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57:40   浏览:8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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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新闻、出版、发行单位,总署机关各司(厅、局),署直各单位:
  5月12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强烈地震,震中及周边地区灾情严重。扶危济困,助人为乐,关爱他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新闻出版战线的各级领导和全体同志,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紧急行动起来,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尽最大努力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千方百计帮助灾区人民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此,特向全国各级新闻出版机关和新闻出版单位通知如下:
  一、深入灾区做好宣传报道,及时沟通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服务抗震救灾工作。新闻工作是党和政府与人民沟通的桥梁。广大新闻工作者要深入到灾区第一线,及时向全国人民传递抗震救灾信息,向灾区人民传达党和国家的关怀,全力关注灾区灾情和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准确、及时地交流信息,切实做好稳定人心和引导舆论的工作。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各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关心一线记者的生活、工作和安全,做好保障工作,支持他们做好深入的报道,以强大的精神力量鼓舞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共同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
  二、灾区各新闻出版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向受灾群众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在交通受阻、信息不畅的情况下,灾区新闻出版部门和新闻出版单位,要责无旁贷地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开展信息服务,组织当地的传媒单位印发有关抗震救灾知识手册、宣传品,使受灾受困人员了解灾情、抗震救灾情况、政府的救灾措施和全国人民的关切,增强灾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力量。各新闻、出版、发行、印刷、网络等单位,要尽己所能,精心挑选一批适宜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及时向受灾地区各类公共避灾场所中的群众免费发送,为受困群众和受灾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他们稳定情绪,度过困难时光。
  三、灾区新闻出版机关和新闻出版单位,要积极做好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要做好灾区所在地的受损新闻出版机构、设施及印刷厂的保护自救工作和灾后重建工作,及时弄清各种设施受损情况,制定恢复重建的方案。特别要确保灾后中小学生教材的补充和教材出版、印制、发行工作,保证灾区学生复课时人人有书。
  四、广泛开展抗震救灾的捐助工作。总署机关和一些新闻出版单位已经开展向灾区人民献爱心的捐钱捐物活动。各地新闻出版机关和新闻出版单位要认真组织所在地区和单位,开展向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渡过难关。个人捐助钱物可随当地救灾捐助送达灾区。新闻出版单位捐款也可由省、市、区集中上报总署,统一转送灾区,以便集中用于灾后的新闻出版业重建项目。
  五、要加强新闻出版管理,强化舆论引导。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新闻出版阵地和市场管理,坚决依法查处制造假新闻、传播假消息及非法出版等违规活动,坚决依法打击散布谣言、干扰破坏抗震救灾工作的行为。以新闻出版工作者的强烈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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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逐步完成各项预定任务,尽快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97〕87号)中所确立的以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整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
理,总局决定在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失,各地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95〕049号)中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三、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未纳入该系统的企业使用。
四、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及时缴销,缴销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五、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联必须报税务机关认证,对认证不符的,除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外,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严肃处理。
七、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专用设备实行统一发售管理,具体方式方法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确定。企业用专用设备具体包括税务发行金税卡、企业发行金税卡、认证报税金税卡、企业开票金税卡、安全卡、授权IC卡、税控IC卡、读卡器(大读卡器和小读卡器)、延伸卡等。防
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通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企业自行购买,各地税务机关和服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货单位。如发现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不匹配或不能正常运行等技术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
八、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的发行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九、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商省级税务机关建立。各地、市必须尽快完成服务单位的建立工作,有条件的区、县也可以建立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签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职责,保证企业防伪税控系统
的正常运行。因维修不及时或技术处理失误等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服务单位应当赔偿企业合理的经济损失。
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对服务单位有关专用设备经销、用户培训、系统安装维护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的监督职能,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如因特殊情况(边远地区或使用户数较少的地区)宜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税务
机关必须无偿组织进行。
十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在近期内,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推行范围。



1999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国税发[200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事业的发展,有效发挥印花税票的作用,总局决定,自2001年起,每两年对印花税票进行一次改版。2001年版印花税票现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送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新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新疆风力发电总厂)、2角(秦山核电站)、5角(二滩水电站)、1元(九江长江大桥)、2元(广州港集装箱码头)、5元(浦东国际机场)、10元(上海体育场)、50元(上海国际会议中心)、100元(中华世纪坛)。9种票规格均为40×30mm,图案右上角印有“中国印花税票,CHINA”,左下角印有“2001”字样,右下角按票面金额大小顺序印制有“9-X”序号。新版印花税票每包100张,每张40枚,每包计4000枚。
  新版印花税票采用以下防伪纤维纸印制:一是图案右下方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税徽(在紫光灯下显绿色);二是图案左下方刮有漏空篆体“税”字;三是四角边孔采用“十”字异型孔。
二、今后印花税票参照邮票印制和发行方式,将1988年版印花税票作为普票每年印制和发行,每两年改版的新票作为特种纪念票定量印制和发行,新版和老版票均可使用。2002年分发各地的印花税票,既有新版印花税票,也有老版印花税票,各地收到新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由于新版票印量有限,加上各地上报的需用印花税票种类不全,因此,各地收到的新版印花税票不一定9种面值齐全。为便于库存管理,各地在领发、使用印花税票时,请先发放使用新票。
三、为保证印花税票的正常供应,今后各地务必按时上报印花税票年度需用量计划,并按预计需用量的30%留出库存周转量。
四、1994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时留存在国税局的印花税票,总局已多次明文要求各地国税局清缴销毁,但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未销毁,给税票保管工作带来很大隐患。为此,仍存有印花税票的国税局,务必于2002年6月底前,将库存印花税票全部清理上缴省级国税局,由省级国税局组织集中销毁。清点、上缴、销毁印花税票要严格按现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将清点、销毁情况于7月底前报总局(计统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