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42:41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第2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酒吧、歌厅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经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办酒吧(包括咖啡厅及类似酒吧形
式的场所)、卡拉OK歌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文化、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搞好酒吧、歌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酒吧、歌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进出道路畅通。与居民住宅在同
幢房屋的酒吧、歌厅应开独立进出口;
(二)有必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电器设备安装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四)有应急照明设施; .
(五)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定标准;
(六)兼营食品、菜肴的,应设专用厨房,安装消烟、
除尘设备:
(七)业主和被聘人员应是本市常住人口。业主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有·一定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五条 单位开办酒吧、歌厅应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个
人开办酒吧、歌厅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治安安全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如在酒吧、歌厅内举办其它娱乐性服务活动,按有关规
定另行办理登记批准手续。
第六条 酒吧、歌厅服务人员被聘用后须在三日内到所
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服务人员上岗时,应在胸前佩戴统一标志。
第七条 已批准开业的酒吧、歌厅,不得擅自出租让。如需歇业,转营、合并、迁移等,须向所在地公安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八条凡从事酒吧、歌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负责人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遵纪守法,
自觉维护营业秩序,保证酒吧、歌厅的安全;
(二)根据场地面积限定人数,严禁超员;
(三)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员。治安人员应佩
戴明显标志,维护治安秩序;
(四)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行迹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五)座位应敞开、不得封闭,更不准设置封闭式包厢。
不得以陪酒、陪座、伴舞等形式招揽顾客;
(六)灯光要保持可见度;
(七)播放的音乐、卡拉OK激光视盘和录像伴奏带的内容,必须是音像制品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或播映的内容
(八)营业时间,夏令时不得超过晚十二点;非夏令时
不得超过晚十一点;
(九)服务收费项目及所售商品的价格,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严禁任意抬价,敲诈勒索;
(十)只限出售低度酒、严禁出售烈性酒。
第九条 酒吧、歌厅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演唱歌曲时,‘囤控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
的表演;
(二)猜拳行令、酗酒喧闹以及进行有碍社会风尚的流氓活动;
(三)赌博、倒卖票证、贩毒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或放射性物品带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
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到酒
客吧歌厅内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酒吧歌厅内工作人员和顾客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公安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