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59号
各单位:
《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独山子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发明创造活动,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和实施,加快以专利技术为基础的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优化升级,引导独山子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简称为专利资助金,每年由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列支,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的条件和范围
(一)本资助主要用于资助独山子区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二)2009年1月1日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
(三)2009年1月1日后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和年费(不超过三年);
(四)2009年1月1日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代理费予以50%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五)资助采取先交费后资助的办法,既先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交纳专利申请和授权等相关费用后,由区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专利局财政收据予以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前。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独山子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金的申请,并负责组织对申请进行审核。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效证明复印件两份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4.相关费用缴纳的发票(或财政部门许可的行政收款收据),职务申请的提供费用交纳票据的复印件两份,非职务申请的提供原始票据和复印件各一份;
5.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各两份。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由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到区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资金。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助用于资助独山子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利实施,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化专利项目,重点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知识产权战略。
第七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专利权(发明专利已公开或合法使用权);
(三)申报单位具有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主要包括:实施场地,必须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实施专利技术的专业人员等),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助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在独山子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独山子区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报表》;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包括专利文献资料)及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专利权转让或专利许可合同;
3.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提交的以上材料必须一式两份。
(三)申报时间:每年的9月30日前。
第九条 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筛选,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编制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年度计划并下达。
第十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的管理参照《独山子区科技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独山子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劳动和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劳动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对各地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要一次性予
以补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
二、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解决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
各级党委、政府收到补助资金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加强协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离休干部的“两费”,由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牵头,财政部门负责补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
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由本级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补发。
三、各级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发方案,报党委、政府同意后,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拖欠离休干部的“两费”尽快补发到离休干部手中。各有关单位在补发拖欠时,要填表造册,并将补发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四、各省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1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补发拖欠离休干部“两费”情况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确保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违规使用资金以及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对各省2000年新发生的拖欠及其他预料不到的问题,由省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一次性予以补发。
七、春节即将来临,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确保离休干部当月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老同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绝不能再发生拖欠,否则,要严肃予以查处。
八、各省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尽快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两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同时,加快
建立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单独统筹机制,并按属地原则将中央企业纳入统筹范围。未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其所在企业要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及时足额发放,要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的管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组织、老干部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广大离休干部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
时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20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