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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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汪洋(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姜力(民政部副部长)
李勇(财政部副部长)
宋兰(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20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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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

中国政府


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

二00三年十月

  

  前 言   

  世纪之初,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继续曲折发展,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世界还很不安宁,人类仍面临诸多严峻挑战,但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发展,加强合作,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追求,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中国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希望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中国将一如既往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同世界各国一道,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尊重世界的多样性,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世界和平,谋求共同发展。

  欧盟是世界上一支重要力量。中国政府赞赏欧盟及其成员国重视发展对华关系。中国政府首次制订对欧盟政策文件,旨在昭示中国对欧盟的政策目标,规划今后5年的合作领域和相关措施,加强同欧盟的全面合作,推动中欧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第一部分:欧盟的地位与作用   

  欧盟的诞生和发展是战后具有深远影响的事件。自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建立以来,欧盟历经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货联盟等发展阶段,其外交、防务及社会各领域的联合均取得进展,欧元成功流通,统一司法区正在形成。欧盟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综合实力雄厚的国家联合体,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额分别占全球25%和35%,人均收入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

  2004年,欧盟将扩至25国。一个囊括东西欧、面积400万平方公里、人口4.5亿、国内生产总值逾10万亿美元的新欧盟行将出现。

  欧盟的发展尽管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但其一体化进程已不可逆转,未来欧盟将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中国对欧盟政策   

  中国重视欧盟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历史证明,1975年中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外交关系符合双方的利益。中欧关系有过波折,但总体发展良好并日趋成熟,已步入全面健康发展的轨道。1998年,中欧领导人年度会晤机制起步。2001年,中欧建立全面伙伴关系。双方在政治、经贸、科技、文教等领域的磋商日益密切,合作成果显著。中欧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时期。

  中欧之间不存在根本利害冲突,互不构成威胁。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中欧在某些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和分歧是正常的。只要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精神妥善处理,分歧不会成为中欧发展互信互利关系的障碍。

  中欧之间的共同点远远超过分歧。中欧都主张国际关系民主化,主张加强联合国作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主张消除贫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中欧各具经济优势,互补性强。欧盟经济发达,技术先进,资金雄厚。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市场广大,劳动力资源丰富。双方经贸和技术合作前景广阔;中欧各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都主张加强文化交流,相互借鉴。中欧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共识与互动构成中欧关系不断发展的坚实基础。

  加强与不断发展中欧关系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致力于构筑中欧长期稳定的全面伙伴关系。中国对欧盟的政策目标是:

  ━━互尊互信,求同存异,促进政治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互利互惠,平等协商,深化经贸合作,推动共同发展。

  ━━互鉴互荣,取长补短,扩大人文交流,促进东西方文化的和谐与进步。   

  第三部分:加强中欧各领域合作   

  一、政治方面

  (一)加强高层交往与政治对话

  ━━以多种方式保持双方高层的密切接触与及时沟通。

  ━━发挥中欧领导人年度会晤功能,充实内涵,注重实效,加强协调。

  ━━认真执行中欧政治对话协议,不断完善和加强各级别的定期和不定期磋商机制。

  ━━深化同欧盟各成员国,包括新成员国的关系,维护中欧总体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恪守一个中国原则

  一个中国原则是中欧关系政治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处理台湾问题关系到中欧关系的稳定发展。中方赞赏欧盟及其成员国恪守一个中国的原则,希望欧方始终尊重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重大关切,警惕台湾当局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慎重处理涉台问题:

  ━━不允许台政要以任何借口赴欧盟及成员国活动,不与台当局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接触与往来。

  ━━不支持台加入只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台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意味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地位有任何改变,与台交往应严格限制在非官方和民间范畴。

  ━━不售台武器和可用于军事目的的设备、物资及技术。

  (三)鼓励港、澳与欧盟合作

  中国中央政府支持和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与欧盟的友好合作关系。

  (四)推动欧盟了解西藏

  中国鼓励欧方各界人士到西藏访问;欢迎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尊重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西藏经济、文教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开展合作;要求欧方不与所谓“西藏流亡政府”接触,不为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提供便利。

  (五)继续开展人权对话

  中欧在人权问题上有共识,但也存在分歧。中方赞赏欧盟坚持对话、不搞对抗的立场,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同欧盟继续开展人权对话、交流与合作,互通信息,增进了解,深化包括经社文权利、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在内的合作。

  (六)加强国际合作

  ━━就重大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加强磋商与协调。

  ━━加强中欧在联合国合作,共同维护联合国权威;推动联合国在保障世界和平,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改善全球环境、禁毒等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并支持联合国改革。

  ━━推动亚欧合作进程。中欧共同努力,使亚欧会议成为洲际平等合作的典范、东西方文明交流的渠道和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推动力量。

  ━━共同打击恐怖主义。中欧都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也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国家、民族或宗教挂钩,中欧应在反恐方面保持密切接触与合作。

  ━━共同维护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体系,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磋商与协调;在防扩散出口控制领域和防止外空武器化及外空军备竞赛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为解决杀伤人员地雷、战争遗留爆炸物等问题做出贡献;加强在履行国际军控条约方面的合作。

  (七)增进中欧立法机构间的相互了解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欧盟成员国议会及欧洲议会的关系是中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欢迎并支持双方立法机构在相互尊重、加深了解、求同存异、发展合作的基础上加强交流与对话。

  (八)增加中欧政党往来

  中国政府愿意看到欧盟各主要政党、议会党团及区域性政党组织在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同中国共产党增加交往与合作。  

  二、经济方面

  (一)经贸合作

  中国致力于发展中欧富有活力和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关系,并期待欧盟成为中国最大贸易与投资伙伴:

  ━━发挥经贸混委会机制作用,加强经贸监管政策对话;适时考虑更新《中欧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运用WTO规则,妥善解决不合理限制及技术性壁垒,放宽高技术出口限制,发挥技贸合作的巨大潜力;尽早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减少并消除对华反倾销及有关歧视性政策和做法,慎用“特保措施”;合理补偿因欧盟扩大对中方经贸利益的减损。

  ━━加强中欧在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中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动谈判获得成功。

  ━━加强投资对话,推动建立双边投资促进机构,积极引导双方企业相互投资,扩大中小企业合作;开展加工贸易、承包工程和各种劳务合作,鼓励跨国经营和国际化生产。

  ━━欢迎欧盟增加对华发展援助,特别是在环保、扶贫、卫生保健、教育等领域的援助。同时也欢迎在加强人力资源培训、尤其是对中国中西部的人员培训、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加强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建立磋商机制,在维护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原则下,及时解决影响双方产品市场准入的问题。

  ━━加强海关合作,适时签署中欧海关协定。

  (二)金融合作

  建立健全中欧金融高层对话机制,扩大中欧央行间的政策交流,深化在防范金融危机、反恐融资和反洗钱方面的合作。中方欢迎欧盟成员国银行拓展对华业务,希望妥善解决中国金融机构在欧盟的市场准入问题。

  中方将依照保险法规及入世承诺,积极审核欧盟成员国保险机构来华营业申请,完善监管法规体系。

  加强证券立法、市场监管、投资运作合作,鼓励更多的欧盟成员国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也鼓励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条件成熟时进入欧盟证券市场,同时积极支持中国企业进入欧盟证券市场融资。

  (三)农业合作

  加强中欧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技术、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交流,发挥农业工作组会议机制的作用,推动双方农业科研机构、院校和企业间的合作。鼓励欧盟企业积极参与中国中西部农业开发,向农业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

  (四)环保合作

  加强中欧在环保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启动中欧环境部长对话机制,制定环境保护合作框架文件,探讨建立环境合作信息网络,加强双方在环境立法与管理、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以及贸易与环境等问题上的合作,并共同推动落实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后续行动。鼓励民间环保组织的交流;鼓励欧方企业通过平等竞争更多进入中国环保市场。

  (五)信息技术合作

  欢迎欧盟参与中国信息化建设。加强中欧信息社会对话工作组机制,开展信息社会战略、政策法规的交流与对话,积极促进信息产品贸易和产业技术合作,鼓励扩大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交流。促进在“数字奥运”领域的合作。

  (六)能源合作

  扩大中欧在能源结构、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效和节能等领域的合作,促进能源发展政策交流,办好中欧能源合作大会,加强能源工作组机制,推动能源技术培训和示范项目合作,促进技术的推广和转移。

  (七)交通合作

  在《中欧海运协定》框架下建立中欧定期会晤机制,开展在海运及海事领域的合作,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组织中的协调配合;深化和扩大双方在内河航运政策、航运安全和船舶标准化等方面的交流,继续拓展在公路领域的技术、管理合作与交流,加强公路运输立法的对话与交流。

  深化中欧在民用航空领域的交流,加强企业间生产、技术、管理和培训合作。

  三、教、科、文、卫等方面

  (一)科技合作

  在互利互惠、成果共享、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基础上,推动中欧科技合作:加强双方共性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的联合开发与合作,鼓励中国机构参加欧盟科技框架计划;在平等互利和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前提下参加“伽利略”计划,加强在国际大科学领域的合作;充分发挥中欧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办好中欧科技与创新政策论坛;鼓励双方科技中介机构的合作和科技人力资源的流动和培训,支持中欧企业参与科技合作。

  (二)文化交流

  中国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巩固和深化与欧盟成员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中国与欧盟、欧盟成员国及其地方政府,以及民间、商业等多层次、全方位的文化交流框架,为中欧人民相互了解对方优秀文化提供便利。

  中国将逐步在欧盟成员国首都及欧盟总部布鲁塞尔建立中国文化中心,也欢迎欧方根据对等、互利原则,在北京设文化中心;鼓励中欧共同举办高水平的文化交流活动,开拓文化产业合作的新模式;探讨建立中欧文化合作磋商机制和共同举办“中欧文化论坛”。

  (三)教育合作

  加强和扩大各层次的交流,适时建立中欧教育合作磋商机制,强化在学历学位互认、留学生交流、语言教学、互换奖学金生、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办好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培养更多高层次人才。相互鼓励和支持语言教学。

  (四)卫生医疗合作

  加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就非典型肺炎(SARS)、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相互借鉴预防与控制经验;积极开展临床诊断和治疗、流行病调查、分析和监测、实验室检测、医药和疫苗科研开发,以及卫生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交流;探索建立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相互通报信息、提供技术支持的机制。

  (五)新闻交流

  促进中欧新闻界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双方传媒加强相互了解,全面、客观报道对方情况。加强中欧间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交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及处理好政府同传媒关系的做法和经验。

  (六)人员往来

  鼓励中欧人员往来和民间团体交往,愿本着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开放欧盟国家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事宜尽早达成协议。

  加强和扩大中欧领事合作,通过协商尽早解决中国公民赴欧申请入境签证难及入境受阻等问题,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中欧人员的正常往来。

  反对非法移民和偷渡活动,严格执法,打击违法犯罪。中欧双方应加强协商与配合,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遣返等问题。

  四、社会、司法、行政方面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合作

  加强中欧在移民就业与移民工人劳动权益领域的合作,扩大在国际劳工事务中的协调。商签中欧双边社会保险协定,落实中欧社会保障合作项目,扩大在各类社会保险方面的交流。

  (二)司法交流

  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中欧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并拓展相关合作领域,扩大在司法改革等重点领域的交流,探讨在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的司法合作。加强中欧法律监督领域的经验交流,研究建立中欧高级司法官员年度会议制度。

  (三)警务合作

  建立并加强与欧盟机构、欧洲警察组织(EUROPOL)的交流,拓展与欧盟成员国执法部门的实质性合作,在双方法律框架下加强协查办案和情报交流。共同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等行动。

  (四)行政合作

  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方面交流经验,探讨建立中欧人事行政合作机制,就公务员制度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开展交流。

  五、军事方面

  保持中欧高层军事交往,逐步完善和发展战略安全磋商机制,扩大军队专业团组交流,增加军官培训和防务研讨交流。

  欧盟应早日解除对华军售禁令,为拓宽中欧军工军技合作扫清障碍。


关于加强企业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企业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国家制定的重大经济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履行对审批对象进行监督的责任,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初下发了《关于开展债权转股权、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政策性兼并破产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监督[2001]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经贸委积极开展对三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一年来,部分地方经贸委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克服各种困难,积极组织力量对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国债技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经贸委对企业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企业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少数地区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经济政策实施情况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地经贸委要从发展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企业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监督工作的近期任务是对债转股、国债技改项目和政策性兼并破产及其他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上述三大经济政策执行完毕以后,根据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要求,政府部门还会出台其它政策,企业监督工作也随之转向对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因此,企业监督工作将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各地经贸委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二、扎扎实实开展督查工作

  2002年经贸委系统企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围绕结构调整这一主线,在继续做好国债技改项目和债转股项目督查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小火电、小水泥厂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督查工作质量。

  国债技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搞变相重复建设;方案中承诺淘汰的落后装备和生产线要坚决淘汰。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施工、监理单位要具备合格的资质;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评标委员会的外聘专家比例必须达到半数以上,防止内部人控制;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财政补助或贴息资金应及时拨付承担项目的企业,不得截留或改为贷款;企业要按规定设立国债专用账户,加强国债资金的管理,不得将国债资金挪用于非国债项目。通过督查,促进企业加强国债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确保重点项目实现标志性目标。

  债转股工作是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从2001年督查情况看,债转股工作遗留问题较多,2002年要继续跟踪督查。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必须符合中央政策和国务院的规定,协议中的违规条款要坚决纠正。各地经贸委要抓住债转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机遇,指导债转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抓紧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尽快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小水泥厂点多面广,要有计划地组织抽查。国家经贸委负责对国债技改项目中地方政府承诺淘汰的小水泥厂或关闭落后生产线进行督查。地方经贸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名单,组织对小水泥厂进行检查。

  各地经贸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833号)和国家经贸委核准的关停计划,对本地区关停小火电机组情况组织一次督查,并于6月底前将督查结果分别报国家经贸委企业监督局和电力司。国家经贸委将派督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健全企业监督机构

  各地经贸委要按照监督职能与审批、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设置专司监督职能的独立机构。监督机构不得承担管理和审批职能,管理、审批部门亦不得行使监督职能。监督机构不健全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健全督查机构,充实督查人员。特别要注意选调一些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充实督查干部队伍。

  四、落实督查经费

  为保证监督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实现督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各地经贸委应适当安排督查专项经费。各地的督查专项经费可以编入部门预算申请地方财政支持,或在本委的行政经费中予以安排。

  五、重视督查干部培训

  培养一批合格的督查队伍是做好督查工作的基础,要加强对督查干部的培训。近期要强化财务知识培训,使督查干部基本做到会查帐、会看表、会分析。督查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国家经贸委今年将委托国家会计学院对经贸委系统的督查干部进行脱产培训;地方经贸委要结合督查工作实践,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

  六、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督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9号)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上述意见,并建立企业监督工作联系制度,每季度向国家经贸委汇报督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