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防洪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09:42   浏览:9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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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防洪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4年6月8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防洪设施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适应特区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特区防洪设施管理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防洪设施的主管机关。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防洪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防洪设施包括:
  (一)特区内水库及其坝、闸、溢洪道(涵)附属设备等;
  (二)蓄滞洪区的坝、堤、涵、桥闸及其设备;
  (三)特区内的河流及其交流的河道、堤、水闸及其附属建筑物;
  (四)雨量站、水文站。

第三章 防洪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 防洪设施主管机关应经常组织对防洪设施进行检查、观察,掌握建筑物的使用情况,保证机械运行的完好。一经发现防洪建筑物有损坏,要立即组织抢修,确保防洪设施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其防洪效益。


  第六条 保持河道的畅通及涵闸的正常运作。对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洪设施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第七条 必须储备和保管好防洪抢险器材物质,做到专材专用。保证防洪抢险物资随调随到。


  第八条 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服从防洪的总本安排,统一规划,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营造防洪林和风景林。


  第九条 防洪设施主管机关必须注意收集、整理、积累有关雨情、水情、潮水等水文资料,进行水文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预防工作。


  第十条 防洪设施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管理养护好防洪设施。防洪设施主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确实可行的奖罚制度。

第四章 奖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防洪设施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毁树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
  (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矿碴、炉碴、煤炭、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玻璃碎片、垃圾的;
  (三)未经防洪设备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在防洪设备保护范围内搭建工棚、房屋,堆放器材和杂物的;


  第十二条 对保护防洪设施有功者,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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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1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努力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市)均属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一)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具体任务的界定按遵府办发[200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市)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招商业务工作情况)。

三、评分办法

总分100分。其中基础分80分,软环境整治10分,超额完成任务奖励10分。

(一)基础分(80分)

当年引资任务(以人民币计)80分;未完成引资任务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与80分的权数核算计分;无资金到位不得分。计分公式=80分×(实际到位资金额÷任务数)。

(二)软环境(10分)

1、企业评价4分。主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每个县、区(市)抽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问卷打分。问卷及打分内容由市招商局制定。

2、业务工作办理和投诉案件处理3分(各占1.5分)。

3、考评组综合评价3分。考评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和召开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写出考评报告并提出综合评价结果。

(三)超额完成任务奖励(10分)

1、按超计划绝对值大小分类进行考核,即将全市14个县、区(市)分为三类,每一类区超计划绝对值最高的县、区(市)得5分,依次递减0.2分得出其他县、区(市)的分值。

2、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分类进行考核,即每一类区完成任务百分比最高的得5 分,依次递减0.2分得出其他县、区(市)的分值。

两项得分之和为各县、区(市)超额完成任务奖励分。

以上三大项得分值累加乘以4.5%即为各县、区(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得分。

四、考核方式  

(一) 考核工作采取分类、分项考核的方式进行(区域分类按市级分类标准执行)。

(二) 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引资局)报送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于年终写出自评书面总结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工作每年12月至次年元月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组赴各县、区(市)逐项考评打分。

(四)考核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予以奖励。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帐户,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前提,做好支付清算工作的基础,加强信
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自去年全国银行结算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根据会议精神的要求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清理规范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不少地区,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还未建立,其他帐户也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为了切
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分各类帐户的性质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帐户划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帐户,是其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
一般存款帐户,是企事业单位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帐户,办理借款转存、支付及归还借款的款项转入,不能办理现金支取。该帐户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事业单位在该开户银行的借款余额。对超过贷款余额的,开户银行应通知企事业单位在5日内划转基本存款帐户。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划转的,开户银行应主动将超过贷款余额的部分划转基本存款帐户。借款清偿后办理销户。
临时存款帐户,是持有开户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批件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其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专用存款帐户,是企事业单位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企事业单位的销货款不能进入该帐户。该帐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因基本建设资金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按照国家
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信用卡帐户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现金支取。
各地应严格按照以上各类帐户的性质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户条件进行帐户的清理,办理帐户的开立。
二、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原则和规定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一)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
(二)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
(三)银企性质接近,有利于对口服务;
(四)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
对企事业单位选择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以下规定,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性公司,以及银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违反规定开立其他各类帐户。
三、积极推进基本存款帐户的清理工作
建立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加强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建立基本存款帐户重要意义、原则、方法的宣传,使其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基本存款帐户的清理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选择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原则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定的时间,向其选择的银行提出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申请,经该银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核发基本存款帐
户开户许可证。
在清理规范基本存款帐户时,对企事业单位未选择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或银行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调和裁定:
(一)未在银行取得借款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通知二、(三)(四)的原则确定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二)企事业单位在一家银行取得借款时,应在其借款银行确定基本存款帐户;
(三)企事业单位在多家银行取得借款的,应在借款余额最大的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借款余额为1995年1月1日至清理时止的借款平均余额。
各行要加快帐户清理步伐和进度,将所在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帐户,在一家银行的营业机构建立起来。目前,尚未开展帐户清理工作的地区,要立即行动,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开展清理,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帐户;正在清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尽早将本地企事业单
位基本存款帐户建立起来;已经清理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及时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清理质量,防止走过场。今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地市以上城市大中型企业的帐户清理工作,在年底之前,要保证完成所在地区大中型企
业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任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辖内建立基本存款帐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就检查验收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帐户清理工作比较快的地区,要在1995年10月底之前将书面总结报送总行;帐户清理工作较慢的地区,要在1996年1月15
日前书面报送总行。
总行在各地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将进行重点复查。对清理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
四、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帐户的管理
在基本存款帐户建立之后,为防止其他存款帐户变相作为基本存款帐户使用,巩固帐户清理的成果,要加强对各类帐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在基本完成建立基本存款帐户和核发了开户许可证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发出公告,规定自确定的日期起,凡未核发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的,其帐户一律不得作为基本存款帐户使用。
要实行年检制度。人民银行各级行和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对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的建立和其他各类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检查。此外,人民银行各级行还要经常对其他存款帐户的使用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严格处罚。为便于加强对基本存款帐户建立的
检查和管理,各银行对在本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应在该帐户的帐页和印鉴卡上注明“基本存款帐户”字样,以示区别其他类型帐户。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帐户申报制度。各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必须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申报。在大中城市,各银行应按人民银行编发的计算机报送程序或规定格式,采取送磁介质(软盘)或联网的办法向人民银行申
报帐户开立、撤销情况。在已颁发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地区,对企业单位申请开立各类帐户,各银行要查验代码证书并登记单位代码。
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帐户管理档案数据库,利用数据库监控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各类帐户的情况,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供企事业单位的开户信息,以利于银行掌握开户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信,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
五、严格对违反帐户管理行为的处罚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开立各类帐户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和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银行违反规定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各类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每户5千至1万元罚款;一般存款帐户作为基本存款帐户使用的,要限期纠正,并按办理支付现金的笔数对其处以每笔2千至5千元罚款;一般存款帐户余额超过企事业单位在该银行借款余额的(归还到期借
款时除外),在超过规定期限后按超出部分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借款归还后,银行对一般存款帐户仍允许企事业单位继续使用的,要限期销户,并对其处以5千至1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各金融性公司、银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违反规定开立其他存款帐户的,要责令其限期撤销,并对其按每户处以5千至1万元罚款,对拒不撤销的,要停止该金融机构向外办理结算业务。
(三)企事业单位将销货款转入其专用存款帐户的,除责令其将款项转回基本存款帐户外,对其处以5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要对其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并限其撤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