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2:57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 90 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骆惠宁

  2012年11月2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前款所称采矿权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或单位”。

  二、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四、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五、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石油、天然气及察尔汗、东台吉乃尔、西台吉乃尔、一里坪盐湖资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六、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及费率,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表》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第五款修改为:“采矿权人对原矿或精矿直接冶炼、深加工的,以提供冶炼、深加工的原矿或精矿数量计算销售收入计征。不宜计算的,由征收部门审核,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以加工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七、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缴纳。采矿权人在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缴纳上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可提前预缴当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八、第九条修改为:“采矿权人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的,应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未销售的矿产品,经征收部门核算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后,方能办理中止或者闭坑手续”。

  九、删除第十条。

  十、第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

  十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对减缴额50万元以上的申请,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编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报表,应当逐级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十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属本省支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查、矿产资源节约利用及保护和征收部门补充经费”。

  十四、删除第十六条。

  十五、第十七条修改为:“地质勘查、矿产资源节约利用及保护和征收部门补充经费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

  十六、第二十条修改为:“征收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有义务为被检查人保守有关秘密”。

  十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在其工作经费中列支”。

  十八、删除第二十四条。

  十九、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未在限期内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十、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十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罚款以及在征收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十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十三、删除第三十条。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做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6日)
深人发〔2006〕58号
  受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的委托,外国专家来深圳工作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的名义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印发施行。



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外国专家证》的发放、换发及延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三)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聘用单位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深圳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深圳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深圳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深圳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深圳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深圳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款第2、3项所指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第3项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要有聘请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法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2.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五、申请材料
  (一)按下列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1.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1份;
  2.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1份;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1份;
  6.按下列要求提供聘用协议、合同或其他材料的复印件1份:
  ① 符合“申请条件”第1项的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
  ② 符合“申请条件”第2项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③ 符合“申请条件”第3项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
  ④ 符合“申请条件”第4项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深圳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
  ⑤ 符合“申请条件”第5项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
  (二)法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2.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六、申请表格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外国专家证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国际人才网(http://talents.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深圳国际人才网(http://talents.sz.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申办;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但应经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应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应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加盖公章并由深圳市外国专家局行政授权人签字后方为有效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
  1.办理职业(Z)签证
  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工作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聘用专家单位应保留许可证复印件)。
  2.办理《外国专家证》
  (1)已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入境后15日内,由聘用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人存根》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1份、专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办理《外国专家证》;
  (2)已在华工作但因各种原因需要转换工作单位的外国专家或因特殊情况在来华前未能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须在转换工作或入境后15日内,由聘用单位持以下材料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1份;
  ②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1份;
  ③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④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1份;
  ⑤ 聘用协议或合同(与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时所要求的相同)复印件1份;
  ⑥ 专家护照复印件1份;
  ⑦ 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上述申请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与聘用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延期。
  (3)来深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办理《外国专家证》后,凭《外国专家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等相关手续。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后颁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后方可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并在入境后30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Foreign Experts Working Permit Application Record
专家类别: □ 经济技术类 □ 教科文卫类
working field: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 Cultural and Education


DO NOT WRITE IN THIS SPACE
37*37 PHOTO
Glue photo here

请勿填写此处
2寸免冠照片
请用胶水将照片附于此处
姓(如护照所示):

SURNAME (As in Passport)
名(如护照所示):
FIRST AND MIDDLE NAME (As in Passport)
其它曾用姓氏(外文):
OTHER SURNAME USED (Maiden, Religious, Professional, Aliases)
其它名字(外文):
OTHER FIRST AND MIDDLE NAMES USED
出生年月日: 国籍: 护照号码:
DATE OF BIRTH (yy-mm-dd) NATIONALITY PASSPORT NUMBER
译名: 性别: □ 男 □ 女
CHINESE NAME SEX MALE FEMALE
出生地(外文):国家 省份 城市
PLACE OF BIRTH (Country-State-/Province-City)
住址(国家、省、市、街道、单元号码、邮编,外文填写):
HOME ADDRESS IN COUNTRY OF ORIGIN (Include apartment Number, street, city, state or province, postal code, and country)
住址电话: 电子信箱地址:
HOME TELEPHONE NUMBER E-MAIL ADDRESS
最高学历:
EDUCATION BACKGROUND
现工作单位
CURRENT WORK UNIT
聘用单位名称、地址:
NAME AND STREET ADDRESS OF EMPLOYER IN CHINA (Postal box number unacceptable)
聘用单位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
NAME AND STREET ADDRESS OF EMPLOYER IN CHINA TELEPHONE AND FAX NUMBER AND CONTACT PERSON (Postal box number unacceptable)
在中国拟聘职务:
POSITION IN CHINA
在中国拟承担任务:
YOUR WORKING MISSIONS IN CHINA
拟抵中国时间:
WHEN WILL YOU ARRIVE IN CHINA?
预计停留时间:
HOW LONG DO YOU INTENT TO STAY IN CHINA?
列出所有曾经授予你护照的国家:
LIST ALL COUNTRES THAT HAVE EVER ISSUED YOU A PASSPORT
你是否曾经在中国工作过? □ 工作过 □ 从未工作过
HAVE YOU EVER WORKED IN CHINA? Yes No
何时? 何地?
WHEN WHERE
你是否曾经申请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是 □ 否
HAVE YOU EVER APPLIED ANY OTHER FOREIGN EXPERTS WORKING PERMIT IN CHINA? Yes No
何时? 何地?
WHEN WHERE

随行家属情况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
1 2 3
姓名
(如护照所示)
NAME 姓氏
SURNAME
名称
FIRST AND MIDDLE NAME
与申请人关系
RELATIONSHIP TO THE APPLICANT
国籍
NATIONALITY
护照号码
PASSPORT NUMBER

证件代办人签名:
SIGNATURE OF THE SPONSOR OF APPLICANT
日期:
DATE (yy-mm-dd)
代办人联系电话:
TELEPHONE NUMBER OF THE SPONSOR OF APPLICANT

申报单位(盖章):
此表可由http://talents.sz.gov.cn网站下载。
附表2

2吋
免冠照片

请用胶水在此粘贴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经济技术类)
姓(如护照所示): 名(如护照所示):
译名: 性别: □ 男 □ 女
其它曾用姓名(外文):
其它(或曾用)姓名(外文):
出生年月日: 国籍: 护照号码: 签证种类:
出生地(外文):国家 省份 城市
国外联系地址(国家、省、市、街道、单元号码、邮编,外文填写):

国外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聘用单位名称: 电话:
聘用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来华工作任务: 在华工作职务: 在华工作传真:
在华住址: 电话:
列出所有曾经授予你护照的国家:
你是否曾经在中国工作过? □ 是 □ 否
何时? 何地?
你是否曾经申请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是 □ 否
何时? 何地?
请注明聘请的外国专家符合下述的哪一项。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服务的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代表。
□4.应聘来华从事经济、技术、工程、金融、财会、税务等领域工作,或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国专业人员。
请列出申请人曾就读的高等教育院校

校名 专业 就读日期










请简要列出申请人曾工作的单位

名称 地址 职务 雇用日期




随行家属情况
1 2 3
姓名(如护照所示) 姓

与申请人关系
国籍
护照号码及签证种类


聘请单位意见:


代办人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聘请单位盖章


申请者请勿填写以下内容
申请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人: 批准人: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由证件代办人用中文印刷体填写,特殊说明者除外。
2.本表由证件代办人填写并递送。
3.此表可在www.safea.gov.cn网站下载,并请正反两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
4.联系单位及电话:深圳市外国专家局,0755-83360205,83360393。

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

深档字〔2005〕2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线路管道、公用设施、人防设施、名胜古迹建筑等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件(以下简称工程文件),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照片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是指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的工程文件。
  本办法所称流向管理,是指根据工程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利用价值对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和分别保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文件收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流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文件收集归档的日常业务工作,包括业务指导、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档案的接收等。
  第五条 参与建筑工程活动的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工程文件的收集、移交、保管和借阅制度。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保存工程档案必需的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文件的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招标代理、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可以对工程文件归档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监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文件进行归档立卷,并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所分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及时向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对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和汇总,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七条 反映建设工程的重要活动、主要过程和工程场地原貌及现状的各种形式记录,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一,另发);市政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另行规定。
  第八条 归档工程文件应当是原件。即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而生成的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复写件、复制件不属于文件原件。
  工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章齐全,签字人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纸质工程文件整理立卷、竣工蓝图折叠、电子文件归档、声像照片归档参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可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档案人员参加。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文件档案,按照管理流向的不同,分为“A类档案”和“B类档案”。
  “A类档案”原件统一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B类档案”原件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完善保管条件,或可委托有保存工程档案资格的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或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时,必须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移交工程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A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整理立卷的“A类档案”原件一套;
  (二)《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组织建筑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提供);
  (三)工程档案移交书一式三份(见附件二,另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B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二)《深圳市分流管理工程档案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另发);
  (三)委托保存工程档案中介单位的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工程档案委托保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不真实、不准确工程档案,造成利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原件丢失和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处罚。
  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罚。
  未按照法定时限或约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或备案分流工程档案信息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