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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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7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批工作。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

  (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三)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

  (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

  (六)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

  (七)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

  (八)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六条 上市出售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上市出售但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再次出售当年的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的市场价格,补充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第八条 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出售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款,转入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款专户。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价款转入接收单位的售房款专户。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上市出售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按该房屋上市出售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补充购买房屋的其余部分产权后,可以上市出售。

  第十二条 需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利证书、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凭证等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批准出售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申请经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批准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根据房屋登记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批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意见书、土地权利证书、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等材料。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者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所购买、租用的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购买、租用公有住房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在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查、登记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因互换、赠与、继承、房屋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等情形,导致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3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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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系统手表保管、出入库发运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系统手表保管、出入库发运管理试行办法

1984年1月31日,商业部

手表是贵重商品,为了加强手表的储存,出、入库发运工作,明确职责,确保商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手表储存设施
1.全年经营手表在100万只以上,库存周转量在10万只以上的企业,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潮湿的专用仓库。
2.库存手表量经常保持在2万只以上,10万只以下的企业,应具备普通的手表专用库,库房内必须配备保险箱(柜)设备,将手表储存在保险箱(柜)内。
3.库存手表量保持在2万只以下的企业,都必须配备保险箱(柜),手表必须存放在保险箱(柜)内。保险箱(柜)要存放在安全地点保管。
二、保管储存
1.各级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手表数量的多少,必须配备相适应的专职手表保管员。
2.凡手表入库,保管员应根据正式入库凭证上注明的品种、花色、规格、数量,先点大数,认真清点细数,点验无误方可入库。做到先记货卡,及时记帐,并在入库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同时要注明入库日期。
3.由承运部门提回的整件手表,必须有两人以上验点,首先核对件数,包装完整,逐件过秤,记录重量,开箱后按装箱单开列品种、规格、数量、清点细数无误后,方可入库。如发生溢缺、残损,品种规格不符,应保留现场与原包装,立即请领导和保卫人员亲临现场,分析情况,作出事故记录。七天内提出由领导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正式查询单附装箱单,向供货方提出查询。供货方接到查询单后,七天内给予答复。事故未解决前收货单位必须将原包装全部物件封存。
4.凡手表出库,保管员应按照正式出库凭证上注明的品种,规格、花色、数量,进行销卡、配货,清点细数。单货相符后,必须经复核人员详细复查无误后,保管员、复核员均应在出库单上盖章(签名)才能出库。
5.库存手表,必须坚持动碰复核,日结日清,每月清点一次,每季会同财会人员进行彻底盘点,保证货、卡相符,帐帐相符。
6.库存手表,堆码整齐,贯彻先进先出,保持库内清洁。
7.库存手表,严禁任何人动用、挪用,私自借用和调换。任何人不得在手表库内存放任何个人物品。
8.保管人员有权拒付用非正式出库凭证提取手表。
9.保管员必须对保管的手表尽职、尽责,保证手表的安全。
三、包装
1.包装整件手表,必须有两人以上根据正式出库凭证向保管员提货,清点细数无误后,保管员在提货单上加盖印章,以示付讫,
2.装箱人员必须根据提货单开列的品种、规格、数量填制装箱单。
3.装箱人员根据装箱单逐项审核、装箱,单货无误后,两人分别在装箱单盖章(签名),其中两联装入箱内。随货同行凭证应装入第一号箱内,当场封箱、打包、过磅,逐箱编号、注明重量。
4.未经拆箱清点的整件手表,不得原件转售其他单位。
四、发运
1.发运人员根据托运单向装箱人员提取手表时,应当面清点件数,验证包装完整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才能发货。
2.发运人员在未取得承运部门收货凭证前,不得离开手表,应负责发运手表的一切安全。
五、提货
1.提货人员到承运部门取货,必须两人以上,根据提货单核对收货单位名称,清点件数、单货相符、包装完整、方能提货。
2.提货人员发现包装有破损等异状情况,须会同承运部门人员作出破损异状记录,经双方同意,当场开箱,清点细数。如发生残损、短缺,应作出详细的事故记录,在取得承运部门确认的证明后,才能提货。
3.向供货方自提手表,应事先征得供货单位同意后,必须有两人以上,持提货证明(介绍信、工作证、提货专用章、实物收据等)前往办理提货,根据提货单开列的品种、花色、规格、数量、详细清点、单货无误后,方得离开现场。
4.提货人员取出手表后,提货人不得离开手表,应及时返回本单位。如当日不能返回,不得将手表随意存放或委托他人看管,可原件封存在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应予存放、保管,并出具临时存放收据。存放人员凭寄存收据提回手表。
5.基层批、零企业向供货单位提取手表,可根据提货数量多少,路途远近,自行规定配备提货人数,但必须保证安全。
六、退、换货
1.进货方向供货方退货,经单位领导批准,保管员会同有关人员详细清点数量,检查质量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2.进货方向供货方换货,属于同品种、同规格、同价格的手表进行花色调剂、换货,须经领导批准,会同有关人员检验无误后,可予调换。如不是同品种、同规格、同价格的手表,不能调换,应按退货规定手续办理。
七、零售部门的手表保管
1.门市部出售手表,必须配备保险(箱)柜,储存手表。
2.陈列手表的柜台,必须牢固,防止丢失。
3.要贯彻早出晚收的管理制度,即营业前由保险柜提出手表摆放在柜台内,营业后清点细数收入保险柜内存放。并做到日结日清。
八、附则
1.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中国百货公司。


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赔偿

西安市中级法院对中国赔偿额最大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裴××及附带民事责任的中冶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人们更喜欢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例不是太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法律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赔偿计算方式和商标、专利计算方式大致相同:1、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得的利益。但是我们注意到顺序和商标、专利不同,首选的方式时被侵权人的损失。下面分析具体运用:

1、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
一般来说,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实际损失应当充分的考虑以下因素:
(1)研制开发成本,包括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努力等,必须将该部分成本计入实际损失。

(2)现实的利益损失。使用商业秘密正在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涉及到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现实利益的丧失属于实际损失。

(3)将来的竞争优势,即权利人对将来利益的合理预期。在因为披露而使商业秘密丧失的情况下,或者实际情况表明不易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来的竞争优势的丧失往往是实际损失的组成部分。确定此种损失应当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经济价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长短、市场竞争的程度、市场前景的预期等。

2、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得的利益

从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实践来看,计算实际损失往往是非常困难的,计算利润则是相对比较容易的。就西安的案例而言,中冶连铸公司与四川川威和山东泰山分别签订了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安装等总合同,两个合同的总金额为1.48亿余元,但是,由于从卷中现有的中冶连铸公司的财务账目中无法确定其因两个合同所获取的利润。庭审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的专家评估意见,认为板坯连铸机成套设备设计、制造的平均销售利润为12%,按中冶连铸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的金额计算(7296万元+7560万元)×12%=1782万元。合议庭认为,赔偿额采取此种方法计算是较为客观的。

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法院通常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总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侵权人的获利是实际获利,而不包括预期获利。但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实有或潜在的客户的交易能否成交存在着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风险无时不在。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1/2为获利额,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3、承担合理的费用。

这个合理的费用与商标、专利的相关规定差不多,都是调查取证的费用开支。是不是支持律师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4、连续侵权问题

连续侵权问题,商标、专利最高院都有明确的解释,但是商业秘密却没有。某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侵犯商标、专利权一样是连续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此时,对损失额的计算,不能简单地以被告的侵权所得为损失额,还必须考虑时效问题,如果被害人早已知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才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的,在审判实践中,其损失额的计算应当自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损失不予保护。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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