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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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规定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规定

1986年2月26日,国家海洋局

为加强国家海洋局系统海洋资料的管理和服务,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服务,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是对全国、全局海洋资料实施有效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它通过制订和监督海洋资料管理条例的执行,国内外海洋资料的收集、交换,建设和管理国家海洋资料数据库,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料资源,为全国和全局提供服务。各分局、研究所的资料部门(或档案部门)为执行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在该海区内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对其负有业务指导职责。各中心站、海洋站、测报组、浮标岸站、污染监测站、调查队和各研究所的调查研究部门,是我局海洋资料的产出部门,首先应对资料做好质量审核审查,并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海洋资料的管理业务。
上述海洋资料各部门组成了我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系统。
二、管理服务原则
1、我局各类海洋资料执行国家海洋局统一领导,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和各分局、研究所资料工作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海洋局统筹领导制订海洋资料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国家海洋资料中心统筹规划我局海洋资料系统的建设、发展、仪器装备及人员配置和训练,并负责对各分局、研究所海洋资料部门进行业务技术的指导和检查。局属各单位请示有关资料业务工作的文件,统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处理,或经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向局呈报。
2、凡属局主持、下达的重大科学考察项目、国际合作调查、区域性调查项目,在论征、计划下达和成果验收时,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或由其授权下属资料管理部门派员参加,落实资料管理责任。局属各单位申报成果或召开成果鉴定会,必须在本单位资料管理部门和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加盖资料验收合格章后方可进行。局管重大调查项目实施时,应有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或由其授权的所在海区分局资料室派员参加、履行资料管理职责。
3、各海洋调查、观测监视监测、研究部门均须按《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报送规定》报送海洋资料。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每季度向局递交海洋资料报送执行情况报告,并转发局属各单位。
4、局海洋资料基金,主要用于购买非国家投资获取的或掌握在局外单位(含个人)拥有的海洋资料。海洋资料基金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统筹管理使用,各单位确需使用基金购买上述资料时,可向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提出申请。
5、凡在任务、报告尚未完成前报送的海洋资料,各级资料部门要信守契约要求的保密期限和范围。如有违反,提供方有权索赔经济损失,或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6、国家海洋资料中心负责实施和管理我局海洋资料的国际交换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无极使用国家海洋资料对外进行交换。
7、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应及时公布更新的海洋资料目录清单;各级资料管理部门应及时报送非常规调查或通过多种方式获取的海洋资料目录清单,以疏通资料情报渠道,便于资料的交流使用。
8、各资料部门应本着利于工作、就近解决的原则,遵循信誉第一,用户至上的服务宗旨,主动热情地为海洋资料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9、局系统各单位按局计划任务范围索取所需的原始资料时,各级资料部门应优惠予以提供。凡资科产出部门需其提供的原始资料,应给以无偿提供。其它资料只收资料载体费和机时予费的一半。
10、凡属局计划外的项目,需用海洋资料时,需持分局、研究所一级的足以证明用途、项目、内容、范围、时段等内容的函件,各级资料部门方可提供所需的原始资料,但需收取资料费和成中费(如资料载体费、机时费、复制费、邮寄费等)。
11、凡各单位对外开展横向服务所需的原始资料,除必须按第10条手续办理外,还应加收管理费。
12、凡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单位,在其未完成报送任务前,各级资料部门将不向其提供资料和资料产品服务。
13、局外系统索取原始资料,凡其单位与我局各级资料部门有交换关系的,在基本对等原则下,可以提供原始资料,收费也采取对等原则。
14、承担国家和国防任务项目的单位,确需任务范围内的原始资料,需持有任务委托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经分局或研究所以上领导批准后,可提供原始资料,并收取成本费、资料费和管理费。
15、除上述规定外,一般均不提供原始资料,只提供资料产品和技术咨询服务。对于内容复杂、资料数量大的项目,可签订服务合同,收取成本费、资料费和管理费。有的服务项目,可按技术上的难易程度和创造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费用由供需双方商定。
16、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和局属各单位在对外服务中,应将所收资料费的80%归还原始资料提供部门,20%纳入海洋资料基金。
17、索取各类密级海洋资料和资料产品,均需按资料保密规定办理。
三、海洋资料的使用要求
1、各单位索取的原始资料和资料产品,未经原资料服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交换、出卖和出版。违者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
2、各单位索取的海洋资料,必须按原密级严格管理,妥善保存,不得自选降低密级。密级资料不得在报级、杂志、书刊中公开刊登或引用。
3、各海洋资料用户应根据国家海洋资料中心的有关规定,联机查询、检索使用国家海洋数据库的信息资源。
四、本规定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进行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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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一九九三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企业年检力度,提高年检效率,规范年检工作,实行以年检为重点内容的监督管理制度,我局最近发布了《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现就贯彻《年检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问题。国内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的年检,统一列入《年检办法》调整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银行、保险、铁路、邮电经营单位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年检,参照《年检办法》进行。
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同一地区的,随企业法人一同申报年检;在异地的,除随企业法人一同申报年检外,还需提交该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机关加盖印章时,可不要求分支机构提交材料并进行书面审查,只需核实该分支机构在注册地是否存在。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是否年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规定。
新开业企业参加年检的时间,为开业年度的下一个自然年度。如:一九九三年度新开业企业,应自一九九四年一月起参加年检。填报该企业一九九三年度从开业时至年终的经营情况。
二、年检内容。年检的主要内容为《年检办法》第八条所列四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年检企业提交其他相关文件或说明材料。如:修改的企业章程文本、有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的有关文件等。
三、处罚问题。《年检办法》对年检中企业的违章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运用了连续处罚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手段。《年检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截止日期是指当年的四月三十日。
《年检办法》中的“暂缓通过”是一种非行政处罚的处理方式。这一规定,主要针对极少数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必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使用时应慎重。暂缓通过年检的同时,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
四、年检戳记、标识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要求年检企业提交全部营业执照正、副本,也可以先提交一个营业执照副本参加年检,年检通过后再履行加贴标识、加盖戳记手续。
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在其营业执照正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均加贴年检标识。
年检戳记样式、标识样式由我局统一制定(样式另发)。
五、年检汇总、上报问题。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工作时间。年检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年检企业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五月底之前上报我局(年检汇总表另发)。


国务院关于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1992年7月25日发布,国函〔1992〕9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