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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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3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各金融机构、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投向,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并鼓励呆账贷款核销,减轻企业包袱,支持宜春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宜春市分行、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中国银行宜春市分行、建设银行宜春市分行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宜春办事处。

二、奖励内容
(一)贷款增长奖励
该项目总分100分
(1)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额(25分)。贷款余额增长额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长额占其比例计分。
(2)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率(25分)。贷款余额增长率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长率占其比例计分。
(3)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信贷营销会签约金额(25分)。签约金额最多的计25分,其余行按签约金额占其比例计分。
(4)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信贷营销会履约率(25分)。履约率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履约率占其比例计分。
以上四项得分相加为该项目的总分,总分前三名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奖励
1、奖励内容:
(1)市本级工业重点项目年度贷款新增额。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旅游)贷款新增额。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呆坏账(不含企业依法破产)。
市本级年度工业重点项目(含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市发改委、市经贸委提请市政府确定的为准(含续建设项目和新增项目)。
2、奖励标准:
(1)市本级工业重点项目(含宜春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三计奖,一年期以下按千分之一点五计奖。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一点五计奖,一年期以下的按千分之一计奖。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呆坏账奖励标准:按已核销额千分之一计奖。
(4)属市财政担保的项目不予奖励。

三、考核奖励方法
1、如实填报。各金融机构根据当年业务情况,据实填写“金融贡献申报表”。
2、严格考核。考核所需基础数据由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提供。次年一月份,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民企局、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组成考核小组,对各金融机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
3、市级各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长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4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励资金在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4、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超过40万元按各金融机构奖金额占奖金总额的比例计算。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支付。
5、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分别按各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平均数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6、本办法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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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9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为致力于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和俄罗斯人民之间的友好联系和加强两国在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文化合作协定》基础上的文化合作,依据两国在文化与科学交往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制定本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I.科学与教育领域的交流

  第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所签协定继续其科学合作。

  第二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6年7月30日签订的科研合作计划继续其科学合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和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根据所达成的协议,轮流在莫斯科和北京举办题为“现阶段俄罗斯与中国的关系”的研讨会。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就中国传统与现代哲学研究问题举办研讨会(莫斯科,1997年5月及1998年)。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与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以非外汇形式交换5名研究人员,为期2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所签协定继续其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普通和职业教育部签订直接合作计划。

          II.文化与艺术领域的交流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文化机构之间发展合作,组织戏剧、音乐和其它文艺团体以及演员个人进行巡回演出。该类巡回演出将根据有关团体直接达成的协议进行商业演出或者在对等条件下进行非商业性演出。

  第九条 双方商定在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节(1997年,200人以内,为期7-10天);在中国举办俄罗斯文化节(1998年,200人以内,为期7-10天)。
  文化节的组织技术问题及举办条件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将鼓励在各艺术领域(音乐、舞蹈、戏剧、造型艺术、民间艺术等)交换专家。交换条件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协商。

  第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文化工作者参加在中国和俄罗斯举办的国际比赛、艺术节、会议以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文化院校(戏剧、音乐、艺术院校)直接合作:
  中央音乐学院,     莫斯科柴可夫斯基
  北京          国立音乐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莫斯科模范舞蹈学校
  中央戏剧学院,     俄罗斯戏剧艺术学院,
  北京          莫斯科
  上海音乐学院      圣彼得堡里姆斯基-
              科萨科夫国立音乐学院
  上海舞蹈学校      瓦冈诺娃俄罗斯芭蕾舞学
              院
  沈阳音乐学院      俄罗斯音乐学院,莫斯科
  成都民间舞蹈学校    莫依谢耶夫国立模范
              民间舞蹈团附属艺术学校
              莫斯科

  第十三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和俄罗斯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中国国家图书馆     俄罗斯国家图书馆,
              莫斯科
  上海图书馆       俄罗斯国家图书馆,
              圣彼得堡

  第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博物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敦煌艺术研究院     艾尔米塔什国家博物馆
  中国历史博物馆     国家历史博物馆,
              莫斯科
  中国现代文学馆     国家文学博物馆,
  北京          莫斯科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根据相互协议举办艺术作品展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将互派代表团以商讨文化合作问题并交流经验(2人,7天)。

  第十七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所属俄罗斯国际科学与文化合作中心、中俄友协和俄中友协系统的文化和科学合作计划的实施,其中包括:
  --为中俄两国关系史上和文化生活中的纪念日举办活动;
  --组织展览和艺术团体及单独表演家的演出(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
  --举办纪念莫斯科建城850周年活动。

  第十八条 为更加广泛地相互了解文化与艺术,双方将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作曲家协会、美术家协会和建筑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

  第十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作家协会和俄罗斯作家协会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互换5人代表团,为期10天。

           III.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二十条 双方将协助电影领域的交流,通过在商业和非商业基础上交换影片促进各自国家电影艺术的普及。双方还将鼓励电影工作者和专家之间的会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在对等条件下举办电影周。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和本国电影节。

        IV.大众媒介和图书出版领域的交流

  第二十三条 双方将协助在电视和广播领域的全面合作,包括共同生产电视、广播节目,交换反映两国生活、文化、科技和体育的各方面题材的电视广播节目、音乐录音,以及青少年题材作品。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新华通讯社和俄罗斯通讯电讯社(俄通社-塔斯社)之间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双方将协助两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之间的合作。

  第二十六条 双方将致力于以非商业和商业形式在本国进一步普及对方国家出版的,尤其是在文化、教育和科技领域的书籍和其它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双方将鼓励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和其它此类性质的活动。为此,中方邀请俄方参加定期举办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俄方邀请中方参加定期举办的莫斯科国际图书博览会。

  第二十八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的出版和图书发行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促进在图书出版领域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为此目的在计划有效期内两国有关机构将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互派代表团(派团的条件和时间将由直接参与者每次具体另商)以商讨:
  --实现一国作者作品在另一国翻译、出版和普及方案的可能性;
  --联合出版有关中国、汉语和俄语教科书、手册、会话手册、词典等方面书籍,以及出版俄罗斯学者所著译成汉语的书籍的建议;
  --准备恢复“俄语”出版社与中国伙伴(商务印书馆)按曾经计划的方案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版权机构在商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以相互保障作者权益和更加广泛地介绍两国作者的文学、科学与艺术方面的作品。

  第三十条 双方将促进档案机构之间关系的发展,为对方国家的公民提供依据本国现行法律使用档案馆文献的可能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管理局与俄罗斯国家档案服务局协商并签署“合作基本方向议定书”,其内容将使两国档案机构所签的1994-1996年议定书中的基本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V.体育、青年、妇女和旅游方面的交流

  第三十一条 双方将协助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俄罗斯国家体育运动与旅游委员会签署的体育合作协定及其议定书。

  第三十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各项运动协会之间建立联系。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鼓励体育科研与教学单位之间的合作,介绍各方在体育科学各领域取得的成果,交流培训运动人才的经验。

  第三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本国运动员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比赛、国内比赛和友好比赛,以及训练。

  第三十五条 双方将协助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俄罗斯联邦青年事务委员会根据他们之间每年签署的议定书顺利发展合作。

  第三十六条 双方将创造条件并鼓励两国妇女团体之间的合作。

  第三十七条 双方将协助在旅游领域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与规定为发展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VI.地区之间的交流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份和俄罗斯联邦远东和西伯利亚边疆区与州之间全面发展文化、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区域交流。

  第三十九条 为协调地区之间的文化、教育、体育和其它交流,双方将研究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份和俄罗斯联邦远东和西伯利亚边疆区、州代表和双方中央部门代表参加的联合委员会的可能性。

             VII.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经双方相互协商可以实施符合本计划目的与任务的其它项目。
  如果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一方希望修改某些条款,则这些问题将由有关机构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为实施本计划,双方相应的部门和机构可以签订直接合作计划和议定书。

  第四十二条 派出方除特别商定外,在任何情况下负担代表团、艺术团组和展览随展人员至接待方首都或预先商定的地点的往返旅费,以及有关道具、展品的往返运输费用。
  接待方除特别商定外,在任何情况下负担代表团、艺术团组及随展人员在本国境内的住宿、膳食、交通、文娱活动,以及必要时的紧急医疗费用。接待方还负担在本国境内道具、展品运输等费用,负责组织展览和演出,提供展出和演出场地,保障展品安全并及时归还派出方。
  演出交流和展览的组织技术问题将由两国相应的机构和部门协商。

  第四十三条 在交换艺术团组时双方将遵循对等原则就艺术团组的相应的组织接待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十四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1997年6月2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国家计委地质局政工组关于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年在原地质部所办干部、技工学校、训练班学习的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的复函

国家计委地质局


国家计委地质局政工组关于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年在原地质部所办干部、技工学校、训练班学习的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的复函
国家计委地质局


复函
陕西省地质局政工组:
你单位如有同志一九五六年六月~一九六○年到原地质部各种技工、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在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九五六年~一九六○年原地质部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先后办了许多干部、技工学校、训练班,培养行政管理干部、技工、师资等。学生来源:主要根据中央下达地质部培训计划指标,到各省招收社会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在职职工选送;从中技毕业生或中技肄业生中
抽调的。学习期为一年左右,其待遇除在职学习领取原工资外,其他是享受助学金或生活费(18.36元左右)。
一九五七、六一年因国家经济计划任务压缩,这些学校训练班就停办了,学员有的回原单位,有的分配了工作,有的继续学习(报考中专)。
学员在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前,仍应按全总(58)保险字第342号文件规定执行,除在职职工由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学校、训练班,作为在职学习,原单位支付工资或离职学习按本人工资的百分比领取助学金的,在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或计算为一般工
龄,其他应按二、三、四条执行,即: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特此函告,请做好本人思想工作。



197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