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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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1〕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精神,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防止煤矿事故反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春节过后大量停产放假煤矿将陆续恢复生产,是事故的多发期。2010年发生的6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中有4起发生在第一季度,教训十分深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紧密结合实际,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产验收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总结以往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监督煤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二、严密组织,均衡生产

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的煤矿,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相关安全措施,严密组织,均衡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时解决作业场所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春节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杜绝疲劳下井、酒后下井等违章行为;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把关,有序验收

停产检修的煤矿,要认真执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等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每一个检修项目,都要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盯守,确保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节后复产的煤矿要严格落实复产安全保障措施,按复产验收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合格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复产验收合格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有序验收,绝不允许搞形式、走过场。

四、依法监管,打非治违

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春节和节后复产验收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新建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监控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监察,对于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标准不严格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监察意见;对未通过复产验收而擅自复产的煤矿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值班值守,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所有值班值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要认真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伤亡事故。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春节期间停产放假煤矿验收复产进度,加强跟踪调度,建立煤矿复产验收周报告制度,从2011年2月18日起,每周五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上报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联系电话:010-64211843、64214078、64234662〈传真〉,电子邮箱:ddc@chinasafety.gov.cn),直至辖区内停产放假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附件:全国各类煤矿复产验收情况周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0/122409/files_founder_3031521997/63268604.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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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3〕66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了有效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基础上,我们针对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制定了有关补充条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设立独立的信息安全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分管信息安全工作的公司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建立明确的信息安全风险战略,并提交信息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报告(以后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二、具有支持投保、报价、承保、支付、理赔、客户服务等保险业务全流程的电子商务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等应用系统,并建立相应管理规范,明确各关键环节与过程的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和敏感商业信息不泄漏。

  三、建立健全日志留痕功能,保留交易相关日志,确保交易行为可稽核,满足风险控制和业务审计要求。能够按照监管部门数据采集要求,将需报送的统计数据按业务属地划分上报。

  四、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应建立与内部财务系统、其他核心业务系统,以及合作单位网络、信息系统的有效隔离机制,避免风险通过公司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五、依托于云计算模式的电子商务系统等应用系统,应明确与虚拟化资源相对应的具体物理机器设备,以满足保险监管机关检查工作的需要。公司应与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签订书面协议,确保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

  六、建立同城应用级、异地数据级灾难备份体系,公司开业后3年之内做到异地应用级灾难备份。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系统应急演练。

  七、电子保单应实现条款通俗解释和网络动态演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能够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或投保人要求提供纸质保单并送达。

  八、投保流程设置确认环节,确保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九、确保消费者享有的咨询、保单信息查询、保全、退保、业务接报案、理赔等各项服务标准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消费者享有的服务。

  十、具有完善的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外包业务的风险源。

  十一、合理使用股东单位的公共平台资源,不得采取排他性协议等妨碍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中国保监会

                        2013年8月13日





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

1989年6月29日,商业部

国务院第21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执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审计、财会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的基本精神,并坚决贯彻执行。
二、审计署驻商业部审计局业已建立,并开始工作。根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有关规定,部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事项,按《审计条例》第十三条执行。部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审计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三、根据《审计条例》规定和审计监督的需要,部在京直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从第二季度开始要向审计局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重要经济活动的文件、资料,定期报送季、年度会计报表、财务、基建工程预、决算。在审计过程中,要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等。审计局对审计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审计局和被审计单位都要按《审计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单位和项目按年度工作计划或审计署、商业部的指示确定。审计前,由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开展审计需要的资料和条件。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署或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署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局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或接受后续审计。
五、各单位要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审计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如挂靠的站、所、厂)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审计局的业务指导。
六、供销社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也执行本通知。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