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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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1998]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津政发[1985]187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修改为“天津市疏港工作实施办法”。

  二、将有关条款中的“实施细则”修改为“办法”。

  三、将第四条中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修改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口岸委)”。

  四、将有关条款中的“口岸办公室”修改为“口岸委”。

  五、将第七条中的“经贸部”修改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六、将第八章删除。

  七、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章、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天津市疏港工作实施办法(修正)

  (1985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批转 1998年1月2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港口的正常生产秩序,加速货物周转,避免压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国办发[1984]107号),结合天津口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港口疏运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港进口物资的疏运,应充分利用铁路、公路、内河水运等各种运输方式,并对其运输范围进行合理分工。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口岸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组织货单、订货、交货、派船、港口装卸和后方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督促、检查,并协调、仲裁计划运输中的重大矛盾。

  第五条 天津港务局负责港口进口物资的疏运管理工作,各港埠公司具体负责各自管辖区域进口物资的计划疏运安排和装卸组织工作。

  第二章

  疏运计划

  第六条 外贸进口物资运输计划以地方平衡为基础,中央平衡为准,实行“两级平衡、集中管理”的办法:

  (一)进口外贸物资经由天津口岸的省、市物资部门驻津单位或代运部门,均应参加每月12日由口岸委主持的地方月度平衡会,以资参加中央平衡会。

  (二)凡经“两级平衡”核定的月度运输计划均为指令性计划,口岸各有关单位都应严格执行。

  (三)凡经天津口岸进口外贸物资并对港口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和货物,各物资单位在对外签定贸易合同前,应事先征得港务局的同意。

  (四)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要均衡交货,各船舶运输公司要均衡派船和到船,避免船舶集中到港。

  第七条 港务局对到港外贸船舶的装卸应严格执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并按照船舶到港先后顺序安排靠泊作业:

  (一)远洋船舶以交通部、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三部)平衡会议核定的为准。凡列入计划的为计划内到船;未列入计划而到港的船舶为计划外到船。

  (二)近洋船舶以三部平衡会议核定的货类、数量为准。所到货类、数量相符者为计划内;货类不符、数量超出部分为计划外。核对时参考合同交货日期。

  (三)外轮代理部门在提供月度计划资料时,应将在港跨月份的船舶列入下一月度到船计划中去;在编制旬度计划时,计划外到船暂不安排,应在办完应办的手续单独申报后再处理;已列入月度计划中去的船舶需要更换时,在货类相同情况下,要在备注栏内注明“替换××轮字样”,仍按计划内办理。

  (四)凡因特殊情况,经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或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的由其他港口改变到天津港的外贸船舶,港口及运输部门要按计划内到船对待。

  (五)凡不属天津港合理流向的外贸进口物资,(天津港合理流向为天津、北京、河北、内蒙、宁夏、青海、新疆、山西大同地区),除每条船载运违反流向杂货在500吨以内(羊毛除外),钢材、化肥、木材、散糖、硫磺、粮食、煤炭、原油、水泥、盐等大宗货类在1000吨以内外,均应由船舶转港运达。否则,按计划外到货予以罚款。凡经港口加工后需水路中转的货物,数量不在此限,但必须事先征得港务局的同意并及时组织二程船疏运。

  (六)凡有条件通过海河水系疏运或中转的物资应大力开展内河运输。为了加速船货的周转,港务局可视港口的到船密度决定用驳起载,其驳运和装卸费用按港口规定的有关收费办法计收。

  (七)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接运的进口物资,在其本身运力不能及时疏运时,市口岸委可会同有关部门调剂运力。

  (八)凡计划外到港船舶或物资,在具备流向合理、接运方式落实的前提下,由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代)或收货人向市口岸委申请补充计划,经承认后,有关部门方可列入计划。

  第八条 疏运计划的规定:

  (一)市口岸委每月28日组织召开有港务局、外代、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外运)、铁路塘沽车站等单位参加的下一月度远洋船舶到港计划审定会议。

  (二)外运塘沽办事处每月28日前,必须把下一月度“待派船”的货类、数量、合同号、定货人、收货人等情况搞清楚后,报送市口岸委、港务局和外代。

  (三)各有关船公司、专业公司或代理人,必须在每旬的第6天将下一旬度到港的船名、抵港日期、货类、定货人、收货人、流向等资料报送市口岸委、港务局和船舶代理公司。

  (四)市口岸委在每旬的第8日召集港务局、铁路、外运、外代等单位根据外运塘沽办事处查清的“待派船”的情况,核定到船到货计划,审定后,按各自系统上报备案,并由外代告有关船公司等单位。

  (五)港务局每旬逢9日按以上所核定的计划内到船情况,安排下一旬度船舶靠泊计划。

  (六)各接运、代运单位,依据旬度船舶靠泊计划和港存物资,向塘沽站提出旬间疏运装车计划,并向市交通局驻港办事处申报汽车货物托运计划。

  (七)接运、代运单位每旬逢4、逢10日前,分别向各港埠公司联合办公室提报需要在本旬下半旬以及下一旬度提离港口物资的疏运方式、流向和流量情况。

  (八)港务局每旬逢4、逢10日组织具体的旬疏运装车计划会议。

  (九)各港埠公司联合办公室依据旬度疏运计划,组织路、港、贸做好验货、请车和装车工作。

  第三章 疏运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 港务局和各港埠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及时卸船、装车、外代、外运应按规定及时向各港埠公司提供船舶、货物流向、流量等资料:

  (一)外运根据汇总的天津口岸进口货源计划表和定货合同,催要整理进口物资的分配和调拨计划。

  外代应在远洋船舶抵港72小时前,近洋船舶在办完联检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有关单位提供进口舱单、船舶积载图、特殊货物的装卸要求等资料。

  外运应在远洋船靠泊48小时前、近洋船靠泊24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供进口物资的流向计划、疏运方式等资料。

  (二)港务局和各港埠公司要按照为客、货、船、车服务的原则,以疏运工作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装车规定的时间,积极组织直取作业。重点船舶要召开船前会议,落实接运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同时报送有关单位。

  (三)为保证计划的实施,各港埠公司必须确保装卸质量,不得混卸、混堆、混装或好残不分。否则,均视为工残处理。货物的堆存应有利于运输部门配车和物资部门提货。

  (四)外轮理货公司要理清数字,分清残损,签证要及时、准确。对确属外轮理货公司责任而造成的漏残、漏签,应按外轮理货章程处理,并承担经济损失。

  (五)各港埠公司应于每日定时分别将昼夜船舶作业计划和装卸进度以及对各部门的要求,及时报知有关单位。

  第十条 各港埠公司对于危险货物的接卸、疏运、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货物管理办法和疏运规定办理:

  (一)凡进口适于装集装箱的一级危险品货物,除零星数量外,原则上采用集装箱运输。

  (二)对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航空汽油、散装危险货物及需机械控制恒定温度等烈性危险品货物,在码头作业时,应组织车船直取;如无直取条件时,接运单位必须自己安排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地点。

  (三)铁路对危险品货物应及时配车装运。

  第十一条 港口各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单位应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属合理进口的大宗货物的放行,应随卸、随验、随放;一般货物的验放时间应不超过两天;羊毛中的原毛等需经过动植物检疫后放行的货物,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申请报检书后4天内放行。

  第十二条 在其他港口压船或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改变到港的外贸船舶,物资单位要及时调整物资流向和落实接储措施,并担负由于调船所造成的超远运输费用。

  第十三条 铁路部门对疏港物资要按三部平衡计划优先配足车辆,及时取送:

  (一)铁路部门除发生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造成运输中断以及铁路严重堵塞外,在压港期间,原则上不得停装和限装经由限制口的疏港物资。

  (二)对于水陆联运物资,铁路部门应优先配车。

  (三)对不属合理流向的到港铁路中转物资(除羊毛外),在限额(杂货500吨,大宗货1000吨)以内,铁路部门应视为合理流向予以承运。

  第四章 汽车疏运

  第十四条 运往天津、北京、唐山、保定、沧州地区的外贸进口物资,除大宗散货外,原则上用汽车疏运;以上地区有铁路专用线的单位,原则上用火车疏运;压港期间由市口岸委确定各种疏运方式以及疏运量的比例。

  第十五条 市交通局驻港办事处是市交通局派驻港口的常设机构,应实行集中管理,多家经营,组织督促汽车运输企业改善经营,相互竞争,降低成本和运价,采取优质服务、薄利多运的原则。

  第五章 超期堆存保管费用及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 凡列入月、旬、日疏运计划的货物,各港埠公司和各运输部门、接运(代运)单位,应各负其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优先安排人力、机力和运力,确保疏运计划的兑现。因主观原因造成疏运计划落空的,责任单位应承担经济损失:

  (一)自卸货之日起,卸到港口库场的进口物资,由于货主或代理人未能提供合理流向和未能落实接运措施等,导致港存超过10天的(4天免费保管期除外,下同),港埠公司从超过日开始对货主或代理人按港口费率实行累进收费,超过10天者加收堆存保管费50%,超过20天者加收100%。

  (二)由于港埠公司的责任造成货主未能按期提到货物,应免收责任期间误期的货物保管费,并向货主支付提货空放的车、船费用。

  (三)凡属月度平衡计划内的物资,由于运输部门的责任造成货主不能如期提货,所误期的货物保管费由运输部门负担。先由物资部门垫付,然后再向运输部门结算。

  第十七条 对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货物不能及时提离,港务局免收超期累进堆存保管费。对责任划分发生分歧时,由市口岸委协调仲裁。

  第六章 货物转栈

  第十八条 在压船、压港(即在港船舶总数达到了港口生产泊位数的两倍以上,港存外贸进口物资超过18万吨)期间,货物卸进港口库场超过14天,经港埠公司催提仍未提离时,由港务局提出转栈物资清单,报市口岸委备案,各港埠公司方可进行转栈或转离港区:

  (一)进口物资的转栈库场由物资单位提供,物资单位不能提供时,由港务局通知物资单位后向指定的库场转栈。转栈库场定为:国家物资局新港储运仓库、塘沽储运公司史家庄仓库和郭庄子仓库、外贸综合库。

  (二)准备作转栈的库场要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作为转栈库场。

  (三)货物转栈前由港埠公司通知收货人或代运人。货物转离港区的托运手续,由该货物进口舱单中所列明的收货人或代运人办理。暂无法找到收货人或代运人的,由该货所在的港埠公司办理。

  (四)各港埠公司在办理转栈手续时,要按货方提货对待。货物转离港区的交接手续,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货物转离港区后的堆存保管,由接受转栈货物的仓储单位负责。

  (五)由于各港埠公司原因造成货物不能疏运时,在其原因消失之前不得进行转栈。

  (六)转到规定专用库场的转栈物资需装火车发运时,凡盖有各港埠公司“货物转栈专用章”的,铁路部门都要按疏港物资对待,月度内车皮计划继续有效,其他申请运输计划的手续比照港内物资办理。

  第十九条 货物转离港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货主负担。

  第七章 港存超期货物的处理

  第二十条 已报关的外贸进口物资,自卸货之日起,堆存期超过两个月,分别由各港埠公司向收货单位催提,经催提后10天内仍未提离者,由港埠公司报港务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港务局在处理前,应先通过海关查明确属全部完成海关手续并通知保险公司、商检局在5日内办理有关保险、检验、索赔事宜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报关的堆存超期货物的处理,只适用于我国国营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的物资,不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及各种非贸易性的物资。

  第二十三条 未报关的国外进口物资,从全船物资卸毕后开始,满两个月后,由海关催其仓单上所注明的收货人(或代运人)办理报关手续,经催促后20天内仍未报关者,海关可对其贸易性物资(除确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免处外)予以没收处理,港务局免收堆存超期累进费。其他港口有关使费由海关负责在处理价款中拨交港口。

  第二十四条 港存超期货物处理后,如经查实,确因某一单位工作失误,应由责任单位赔偿货主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遇有港口严重堵塞情况时,由市口岸委建议,经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也可对不超过两个月的在港物资作必要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口岸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签订双边或多边的经济协议,明确责任,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仍不得解决时,由市口岸委协调裁决,各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口岸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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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德府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平战结合、反应及时的原则。
   1.以人为本,社会参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队伍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既要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也要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发挥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2.依法规范,依靠科学。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做到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学者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科学指导和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含量,增强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或报请启动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职责权限。必要时对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指导和帮助。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有预防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上级政府可据情提供支持帮助并加以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涉及关系全局、跨地区、跨部门或多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各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行政成本。
   5.平战结合,反应及时。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科学应对。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
   1.4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6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及职业中毒事故,学校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重大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等。
   3.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城镇水源地以及大气重大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辐射事故等。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食品、药品中毒事故等。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人畜间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工程移民、金融“三乱”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各类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越级集访等群体性事件。
   1.5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包括《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6个分预案和《旌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预案体系
   我市预案体系分为4个层次,即1个总体预案,6个分预案和旌阳区政府总体预案,部门专项预案和县(市)保障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德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和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各应急指挥部)。
   2.1.l市应急委组成与职责
   1.市应急委是我市常设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附录1)。市应急委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市长、旌阳区政府区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必要时,可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确定市委有关副书记担任市应急委副主任。成员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德阳军分区、武警德阳支队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旌阳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担任。
   2.市应急委职责:研究制订贯彻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市应急处置资源;按规定商请军队、武警部队或请求上级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3.市应急委组成人员职责: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市应急委工作会议,负责全市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主任除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1.2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组成与职责
   1.市应急办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工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和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必要时,可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确定市委、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担任市应急办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级有关部门抽调。
   2.市应急办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全市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以及与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各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市应急委下设的6个应急指挥部是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业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各指挥部设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若干名,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1.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救灾办牵头,负责《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救灾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救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3.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德阳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食品药监局牵头,负责《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监局局长担任。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各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救援队伍并公布报警电话等联系方式。
   2.1.4专家咨询机构
   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全市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2.1.5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在当地县(市、区)党政府以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组织体系
   图表说明(图1)

   图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2.3应急联动机制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包括公安、交通、消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市政、疾病防控、防汛、地震、国土资源、气象、环保以及人防等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市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驻德部队、武警和我市行政区域内省以上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增援。
   德阳市城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旌阳区按照统分结合的办法负责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应急办会同旌阳区政府制定。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自然灾害:由事发地政府和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政府和事故所涉及的主要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事发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故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和食品药监、卫生防疫等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公安、信访等部门监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2信息管理
   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同时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各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交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常规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可能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发布。较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需经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向事发地或全市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需报经省应急委批准后,由省应急办向我市或全省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
   3.4预警处置
   对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事发地政府分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机构。
   对较重(Ⅲ级)的预警信息,市应急委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应急响应
   4.l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报省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
   4.2基本响应程序
   4.2.l基本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按程序向上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2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达到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标准时,由市应急委报省应急委及应急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市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转报国务院,申请国务院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4.3指挥与协调
   图表说明(图2)。

   信息反馈
   协调指挥
   抢险指挥
   图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关系图

   4.3.l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委、财政、民政、商务、食品药监、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办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涉台工作组:由外办、侨办、台办、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应急状态时,事发地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和出动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应急委对全市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发布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或根据规定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责成市应急办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报告情况;
   5.协调事件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8.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10.必要时商请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4.4涉外处置及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市应急办负责向相关地区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外办等机构按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和通报。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全市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市应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新闻办协助。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市应急办及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或报告。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省应急委保持口径一致。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对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县(市、区)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应急委同意,并报省应急委作出终止省级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由市应急办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委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吸纳国际非政府援助。民政部门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
   5.3保险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办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委和有关应急机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市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经委负责协调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市应急委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市经委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确保应急状态时党、政、军、警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6.1.2信息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6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上述指挥部并通过指挥部连接到市应急办,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各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市应急办。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和各县(市、区)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
  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铁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城建、铁路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市应急办、市食品药监局协调配合。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应急救援时,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专业医院的布局和事故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实施对伤员的救护。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应急办、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组织协调有关专家派遣和特种药品、特种救治设备的紧急调用。
   现场卫生防病工作依托事故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病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负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加强急救知识的培训与普及,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7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市应急委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级政府、专业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
  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8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剂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6.9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地要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与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遍开设防灾、减灾教育课程,不断提高全民危机意识。
   7.2培训
   市应急委及各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县(市、区)、市级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各类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市应急办及各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印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和普及读物。
   7.3演习
   市应急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市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习,演习方案应报市应急办备案。演习队伍包括专业应急人员、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
   8.附则
   8.l预案管理
   市政府办(市应急办)负责对《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发布,同时指导各分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市救灾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及旌阳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旌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发布。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和市监察局。
   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应急委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奖惩办法。市应急办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述职、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立即劝其引咎辞职或责其辞职,或即暂给予免职处理。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市应急委)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成市应急办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6个分预案分别由有关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自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
   9、附录
   9.1应急分预案
   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德阳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旌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2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见附录2—5)
   附录1
   德阳市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救灾办、德阳军分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维稳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国资委、市广电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畜牧食品局、德阳火车站、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德阳石油公司、市财办、市外办、市法制办、市台办、市信访办、市信息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武警德阳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电业局、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录2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格式和内容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基本情况:
   事件地点:(市、县、乡、村等详细地点)
   事件类型:
   遇险及伤亡情况:      财产损失
   初步原因:
   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
   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
   已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事态发展情况:
   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
   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人及时间: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附录3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1、基本情况
   2、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
   3、预警级别
   4、预警范围
   5、发布单位

   附录4
   预案启动格式

   1、信息来源
   2、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3、宣布事项
   4、宣布人
   5、预案类别

   附录5
   新闻发布内容

   1、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国家、省、市领导同志的批示
   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效
   4、下一步工作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2003年1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科技部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一条 科技部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驻科技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四条 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部进行举报和投诉。驻科技部监察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

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