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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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10月8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张德江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若干意见”,并进一步部署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张德江副总理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分析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总体要求、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并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实现“十二五”开局之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现就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今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截至9月底,在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的基础上,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9.5%和29.8%,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77.8%和74.4%,多数行业(领域)和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但是,当前我国各类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安全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尤其是7月22日和7月23日连续发生的2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10月7日发生的1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和非煤矿山透水、建筑物和桥梁垮塌、高空坠落、火灾爆炸、地铁列车追尾等重大事故,充分暴露了我国生产、建设、交通等行业(领域)仍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搞好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十二五”安全生产良好开局具有重要意义。第四季度历来是事故的高发期,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处于繁忙时期,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易忽视安全生产,且冬季雪多路滑,一些地区降温天气将会增多,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两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强化超前部署、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入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前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部署和要求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这次大检查要创新方式方法,可借鉴高铁安全大检查的做法,采取地方为主、部门牵头、专家检查的办法,注重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既看病、又开方”,既要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又要注重透过现象看本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加强和创新,进一步推进安全发展。检查内容要突出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的督查检查,各地区和相关行业(部门)也要开展重点督查检查。

三、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四季度进入能源、原材料消耗的高峰期,要严防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回潮反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打击措施,确保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消除隐患、不留后患。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强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和跟踪督办,防止因监管不严而酿成大祸。要着力推进“打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建设,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要针对第四季度生产经营建设的特点,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突出抓好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道路桥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商贸和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要着力预防、综合施治,深查隐患、强力整治,多措并举,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年底前赶工期、抢进度的情况,严防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超载、超速、超限及疲劳驾驶等突出问题,盯紧抓住,严格落实各项防范和治理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强化安全专项整治,及早合理配置运力资源,严防各类交通运输事故;要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相关工作规划,实施分类指导,强化典型引路,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作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岗位,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细节,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

六、强化工作中的统筹协调

一是统筹协调当前工作与中长期工作的关系,认真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安全监管总局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牵头组织工作,抓紧规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政策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抓紧启动重点项目工程;各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地方规划、各行业(领域)产业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衔接。要扎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同时,要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重点保障,结合中央有关部署的贯彻落实,抓紧研究提出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举措。

二是统筹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事故查处的关系,着力提升安全生产领域的执行力。要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网络舆情监测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着力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和水平。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能结案的年底前要尽快结案。对每一起事故,都要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三是统筹协调落实预防为主与提升应急能力的关系,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防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第四季度可能出现的雪灾及强降温天气,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及时关注、会商和提前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抓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和部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防灾抗灾工作的检查指导,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要针对第四季度天气多变、气温起伏大的特点,认真落实防火防尘、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今年以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情况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大检查、“打非”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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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人[2004]12号


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现将《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二月九日





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确保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践并综合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厦门市人事局考核并推荐上报后批准成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条厦门市人事局所属的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博管办),负责本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站企业

第四条设站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根据双方学科、专业及工作实际,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设站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共同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方案,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第五条设站企业须立足于自身实际,制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并符合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的博士后研究项目规划,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六条设站企业须对博士后申请人选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科学评议,择优录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把好进口关。

设站企业应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认真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根据设站企业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及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投入情况等,可对博士后招收计划进行调整,并以此编制年度预算。

第七条招收博士后须经市博管办审批,进站前由设站企业报送以下材料:

1、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批表;

2、《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全国博管办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介绍信复印件;

5、《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6、《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7、《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登记表》;

8、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三方协议书。

第八条设站企业须根据博士后研究项目配备相应的课题研究小组,既有利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工作,也有利于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及企业科研能力的提升,保证企业科技创新的连续性。

第九条设站企业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设站企业与博士后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设站企业应制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由一名领导分管企业博士后工作,并落实管理部门及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及服务,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设站企业应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博管办,并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出站考核,出站考核的主要内容: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设站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出站考核标准,报市博管办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材料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设站企业于每年一月中旬将本单位上年度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结、课题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报告分别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

在单项课题完成后,设站企业应及时将课题研发总结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设站企业的要求严守企业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与设站企业签定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研究计划,须征得设站企业同意。

第十五条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三方协议的要求,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设站企业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设站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设站企业。

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受流动站、工作站及市博管办的考核。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连续请假或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工作站可终止其工作。

对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设站企业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劝其离站。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是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经费、博士后生活津贴预算、发放及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设站企业使用资助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资助经费200万元,主要用于建站后同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如博士后办公室装修、购买空调、电脑、生活设施、办公用具等)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元。

市博管办不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设站企业须根据科研项目规划编制资助经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年限及项目,报市博管办备案;对经费计划要求变更的,须经市博管办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后,由设站企业将建站报告、资助经费使用计划及申请拨款报告报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的拨付首期资助经费100万元;待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由设站企业申请,经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且首期资助经费使用合格的,再拨付资助经费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资助的经费,应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五年内按规定使用完毕。

使用完毕后由设站企业对该资助经费进行清理,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设站企业将资助经费使用总结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市博管办;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对其进行审核,符合使用规定的费用,准予冲销资助经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准予转增资本公积金。

五年内未使用完的,由市博管办负责收回剩余资助经费,继续用于对新设博士后工作站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补助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津贴,由博士后个人支配,期限两年,延长不补,博士后生活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博士后生活津贴的发放程序:博士后进站后每工作半年,填写《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经工作站考核合格,报市博管办审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凭人事局关于审核合格的公函及《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予以批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站的综合考评,对管理先进、成果突出的博士后工作站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对设站两年后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研发工作的,取消其享受市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并报请国家人事部撤销其设站资格。

第二十七条因设站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而无法及时安排博士后生活津贴年度预算的,由相应设站企业垫付。

第二十八条对未编制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不予拨付资助经费;不按照资助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的,市博管办可令其整改并暂停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停拨尚未拨付的经费并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科技三项经费(或政府科技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人[2001]53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急 件 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盛装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气瓶(以下简称危化品气瓶)泄漏和爆炸事故频发,造成人员伤亡和不良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05年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危化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以及相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专项检查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危化品气体充装、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有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责任,治理危化品气瓶事故隐患,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遏制危化品气瓶充装、使用不当和报废气瓶引发的泄漏和爆炸事故。

  三、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检查整治的范围主要是盛装氢气、氧气、液氯、液氨、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溶解乙炔等危化品气瓶;检查的重点是危化品气体的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涉及危化品气瓶使用、储存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倒闭企业等。

  四、检查整治内容

  (一)检查危化品瓶装气体充装、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充装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危化品瓶装气体生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拥有危化品气瓶产权并对自有产权气瓶全面负责。各充装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自有产权气瓶实施动态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

  (二)检查气瓶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检查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检查气瓶的安全警示标签是否齐全,气瓶钢印标识是否更改,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三)检查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和报废气瓶处置情况。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包括停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对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进行妥善处理;是否有已到报废期的气瓶仍在使用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将报废气瓶送经质监、环保和安监部门认定的单位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五、部门分工与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落实专项检查整治的各项任务。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气瓶安全监察职责。

  1.要严格规范气瓶充装企业的资格许可和安全管理工作。要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充装与经营环节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充装单位应与具有危化品气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签订协议,不得将瓶装气体销售给无证单位经营。要督促充装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认真做好气瓶充装记录并至少存档一年,严格执行充装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充装前检查制度,防止气瓶超装、混装、错装引发事故。对违规进行“瓶对瓶”倒气的充装活动,要按照非法充装予以处罚。

  2.要加强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情况,对超期未检或附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气瓶,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送交有资格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严肃查处检验单位和废品收购站将报废气瓶进行翻新、倒卖的行为。对检验工作质量和程序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气瓶的维护保养和报废处理情况的检查。特别要督促气瓶充装使用单位对气瓶钢印标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对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应当交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更换。

  对危化品气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督促转产、停产、停业的危化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闲置或废弃危化品气瓶,避免事故隐患。

  4.要加强气瓶充装人员(含充装前检查人员,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气瓶充装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充装人员持证上岗率。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瓶装危化品安全的相应管理职能。

  1.要加强瓶装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瓶装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定点批准;必须使用取得相应资质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

  2.要规范瓶装危化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瓶装危化品气体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经销有充装许可证的企业充装的瓶装气体。不准经销超过气瓶使用年限的瓶装气体。

  (三)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处置的监督管理。

  加强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的安全监管。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盛装液氯、液氨等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气瓶内废弃危化品进行处置,对处置方案进行备案,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应根据以上要求,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送各自上级主管部门。12月份三部门将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环保总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