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人口包括:
(一)在我市境内从业,居住的的外市流入育龄人口;
(二)常住户口在我市,到外市从业、居住的流出育龄人口;
(三)离开我市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在我市其他县(市)、区从业、居住的市内流动育龄人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房产、城建、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互相配合,共同管理,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宣传教育;
(二)督促育龄妇女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三)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证明》)建立外出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并与外出育龄人员及其现居住地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计划生育证明。对审查合格的,在当日内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以下简称《查验证明》);
(三)督促育龄人员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有偿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第八条 公安部门对申办《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必须核查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或现居住地发给的《查验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查验证明》的,不予发给《暂住证》。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领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流动人口,必须核查现居住地发给的《查验证明》。对没有《查验证明》的不予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 劳动部门对流动人口审批《务工许可证》时,必须核查现居住地发给的《查验证明》。对没有《查验证明》的,不予审批和派工。
第十一条 城建部门与承包工程的外地施工队应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负责施工人员及其同住家属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施工队不得为超生者和计划外怀孕者提供隐蔽场所。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在接收孕产妇时,要查验《生育证》。对无《生育证》或有计划外生育嫌疑的,应及时通知医院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无证明的流动人口摘除宫内节育器或施行节育吻合手术。
第十三条 商业部门在向流动人口出租柜台或提供经营场所时,要与承租人或经营者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核查计划生育证明,并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房屋开发单位对购买、租用或代用房屋的流动人口,必须核查其《查验证明》,并与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动迁部门应在与动迁户中的育能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才予办理动迁手续。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的生育申请,由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发给《生育证》。
持常住户口所在地给《生育证》的可在现居地生育子女。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有用工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管理;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和经营场所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落实节育措施。流出前,必须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合同,建立联系制度,领取《计划生育证明》。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对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其家属或亲友有责任提供其外出去向,或为其提供担保,保证其外出期间遵
守计划生育法规、政策。
外出人员应定期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参加孕检或返回孕检报告单。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督促流动人口交验《计划生育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费。经督促,在限期内不交验证明或不交纳计划生育服务费的,公安部门配合,予以清理。
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费,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九条 常住户口在我市到我市其他县(市)、区从业、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现居住地应按常住人口管理,出现计划外生育,由现居住地统计上报。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与现居住地取得联系,通知情况,索要回执,否则,出现计划外生育,考核常住户口地。
外来育龄人员在现居住地居住六个月以上,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统计上报,视为现居住地计划外生育 。
第二十条 常住户口在我市的育龄人员,流出市境后计划外生育的;市内地区间流动的育龄人员,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六个月发生计划外生育的,由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统计上报,考核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育龄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下计划外生育的,生育前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已经发现其计划外怀孕并已同常住户口所在地联系,又多次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考核现居住地工作实绩,考核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未发现其计划外怀孕、生育的,考核现居
住地计划生育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店、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外来人口,并应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检查,对外来人员应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证明的,不得招用或留住。发现外来人员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
门,并协助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外出前,负责人应与当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直管局(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负责所属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来我市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副本。对没有计划生育合同副本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承包、施工、经营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出流动人口申领《计划生育证明》时,如果其应落实可靠避孕措施而未落实或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罚款未缴清以及计划外怀孕未中止妊娠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得为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凭现居住地乡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罚。
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六个月以上发生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六个月发生计划外怀孕的,现居住地发现后,应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处罚。
常住户口在外市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外出的育龄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未查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证明》而擅自出具《查验证明》的责任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有关责任者,每例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查验证明》而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有关责任者,每例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发现承担、借住房屋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生育而不报告计划生育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招用的流动人口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单位和个人,每例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涂改、伪造 骗取《计划生育证明》和《查验证明》的责任者,每例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制做、贩卖《计划生育证明》和《查验证明》的人员,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每例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检查流动人口的《生育证》而私自接生的或擅自为流动人口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施行节育吻合手术的,每例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为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生育逃避计划生育管理提供帮助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如不即时处罚,事后 处理的,现居住地乡级以上(含乡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即时处罚。即时处罚应有两名以上计划生育公务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证件和开据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九条 处罚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在现居住地未被发现的,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发现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4月28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农办农[2008]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
2007年12月8日,我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第9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944号),12月12日,我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农业部公告第945号)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农业部公告第944号)2个公告。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农药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关键举措,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和宣传培训到位,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要根据我部“农药登记管理年”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期限,确保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全力做好农药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
按照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部将在2008年7月1日以前完成原已批准登记产品的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具体更换程序详见附件1-3)。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农药登记续展等工作,组织本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的申报和初审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与本辖区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按期完成农药登记证和标签更换工作。
三、加大市场监督和管理力度
加强市场监管是确保新规定顺利落实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根据我部农业生产资料专项整治的要求,把农药市场监管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切实抓出成效。一要加强源头治理。对农药企业监管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属农药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跟踪,尤其是对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中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二要加强市场监管。把监管重点从省、市、县级批发市场下移至乡、村一级营销点,重点查处违法添加违禁高毒农药的产品和假农药,以及连续多年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三是通过明查暗访、群众举报,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无证生产的黑窝点,要进行严打,对违法的产品及企业要进行通报和曝光。四是进一步发挥《农业部农药监督网络联动系统》的作用,形成全国各地打击假劣农药的联动机制。各级要指派专人负责,根据条件设立本辖区的农药监督网络联动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暂停办理所涉及产品的登记续展。
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四、强化宣传与培训
新出台的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要求高,切实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全面贯彻执行好新管理政策的前提。为此,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初审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学习,做到统一思想和认识、统一理解和执行标准,特别是要全面正确理解过渡期的政策。组织好本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工作。强化对农民的宣传、培训。特别是针对农药名称、产品标签等管理政策变化大,农民认识和熟悉要有一个过程等特点,通过广播、电视、张贴挂图,印发宣传材料、组织现场培训等形式,开展新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
附件:
1.农药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更换工作程序
2.“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操作使用说明
3.“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2.0”操作使用说明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1:
农药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更换工作程序
一、结合续展登记的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工作程序
(一)安装新的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已更换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升级有关程序,并在网上发布。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及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下载安装(具体安装说明详见附件2、3)。
(二)制作标签样张,提交标签电子稿。各相关企业参考原电子标签的内容,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作标签样张,并通过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交标签电子稿。境外企业通过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标签电子稿内容和格式应与新标签样张一致。
(三)申请续展登记。在提交标签电子稿后,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第657号公告等农药续展登记的有关规定(应当同时提供原登记核准标签和新标签样张),境内企业向所在辖区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申请办理续展登记;境外企业直接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申请办理续展登记。
(四)初审把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做好农药续展登记受理和初审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农药续展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新标签样张和标签电子稿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子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相关企业);对符合要求的,一是向申请人“农药续展登记受理通知书”,二是通过续展登记专用软件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发送受理信息;三是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送标签电子稿;四是将企业提交的登记核准标签原件及新标签样张及时邮寄给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
(五)做好有关审查审批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接收登记核准标签、新标签样张、标签电子稿等后进行续展登记审查。经农业部审批后,不同意续展登记的,告知申请者具体理由(对标签不合格的,同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相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或有关境外企业);同意续展登记的,下发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新登记核准标签,同时上网公布农药登记信息和标签电子稿。
(六)领取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凭“农药续展登记受理通知书”和原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境内企业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登记核准标签;境外企业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核准标签。
二、其他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工作程序
(一)安装新的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及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下载安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发布的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具体安装说明详见附件2、3,已经安装的,不需要再安装)。
(二)制作标签样张,提交标签电子稿。各相关企业参考原电子标签的内容,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作标签样张,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交标签电子稿。境外企业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标签电子稿内容和格式应与新标签样张一致。
(三)申请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在提交标签电子稿后,按照农业部第944号公告的规定,凭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原登记核准标签、新标签样张等材料,境内企业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
(四)对标签初审把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应的企业(并同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对符合要求的,向生产企业发给资料接收凭证,签署相应的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时寄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同时将标签电子稿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发送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五)做好更换登记证及核准标签有关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接收标签电子稿和相关材料后,对标签电子稿进行审查。对标签不合格的,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电子标签稿退回相关省药检所或境外企业;对标签合格的,换发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新的登记核准标签,同时上网公布农药登记信息和标签电子稿。
(六)领取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凭资料接收凭证和原登记证,境内申请人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境外申请人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
附件2:
“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操作使用说明
一、安装前注意事项
1.本系统运行环境的最低配置要求为:Windows98操作系统、64M内存、1G硬盘空间、能够正常登陆因特网。
2.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系统包含在农药登记管理系统V7.0中,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所(站)(以下简称省所),不要将此软件安装在用于省所续展登记的同一台电脑中。
3.本系统安装包下载及系统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原省所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相同。
4.本系统不支持通过代理服务器上网的网络环境,如遇到此问题,请与本单位网络技术人员商议。
二、基本功能介绍
图一 系统登陆界面
1.系统登陆界面如图一所示,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选中电子标签选项(默认选项),点击登陆按钮。
2.登陆后,系统进入标签审批界面(如图二)。界面左侧显示六个功能按钮。其中属于标签审批的功能按钮为:待审批标签、待发送标签、部所否决标签;属于查询统计的功能按钮为:省所审批通过、省所否决标签、部所审批通过。
图二 标签审批界面
3.待审批标签:点击待审批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省企业最新提交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如图三)。省所可以对标签内容进行修改,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对修改后的信息进行保存,如此时暂不发送该产品,该产品将进入待发送标签中。点击通过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直接发送至部所标签数据库中。点击否决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直接否决至所属企业。点击打印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打印标签。
图三 产品标签审批界面
4.待发送标签:点击待发送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修改但尚未发送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界面与操作同上述第3点待审批标签相同。
5.部所否决标签:点击部所否决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通过但被部所否决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省所可以根据部所审批意见,对产品标签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待审批标签中;省所也可将该产品继续否决至企业,由企业按照部所审批意见进行修改。
6.省所审批通过:点击省所审批通过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通并正在部所审批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7.省所否决标签:点击省所否决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被省所否决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8.部所审批通过:点击部所审批通过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部所最终审批通过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三、操作流程说明
1.用户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 (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在网站中部居右的系统软件栏目,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省所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安装包文件nybqm.exe。下载网页界面如图四所示。
图四 下载网页界面
2.系统下载至本地后,双击系统安装包文件,并按照提示连续点击下一步或确定按钮,直至程序安装成功。(安装前,请认真阅读上述安装前注意事项的第2点。)
3.安装成功后,点击桌面的系统快捷图标,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4.进入系统后,首先点击待审批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对其进行审核和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此时用户可以继续选择其它产品,进行相同的处理,也可直接点击通过或否决按钮,将产品发送。
5.点击待发送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可以对其再次审核和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也可点击通过或否决按钮,将产品发送。
6.点击部所否决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省所可以根据部所审批意见,对产品标签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待审批标签中;省所也可将该产品继续否决至企业,由企业按照部所审批意见进行修改。
7.建议用户在每次登陆后,点击省所审批通过、省所否决标签、部所审批通过三个按钮、了解本省产品标签的最新审批进展。
四、 技术支持
1.建议用户在本省企业产品标签未全部被部所审批通过之前,每日至少登陆一次本系统,以了解最新的审批进展情况。
2.用户在系统使用中,如遇到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部所监督处(010-64194005),药政处(010-64194086)。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部所信息处(010-64194018)。
附件3:
“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2.0”操作使用说明
一、安装前注意事项
1.本系统运行环境的最低配置要求为:Windows98操作系统、64M内存、1G硬盘空间、能够正常登陆因特网。
2.用户计算机中如存在我所2005年开发的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1.0,请先删除此系统。删除方法为:点击屏幕左下角开始→控制面板→添加或删除程序→选中农药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点击删除按钮。
3.本系统安装包下载及系统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原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相同,没有或遗忘用户名和密码的企业请向当地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所(站)(以下简称省所)进行咨询。
4.本系统不支持通过代理服务器上网的网络环境,如遇到此问题,请与本单位网络技术人员商议。
二、功能按钮介绍
图一 系统登陆界面
1.系统登陆界面如图一所示,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陆按钮。
2.登陆后,系统首先进入企业信息维护界面(如图二),该信息来源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以下简称部所)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用户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带有红色星号的项目为必填项。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将修改后的信息进行保存,点击打印按钮将打印纸质的企业信息,点击发送按钮将信息发送至部所数据库中。
图二 企业信息维护界面
3.企业信息发送成功后,将进入标签信息录入界面(如图三)。界面左侧共有六个功能按钮分别为:待处理产品、已处理产品、已发送产品、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省所审批合格标签、不合格标签。
图三 标签信息录入界面
4.待处理产品:点击待处理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尚为录入标签信息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录入界面。其中产品的登记证号、老产品名称将自动显示,新产品名称也由系统按照新产品名称命名规则自动生成。如果新产品名称提示查询不到结果或用户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新产品名称存在异议,也可按照新产品名称命名规则,自主命名。标签信息录入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已处理产品。
5.已处理产品:点击已处理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录入标签信息但尚未发送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录入界面。用户可以对标签信息进行检查修改并再次点击保存按钮;点击打印按钮,将打印纸质的标签信息;点击发送按钮,将此产品的标签信息发送至所在地的省所。
6.已发送产品:点击已发送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录入标签信息并成功发送的产品列表及产品的审批状态。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7.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点击部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被部所审批合格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8.省所审批合格标签:点击省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被部省所审批合格并正在部所审批中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9.不合格标签:点击不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被省所或部所否决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用户可以根据省所审批意见和部所审批意见对标签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已处理产品中。此时可按照上述第5条已处理产品,继续操作。
三、操作流程说明
1.用户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 (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在网站中部居右的系统软件栏目,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企业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安装包文件nybq.exe。下载网页界面如图四所示。
图四 下载网页界面
2.系统下载至本地后,双击系统安装包文件,并按照提示连续点击下一步或确定按钮,直至程序安装成功。
3.安装成功后,点击桌面的系统快捷图标,并输入本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进入系统后,首先检查或修改本企业的企业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并随后点击发送按钮。企业信息发送后,系统将进入标签录入界面。
4.进入标签录入界面,首先点击待处理产品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录入其标签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此时用户可以继续选择其它产品,进行相同的处理,也可点击待发送产品按钮。
5.点击待发送产品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可以对已录入的标签信息进行检查和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发送。此时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已成功完成。
6.建议用户可以在每次登陆后,点击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省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不合格标签三个按钮,了解已发送产品的标签审批最新审批进展。对于不合格标签中出现的产品,可按照上述功能按钮介绍中的第9点不合格标签进行处理。
四、 技术咨询
用户在系统使用中,如遇到技术或操作问题,请咨询所在地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