,规范性。在社区服务设施较少的地区,要通过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争取城建、房管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场地、资金等问题,逐步兴建一批群众迫切需要的服务设施。
(四)切实抓好社区服务的队伍建设。要以街道和居委会干部为核心,发动组织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一支专职、兼职、义务服务相结合的宏大的社区服务队伍。既要发扬群众性义务服务的优良传统,又要建立新型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推广“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
”“志愿者小组”等群众性的自我服务组织形成。
(五)抓好管理,逐步实现以服务养服务。要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采取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收支相抵,略有结余,保证开展服务的必要开支,促进社区服务的稳步发展。
(六)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领域、服务形式。要积极探索党的十三大提出的“逐步实现公共福利社会化”的途径,通过各种形式的联片共建,开展属地化服务;探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水平;探索开展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对象的庇护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
益;探索开展社区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养老保险服务,减轻国家负担,造福于伤残者;探索开展心理咨询辅导服务,积极排除人们因各种原因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心理障碍和思想问题。
三、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作用,实行广泛的社会合作。在社区服务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除了演好自己的角色外,要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理顺关系,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中坚作用,发挥倡导、宣传、协调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协同行动,共同搞好社区服务工作。


(二)要立足本职,面向社会。在社区服务中,民政部门首先要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把老年人、残疾人、烈军属、困难户的工作搞好了,民政工作就落到了实处。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延伸,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诸多不便,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三)要坚持讲求实效,多办实事的原则。从群众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实实在在地为居民兴办福利,提供服务。
(四)各地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调节手段,为社区服务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保证。
会议认为,社区服务是一项前途广阔的工作,还需不断的发展。只要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充分运用已经取得的经验,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坚持改革,努力开拓,就一定能够推动社区服务的蓬勃发展。



198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