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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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
  
  为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机构,加快全市金融业发展,现将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政策通知如下:
  第一条 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总分支机构。对在营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设立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设立支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条 对拟在营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进行全程服务,涉及地方的审批工作进入“绿色通道”,同时帮助协调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享有与原驻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同等政治待遇。
  第四条 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就读学校;配偶工作可协助适当对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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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02年3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4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专业防治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无锡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受市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应当向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白蚁防治市场的容量和秩序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一级、二级或者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白蚁防治工作。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应当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建设单位不得将白蚁防治工程委托给无相应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

第八条 外地白蚁防治单位在本市承接白蚁防治业务,应当持有白蚁防治资质证书和单位法人登记证、照,并接受当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程,应当由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一级资质白蚁防治单位负责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私人住宅的翻建和原有房屋的白蚁预防与灭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预防以及原有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由白蚁防治单位与委托方在合同中约定。

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应当经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房屋买卖、租赁及产权登记当事人在交易、登记过程中,可以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对房屋蚁情进行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白蚁防治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灭治。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白蚁蚁害的监测,定期发布白蚁蚁害监测报告。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白蚁防治工作人员进行白蚁检查、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工作证件。

对发现的房屋蚁害,有关责任人不及时灭治的,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强制灭治,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白蚁预防、灭治费用的收取,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取得规定资质擅自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的,由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的,由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暂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发生的房屋蚁害不及时委托灭治的,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1997年12月4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无锡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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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
“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
“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执行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继续实施扶持山区和
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议案的决议》和省人民
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103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精神,
进一步推进我省山区和革命老区商品农业的发展,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实
现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起至2004年止,在山区和革命老区中,选择80个符合条
件的乡镇,继续开展“一乡一品”活动;以参与活动的乡镇为基本单位,组织发
动20%以上的农户共同参与一个主导产品的商品化开发。用5年时间,使这些
乡镇能“抓住一个优势资源品种,配套推广一套先进技术,建立一个集约化水平
较高的商品基地,开发一种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品,逐步形成具有特色和规模
的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使参与农户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通过广
泛开展这项活动,继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效地引导和推动整个山区老区农业
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增加农民收入,为山区老区农业实现产业化、现代化打下
坚实的基础。
  对前5年开展了“一乡一品”活动,但尚未正常投产的“一乡一品”项目和
未能列入省“一乡一品”扶持计划的乡镇的项目,由各有关市、县、乡镇政府负
责落实资金扶持,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自力更生开展“一乡一品”活动。

  二、组织领导

  各级有关政府和主、协办单位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深认识,加
强领导,把“一乡一品”活动作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
收入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落实办理机构与人员,精心规划,严格管理,科
学实施,并在政策、资金、物质、技术以及其它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努力将
“一乡一品”活动推上一个新台阶。
  省政府继续由欧广源同志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市、县、乡镇政府要指
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省级由省农业厅负责综合主办,
水产、林业、财政、计划等部门协同办理。地级市由市农业局负责主办,其他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等单位协办。县级原则上由县农业局负责主办,只安排单
个非种植项目的,可由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主办,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
等单位协办。各级主、协办单位要落实对口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乡镇
在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对口的技术推广站或其他服务机构、龙头企业或经济
实体负责承办。在开展“一乡一品”活动中,乡镇政府主要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
土地集约规划,连片生产基地(含示范样板片)建设和必需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组织参与活动的农户从事生产活动,指导他们应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引导农民
和其它经济成分成为投入主体,组织产后保鲜、加工和贮运服务等具体工作。主
办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议案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种
苗繁育,指导乡镇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技术培训和示范样板片建设等工作。协办
单位要责无旁贷地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实施议案的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指导,并把“一乡一品”
活动纳入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三、项目管理

  “一乡一品”开发项目实行农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前,必须制定
项目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基地规模、户均规模
(大小要根据不同项目的单位收益情况, 以保证达到农户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
20%的标准)、农户覆盖率、组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资金投向、建设地点
等,明确承办单位和具体负责人,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按时保质完成既定目标
和任务。
  (一)扶持对象
  纳入扶持计划的乡镇必须是山区县乡镇和部分非山区县的贫困革命老区乡镇;
乡镇领导班子坚强团结,战斗力强,思路清晰,事业心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
系健全;分管领导、机构、人员落实;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可行。
  (二)项目开发的方向与要求
  1.主导产品的确立:选择“一乡一品”主导产品,要先对当地的自然环境
条件、品种资源优势、社会经济条件、农业生产条件、农产品加工和市场现状及
其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使所选的品种既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又
具有资源优势和地域优势,容易实现优质、高产、高效,群众乐于接受,有利于
形成支柱产业。具体是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资源优势、区域优势的原则,重点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广阔、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出口创汇潜力大,
特别是能取代进口、填补国内外市场时空和产品质量档次的名、特、优、稀、新
产品和著名的传统特产。一般的大宗传统农产品,原则上不予立项。粤西北、粤
北和粤东北高寒山区,突出海拔高、温差大的气候优势,重点开发高品质精品农
业、无公害环保农业、反季节农业、名贵花卉和其它高山农业;粤西地区,要配
合湛江热带南亚热带示范区建设,重点选择典型的热带、南亚热带优新品种的引
种与开发项目;粤中到粤东南部,重点开发大中城市四时佳果、名贵花卉、中药
材和名优水产、珍禽新品种。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全省和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农业
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的方向,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2.项目开发的要求:确定开发的主导产品后,各项目乡镇必须按照工程项
目实施要求,在县(市)主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出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落实
机构和人员,明确计划、任务、地点、对象和措施。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
施必须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把
开展“一乡一品”活动与山区、老区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注意
保护生态平衡,禁止占用农田保护区和在25度以上山坡地进行开发,防止水土
流失和掠夺性经营。二是坚持提高科技含量的原则。注意把“一乡一品”活动与
推广良种良法、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紧密结合起来,防止重种轻管,重数量轻
质量。三是要实行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开发上实行“统一规
划、统一品种、统一技术、连片开发、分户管理”;同时注意把政府、龙头企业、
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广大农户的作用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围绕“一乡一品”初级产
品,发展农产品加工、贮运、流通,引导“一乡一品”开发项目朝产业化经营方
向发展。四是注意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切不可贪大求快,一哄而起;可先从一
村一寨建立示范片起步,逐步辐射全镇;前两年工作重点应集中抓好示范片建设,
后3年按既定的总体规划全面推广普及。
  (三)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县(市)农业局根据“一乡一品”项目选择的原则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有条件的乡镇,做好项目论证与申报工作,以乡镇为单
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农业局提出立项申请。
 县(市)农业局接到有关乡镇的申报材料后,会同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
出本县(市)拟列入省“一乡一品”扶持计划的乡镇和项目方案,经县(市)政
府核准后,由县(市)农业局编报本县(市)“一乡一品”项目计划,送市农业
局汇总。市农业局根据各县(市)报来的项目申报材料,会市有关部门研究,提
出本市“一乡一品”项目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农业局负责上报省
农业厅。
  省农业厅根据各市上报的项目,依据省人大议案的规定要求,会有关单位意
见确定全省“一乡一品”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审批下达执行。
  (四)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从2000年至2004年,省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1000万元,有关市、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各不少于10%,
省、市、县( 市 )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200万元, 5年累计投入不少于
6000万元,用于扶持“一乡一品”活动。对主办单位有关“一乡一品”的活
动经费,市、县人民政府要在财政中给予专项安排解决,以利组织管理工作的开
展。列入扶持的项目乡镇,也要根据自身财力,投入一定的扶持资金。
 为解决“一乡一品”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采取“民办公
助”的方针,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一乡一品”活动的投入。首先
要加强宣传组织和示范工作,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成为“一乡一品”
活动投入的主体;二是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吸引社会各种经济组织、内外商
人参与投资开发;三是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支农资金的安排上要向该活
动倾斜;四是把各级安排的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与“一乡一
品”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更大地发挥各项资金综合效益。
  2.资金投向及安排:各级财政所拨扶持资金主要无偿用于良种引进、繁育
和良种良法的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等关键性启动环节;少部分用作连片基地
必需的部分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补助。
 扶持资金的安排,要根据项目和项目承办单位的性质、乡镇农户数量、乡镇
和农户的经济状况、项目原有基础、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全面统筹考虑。项目
每一年度的扶持资金安排则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等情况
确定。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必须坚持资金分配与工作分工相一致的原则进行。
用于组织发动、设计规划、土地调整、连片基地(含示范片)建设,组织生产与
流通服务和基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经费,原则上由乡镇支配使
用。用于良种引进、种苗繁育供应、技术培训指导、项目跟踪管理等方面的经费
原则上安排给市、县主办和业务主管单位支配使用。
  3.资金划拨:先由乡镇政府提出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发展计划、
资金使用计划、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等,经县(市)、市主办单位审核后,报送
省农业厅汇总,再由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计划。市、县财政局收到上级
拨入资金后要尽快落实配套资金,下拨乡镇项目承办和有关主、协办单位,确保
不误农时,发挥资金效益。为了便于掌握市县的工作进度,市、县下拨计划资金
要同时抄报省农业厅。
  4.资金管理:对“一乡一品”扶持资金,各乡镇和有关使用单位必须设专
帐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
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拨计划或追回已拨资 
金。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县,省将对其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五)跟踪服务
  在“一乡一品”活动中,各级主办、协办单位必须切实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
积极做好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跟踪服务。特别是要抓好良种的引进和定点繁
育供应,防止假冒伪劣种苗为害群众,同时指导和协助乡镇做好现代先进适用种
养技术的培训示范、普及推广工作。根据项目的性质,对每一扶持农户保证能轮
训一次以上。
  在抓好“一乡一品”基地建设的同时,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搞活“一
乡一品”主导产品的加工、贮运、流通。要引导和扶持各种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
开展多渠道、多层次流通,有条件的应逐步建立起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
产品批发市场;围绕“一乡一品”初级产品,大力兴办加工、运销业,培育山区
和老区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组织), 引导他们与农户通过契约建立起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实行农工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
提高产品附加值,保证农民增产增收。
  (六)档案的设立与管理
  为强化“一乡一品”项目的实施管理,便于检查、监督和验收,各项目实施
乡镇政府及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有关单位,必须设立“一乡一品”项目档案,
落实专人登记、整理和保存,做到档案资料系统、规范、齐全。档案的内容包括:
(1)本镇从1999年至2004年每年的基本经济指标;(2)项目的论证
材料、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材料;(3)每年度上级批复的有关计划、文件和
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等;(4)扶持农户和企业(组织)实施前的基本情况和实
施后每年的发展变化状况(包括农户所在村委会、村,家庭人口,项目种养品种
和规模,家庭收入构成,人均纯收入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等);(5)项目收支文
件、凭证和规范的收支帐目;(6)扶持农户领取种苗等实物补贴或参加项目培
训班的签收(到)表、照片、资料等;(7)反映实施“一乡一品”议案前后项
目开发水平、群众生活水平和村容村貌对比变化的图片、资料等。
  (七)检查验收
  各级必须建立严格的“一乡一品”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指导、验收制度,
做到实施一步,验收一段,建成一品,验收一项,使“一乡一品”活动有领导按
计划进行,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各级主办、协办单位,每年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解决。各市、县主办单位根据本地区“一乡一品”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的投
放使用情况等,每年综合向本级人大、政府和省主办、协办单位书面汇报一次。
省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并写出年度总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至2004年项目建设期满后,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的全面总结工
作,经县、市主办单位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定汇总,然后逐级上报省主办单位。
省政府组织有关市、县政府和主、协办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
收标准、程序、方法等由省具体制定),结案前验收完毕。对如期实现计划并取
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由于措施不力或人为因素造成项目
建设不落实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