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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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3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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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7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转发给你们。望转发所属各公证处,供办证时参考。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 (78)领二字第70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
根据几年来办理遗产案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加拿大B.C.省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我驻温哥华总领馆就办理这类案件,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请转发给各地方法院公证处,供办案时参考。
一、立案。我国公民的亲属在加拿大B.C.省,死后留有遗产。如果他们有权继承,并要我们代聘律师办理,应向我司或直接向我驻温哥华总领馆提供下列情况:死者的中、英文姓名,职业,生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包括城市和医院名称),遗产总值以及有关继承该项财产的文件(如遗嘱和有关书信等)。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全部情况,也须提供死者在加拿大使用的英文名字和大概情况,以便进行调查。否则,就无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和委托律师办案。
二、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办理遗产继承,必须准备两个基本文件:“委托书”和“继承权证明书”(或根据继承权要求颁发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明书”)。
如果有两个以上同等继承权者,可列入同一的“继承权证明书”;如果继承人分散在各地居住(包括个别在海外),也可把他们的姓名、地址和与死者的关系等列入同一证书;如果同等继承权者中有个别已去世,必需有证明死亡的证件(也可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加注证明)。
因为我国颁发的证明文件均用中文,受委托的律师须把它译成英文,送有关部门使用。而翻译证明文件,律师是按件另行收费的。所以,翻译的文件越多,律师的费用就越大。
三、遗产的继承与分配。根据加拿大B.C.省遗产管理法的规定(据说加拿大各省的规定有些不同),遗产的继承和分配主要如下:
1.如死者有遗嘱时,遗嘱执行人在遗产管理获法院许可后6个月将按遗嘱进行分配。如果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遗嘱有异议,只能在这6个月内向省高等法院提出要求仲裁。过期法院将不受理。
2.死者的非正式结婚妻子(去世之日起以前两年以上和死者同居者)和非婚生子女(去世之日起以前一年以上由死者抚养者),同样有权在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提出对遗产的要求。法院将对他们的要求给予考虑,包括对遗嘱的修改和无遗嘱的遗产继承问题。
3.无遗嘱遗产的分配规定如下:
(1)死者有遗孀。遗孀对遗产的继承权,有以下的规定:
①死者有遗孀和子孙,其遗产净值不超过两万加元,全部遗产归遗孀(注:“净值”是,在支付债务、安葬费、管理费和遗嘱查验费后所剩下的全部财产,包括在本省内、外的财产。下同)。
如果遗产净值超过两万加元,遗孀有资格获得两万加元的继承权,余额按下述办法分配:
A.如果死者有遗孀和一个孩子,遗孀可分得余额的一半;
B.如死者有遗孀和两个以上的子女,遗孀可分得余额的三分之一。
如果死者的一个孩子已经去世。这个孩子也有子孙,且在死者死亡之日还活着,死者遗孀应获得的遗产数,与死去的孩子在世时相等。
②死者有遗孀而无子孙,全部遗产由遗孀继承。
(2)死者的子孙对遗产的继承权。死者的遗产,扣去遗孀继承的部分,按血缘关系在家系中进行分配。
(3)如果死者既无遗孀又无子女,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如果父母均活着,每人各占一半。如一人已经去世,遗产由另一(父或母)继承。
(4)如果死者既无遗孀又无子女、父母,遗产由其兄弟姐妹均分。如果兄弟姐妹中有人死亡,则其子女可以得到他们的父(或母)应分得的那一份。
(5)如果死者无遗孀、子孙、父母、兄弟和姐妹,他的遗产由其侄儿和侄女均分。
(6)如果死者连上述所有亲属都没有,其遗产将在与死者血缘最近的亲族中均分。
4.如没有遗嘱的遗产,没有人提出继承的时候,遗产由公共信托局代保管一段时间,据说一般是数年至十年,仍无人认领,则充公。
1978年5月20日


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5]4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

  2004年建设部全面启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和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目前已完成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安装运行43处,多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正在积极筹建中,有13处世界遗产地已率先完成了首期遥感监测核查。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快推进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平台,积极有效地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工作,扩大监管工作覆盖面,为在“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为突出重点,更好的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2005年实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达到50个以上(名单见附件1)。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市),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统一纳入今年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率先建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先进省(自治区、市)”。

  二、主要工作

  (一)纳入2005年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在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落实监管工作专职人员,并上报专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专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上报。要抓紧配置计算机等有关设备,并保障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2、积极配合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项目组,做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核心景区范围和地形图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3、积极做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遥感数据征订工作。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在做好自身监管系统建设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1、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的核定工作(见附件3);

  2、督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基础资料(见附件4),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

  3、按照建设部遥感监测督查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做好遥感监测核查和整改工作。

  (三)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项目组,今年内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遥感数据统一征订、数据加工、系统安装调试及现场技术服务等系统实施工作;

  2、按照建设部要求,对纳入今年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和专职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3、完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网络信息传输能力,拓展信息系统综合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工作要求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是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风景名胜区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对国家、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抓紧、抓好,取得实效。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好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继续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做到专人、专职、专机,确保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如期完成。

  (二)搞好风景名胜区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出台有关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逐步规范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工作程序;二是加快有关标准规范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三是强化风景名胜区监管工作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充分调动风景名胜区做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维护监管工作的严肃性。

  (三)落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建设部《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建城[2003]220号)的有关精神,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或自筹配套建设资金,加快完成系统建设。2004年已完成系统建设,但地方自筹配套建设资金还没有完全落实的单位,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尽快落实配套资金。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纳入2005年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登记表

     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上报材料要求

     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收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纳入2005年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的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省(市、自治区) 风景名胜区名称
河北(2处) 秦皇岛北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野三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山西(2处) 五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黄河壶口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辽宁(2处) 鞍山千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大连海滨-旅顺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吉林(2处) 松花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八大部”—净月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黑龙江(2处) 镜泊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五大连池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江苏(3处) 太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云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蜀冈—瘦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浙江(16处) 杭州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富春江——新安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雁荡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普陀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嵊泗列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楠溪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莫干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雪窦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双龙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仙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江郎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仙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浣江—五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方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百丈漈—飞云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安徽(1处) 九华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福建(1处) 鼓浪屿 -- 万石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江西(1处) 井冈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河南(1处) 云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湖北(1处) 武汉东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湖南(2处) 衡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广东(3处) 肇庆星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丹霞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罗浮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广西(1处) 桂林漓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海南(1处) 三亚热带海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四川(1处) 蜀南竹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贵州(1处) 黄果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云南(2处) 路南石林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陕西(1处) 黄帝陵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甘肃(1处) 麦积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青海(1处) 青海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新疆(1处) 天山天池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宁夏(1处) 西夏王陵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附件4: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
基础数据收集规定

  根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和遥感监测技术要求,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配合提供必要的监测基础数据,现将各类数据的说明和收集要求规定如下:

  一、卫星遥感数据

  卫星遥感数据是用于遥感监测的主要数据,建设部用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的卫星数据全部采用高分辨率,规定选用数据的采集时间为2002年以后,两期数据的时相间隔为1年以上。各风景名胜区卫星遥感数据由建设部统一组织采购、加工和分发。

  建设部采用的卫星数据指标如下: 序号 遥感种类 星 种 产品类型 分辨率 时相要求 数据采集时间
1 卫星遥

感影像
SPOT-5 全色 2.5 两期数据间

隔1年以上
2002年后
多光谱 10m
IKONOS 全色 1m
多光谱 4m
QuickBird 全色 0.7m
多光谱 2.5m


  二、地形图数据

  各风景名胜区地形图数据主要用来对遥感数据、规划数据等进行几何纠正和配准。各风景名胜区提交的地形图数据以最新制图的1:10000数据为宜,如果没有最新的1:10000地形图,可以相近比例尺的地形图替代。若不具备地形图资料,要向相关测绘部门自行采购。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比例尺 格式要求 备 注
1 小型:
1:5000—1:10000 1.标准要求:
电子格式(GIS或是AutoCAD格式);
扫描的栅格图,要提供对应的坐标文件或在图上注明坐标。

2.最低要求:
纸图,图上必须注明坐标。
采用国家 54、80坐标系的,要注明中央经线或带号。
2 中型:
1:10000—1:25000
3 大型、特大:
1:10000—1:50000


  三、规划数据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数据是遥感监测的主要依据,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提交最新审批的规划印刷、电子文件。风景名胜区规划资料主要包括规划图数据和规划文本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规划种类 格式要求 备 注
1 总体规划 1.标准要求:
规划图:电子格式(AutoCAD、GIS格式)或扫描的栅格图,坐标系和地形图一致;
规划文本:电子格式。

2.最低要求:
规划图:纸图;
规划文本:印刷。
核心景区划定后,要纳入总体规划保护专项规划中。
2 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