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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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97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报送〈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代拟稿)〉的请示》(民发〔2013〕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8月30日




附件

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国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访局、扶贫办共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为牵头单位。民政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成 员:吴恒权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何建中  中央编办副主任
      唐仁健  中央农办副主任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利民  教育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窦玉沛  民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齐 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余效明  审计署副审计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孙鸿志  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胡可明  法制办副主任
      阎庆民  银监会副主席
      姚 刚  证监会副主席
      黄 洪  保监会主席助理
      徐业安  信访局副局长
      王国良  扶贫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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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
——以欧盟与印度棉制亚麻床单反倾销争端案为借鉴

梁 咏

【内容提要】
我国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尽管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但却因处于经济机制转轨时期而须履行诸多特别义务,其中如何应对我国入世后可能出现的数量众多的反倾销诉讼就成为了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在对WTO相关文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兼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反倾销诉讼提出一点展望。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 争端解决机制 反倾销 WTO

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是整个WTO体系的核心,由GATT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经过近半个世纪所积累的经验和所形成的习惯规则,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国际经济法特色的国际司法机制,被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1
尽管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良好运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如何使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与和利用该机制,却一直是影响其作用充分发挥的最为突出的问题。2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是这个机制真正成功和将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根本所在。3因此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也有相应规定和具体安排。
不可否认,WTO确实(至少在文本上)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不少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如《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3.12条(关于依据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1966年4月5日决定的例外程序)、第4.10条(关于协商)、第8.10条(关于专家小组的组成)、第12.10条(关于协商时间的延长)、第12.11条(关于专家小组的报告)、第21.2,21.7,21.8条(关于执行)、第24条(关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第27.2条(关于秘书处的职责)。当时经强化的新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将是使发展中国家免于遭受发达国家双边压力的强有力工具”4。
二、我国在运用该机制进行反倾销诉讼可能遇到的障碍
(一)我国反倾销诉讼的现状
从1979年欧盟对我国的糖精钠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截至2001年3月底,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22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位居全球之首,至少影响到100多亿美元的出口额。5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达38起。6
加入WTO后,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围攻的两个关键问题依然存在,一是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二是外国对反倾销的歧视性政策近期不会有太大的变动,如在判定是否存在倾销时,仍可采用替代国方式,这可能会使外国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更容易成立。
(二)我国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反倾销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障碍
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自然享受上述一系列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是所有文本上的这些规定都不意味着我国可以“依赖”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地位坐享机制给予的“恩赐”。综观各国实践,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真的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系列问题:
1、 冗长的期限
附:WTO争端解决时间表
磋商 60日
建立专家小组并任命各成员 45日
最终报告提交各方 6月
最终报告提交WTO各成员 3周
争端解决机构(如无上诉) 60日
总计(如无上诉) 1年
上诉机构报告 60-90日
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上诉机构报告 30日
总计(如上诉) 1年零3个月
资料来源:WTO: "Trading into the Future"(2nd edition revised, April 1999), p39.
国际市场上风云变幻,瞬息万变,如此冗长的争端解决程序结束,即便最终得到了“公正”的结果,可能本来的国际份额早已被他国占据,“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2、 有限的补偿
DSU第3.7条明确规定“提供补偿的办法只能在立即撤销措施不可行时方可采取,且应作用在撤销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前采取的临时措施”,GATT主要是为了保护进口和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一般不可能追溯性地再创设“已失去的竞争机会”,再者,一般也无法计算出并赔偿“已失去的贸易额”。7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也尤为明显,因为这些国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化解被投诉的违法措施在其“合法”存在期间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3、 报复方面的弱点
如果被投诉国家没有撤销经DSB认定为“不可接受”(inadmissible)的措施,
受影响的国家可以采取与其所遭受损失相当的报复措施,即中止在WTO协定框架内给予被投诉国的减让或其他承诺。但历史表明,报复只有在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之间才是有效的,因为它首先是自残行为,它首先对报复国造成损害,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尤其如此。
4、 庞大的开支和操作技术上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很多极为复杂和高度技术化的事项,而发展中国家很难在本国找到能够胜任有关案件的法律专家。这种财政和人力资源的制约,足以对这些国家利用该机制构成严重的“软制约”。这些问题造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从WTO寻求救济时面临着“选择方面的明显不对称”(a clear asymmetry in the choices)。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觉得如要扭转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必须学会熟练灵活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而现今能够做到的就是立足于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的成案,通过案例分析熟悉整个流程,因此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成案研究对我国有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

三、案例分析——欧盟与印度棉制亚麻床单反倾销争端案 8
截至1999年12月31日,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涉及的123种产品中,比率最高的就是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其中涉及纺织品和服装共12种,占9.6%9。印度和我国同属发展中大国,纺织品又都是两国的大宗出口产品,而印度曾参与过5起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纠纷处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所以笔者觉得参考“印度床单案”的做法对我国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案中,笔者觉得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
1、 印度认为与1994年《反倾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定的方法相比,欧共体的方法总数导致更高倾销幅度,“归零法”与反倾销协议第2.4.2款不符。
2、 印度曾反复向欧共体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床单出口和纺织业对印度国内经济尤为重要,欧共体却没有按照《反倾销协议》第15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仔细研究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的可能性”(Possibilities of constructive remedies provided for by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explored)就征收反倾销税。
虽然WTO专家组裁定欧盟一贯采用的反倾销计算方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并需要进行修改。但同时专家组认为《协议》第15条虽然没有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国调查当局一定接受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价格承诺,但欧共体在明确得知印度有价格承诺愿望时的纯粹消极状态(pure passivity)违反《协议》第1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从专家组的报告看专家组认定更倾向于针对倾销带来的损害,而不是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而不是像以往国内学者所认为的“该条较好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利益”。10“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复关后将享受《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15条规定”。11
在对上案的分析中,更进一步有力地证明了我国如果想过度依赖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乞盼从WTO已有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中获得特殊利益的期望是不太现实的。我们应该做的就是通过正确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游戏规则”,积极并善于运用该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入世后我国在国际贸易倾销领域内的纠纷,摆脱我国以往一贯在反倾销领域内的被动局面,将我国加入WTO的利益最大化,这才是解决我国入世后带来的压力的正确方法。

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株政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水利局关于《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水利局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办发〔2002〕45号和湘政办发〔2004〕8号文件精神,为了推进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有效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总体目标: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通过积极努力,建立符合株洲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株洲提供有效的防洪减灾保障、水资源供给保障和水环境保障。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
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市上型号水利工程,市、县直属水管单位。乡镇水管站按省政府乡镇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 确定单位性质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原则上分为三类:
1.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2.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这类单位依其收支情况,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3.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我市的上型号水库、灌区及乡镇直接管理的提水、引水工程等都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均属于公益型、准公益型事业单位。
(二)严格核定编制
根据国务院水利部和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株洲水管单位的具体实际,按以下原则核定人员编制:
1.大型水库及灌区:水库工程定编26人,灌区工程3人/万亩(灌溉面积为设计灌溉面积,下同)。
2.中型水库及灌区:水库工程定编16人,灌区工程3人/万亩。
3.跨行政区划,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定编2至5人;其它小型水库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编。
4.中型河坝、水闸定编15人。
5.中型电排站定编10人。
6.中型电灌站:工程枢纽定编6人,灌区工程3 人/万亩;中型水轮泵站:工程枢纽8人,灌区工程3 人/万亩。
7.市灌溉实验站承担气象观测、作物用水观测和最优灌溉制度试验的公益性职能,定编4人。
8.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市直水管单位,由市机构编制、财政和水利部门核定。各县市区的水管单位由其机构编制、财政和水利部门核定。
(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
1.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在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单位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发生费用由发改委、财政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进行安排。
2.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在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单位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
3.上述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
4.资金来源:公益型、准公益型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工程维护经费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5.水利工程的维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水利建设基金和财政安排经费。各项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统管后,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引导民间资金投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扩宽资金投入渠道。小型水库经营性部分的工程的日常维护经费,财政不予补贴。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投入实行民办民有、民办公助、以奖代补。
四、水管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措施
(一)水利工程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市直管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中型水利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小型水库由业主单位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4.集镇饮水工程,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5.农村五小工程,根据谁建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人。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主管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三)全面推行水管单位改革
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在科学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及多种经营的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性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独立核算。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合理导向”的原则,科学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岗位数额,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利、工作目标、任职条件和聘用(任)期限,实行岗位管理。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和竞争上岗。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剥离出来,逐步推向市场。同级财政部门要核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工程维护资金。
(五)妥善分流人员,落实税收和社会保障政策
1.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诸如发电、旅游、水产养殖、水利工程维修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兴办企业的,要优先使用水管单位分离人员。
2.落实社会保障和税收优惠政策。各类水管单位要积极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改革前水管单位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由同级财政解决。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实体,执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设过程中要克服重建轻管,甚至不管的现象,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和质量终身制。新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同步推进,同时具有建设和管理方案。对缺少管理方案的不予立项、审批。
(七)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视不同情况,采取“谁投入、谁受益、谁管理” 的原则,可以采取租赁、承包、拍卖、转让等办法落实管理主体。
五、水管体制改革的步骤
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定性、定编、定费”阶段。确定水管单位的性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完成定岗、定编和人员经费、工程维护费的测算工作。
(二)水管单位内部改革阶段。积极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等制度改革。推行管养分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妥善分流人员,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允许提前离岗退养、置换身份和停薪留职等。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6月底前,全市各地基本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搞好工作扫尾,做好总结,迎接检查验收。
(四)全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度和时间要求。年内各地要完成好定性、定编、定费工作,明确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等,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07年一季度完成水管单位内部改革,2007年6月底以前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基本完成。
六、加强水管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编委、市财政、市水利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水管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和决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市编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水管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提出具体意见,将财政供养人员编制落实到人;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财政支付经费测算标准及支付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其它部门各司其职,搞好工作配合。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制订和出台相应的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