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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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2005年5月17日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户籍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州人民政府建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省级专项补助、州政府专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组成。县人民政府建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省、州专项补助、县级政府投入、社会抚养费和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建立财政专帐进行管理,政府投入、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州财政部门和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发放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领证人数,州级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在第二季度内拨付给县计划生育工作部门。
  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收到拨款后30日内与乡(镇)人民政府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七条 发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第八条 每年发放奖励金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时足额划拨、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条 州、县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二)不按时足额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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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5〕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人民团体:
  龙岩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
             龙岩市财政局、教育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闽政〔2004〕22号)和《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岩委发〔2005〕6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10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意见》(龙政综〔2005〕131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两免一补”项目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免费项目为:杂费和教科书;补助项目为:寄宿生的生活费。
  二、享受“两免一补”的对象
  1、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
  2、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含其监护的未成年人);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三、“两免一补”实施时间
  从2005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市实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对象免费发放教科书、免除杂费,并逐步对其中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在2007年底前落实)。
  四、“两免一补”实施标准
  免费教科书标准由省制定,2005—2006学年度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每学年每人小学90元、初中160元、特教100元。
  免除杂费标准为当地现行“一费制”杂费收费标准。
  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标准暂定为:小学生每天补助1.0元、初中生每天补助1.5元、特教学生每天补助2.0元,按寄宿生在校期间的天数(100天/学期)计算。
  五、“两免一补”资金来源与管理
  1、“两免一补”助学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承担免费发放教科书的经费;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资金,其中设区市财政分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80%。
  2、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局设立“两免一补”资金专户,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两免一补”专项资金均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3、省级免费教科书补助经费和市级分担的20%“两免一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拨入市教育局“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再按时足额拨入县(市、区)教育局“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县(市、区)教育局应连同县级“两免一补”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到受助学校和受助学生。
  4、市教育局在收到县级政府承担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落实的相关信息,并经核实后按比例(20%)拨给市级分担的补助资金。
  5、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按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六、“两免一补”实施办法
  1、落实受助学生名单。学年初,贫困学生的监护人持“低保”证件等有效证明向学生就读学校提出“两免一补”申请。学生就读学校通过家访、询问、调查等方式核实后,提出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名单、补助金额及享受补助的条件,在学生户口所在村和学校公示7天,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汇总上报,务必做到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不漏报、不多报。县(市、区)教育局分学校汇总后,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一式二份分别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并按年度建立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档案资料,保存3年备查。
  2、免费教科书和免除杂费的落实。凡享受省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同时免除杂费。受助学生在学期初注册时直接免交杂费和教科书的费用,教科书实际价格超出省补助标准的部分不得向受助学生收取。受助学校因免费教科书和免除杂费而少收取的费用从县级“两免一补”资金专户拨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不得将县级承担的减免费用转嫁给学校。免费教科书的征订、发放纳入全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选用、征订、发放工作计划,确保受助学生的教科书与其他学生教科书同时发放,同一种类、同一版本。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办法。在享受“两免”的寄宿生中逐步补助其生活费,2005年补助特殊教育学校的寄宿生,2006年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小学的寄宿生,2007年全面实现“两免一补”。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提前实现“两免一补”。生活补助费在学期初由县(市、区)教育局从“两免一补”资金专户中拨付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按月发给受助学生。学校可将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兑换成学校食堂的“饭、菜票”,以防止学生将生活补助费挪作他用。
  4、“两免一补”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除特教学生外,有领取政府工资人员家庭的学生不享受“两免一补”。
  5、各县(市、区)于每年3月初按省、市要求填报《 学年度享受“两免一补”学生情况表(基层/汇总)》,经设区市汇总后上报省教育、财政部门,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当年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人数,确定分县(市、区)补助经费。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领导,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
  2、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免一补”资金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的内审机构要定期对受助学校开展审计调查,杜绝挤占、挪用、套取、造假等现象,确保“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真正用于贫困学生。
  3、设立“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确保“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承担的“两免一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在预算内足额安排“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足额拨付。“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不得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资金中列支。有关部门不得从学、杂费、择校费等学校预算外收入中统筹“两免一补”资金,不得把“两免一补”所需资金转嫁给有关学校承担。
  4、建立“两免一补”工作公示制度。“两免一补”工作纳入校务公开内容,做到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资助范围和实施程序公开透明,使政府“两免一补”政策家喻户晓,并主动接受群众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8]17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能效公示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依据《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及科学城办事处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以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示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985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物;单幢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公示,是指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方式,获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情况,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四条 能效公示应坚持客观、准确、公正、适时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确保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效力。

第五条 绵阳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活动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其他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能效公示活动。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根据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统计状况及审计结果,结合年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能效公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公示计划的所有方、使用方和管理方应配合市建设局和审计机构的工作,协助完成审计、公示工作。

第七条 能效公示的对象包括:

(一)根据能耗统计及能源审计结果,公示每种类型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大型公共建筑,公示的栋数根据当年的能效公示计划确定;

(二)公示能源利用效率较高,能起到标杆示范作用的建筑能耗:

(三)公示按照能效公示计划应该进行公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公示原则上一年分别公示一个市级、县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

第八条 能效公示的信息应来自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和具备资格的能源审计机构所出具的建筑能源审计报告。公示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一)依据统计数据公示的,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成使用年代等基本信息和年度总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能耗指标;

(二)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公示的,除包括(一)款信息外,还应有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信息;

(三)获得以上(一)、(二)款信息的渠道,包括能耗统计单位、能源审计机构名称等。

第九条 能效公示前,市建设局应对拟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公示信息客观、准确、公正,并应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各公示对象对涉及其重要工作和商业秘密、不宜公示的指标,可以向市建设局申报免除公示,由市建设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免除公示。

第十条 能效公示的承载媒体包括政府工作简报、绵阳市建设网、新闻媒体。

第十一条 能效公示的时间为每年12月底。公示周期为每年一次,公示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能效公示内容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询。质询由市建设局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质询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建设局核证后,在公示媒体上进行3个工作日的更正。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公示内容差错以及公示程序不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