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置/陈峥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7:00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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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置

陈峥宇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购并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有效利用规模经济效益、实现生产与资本的迅速扩强,起着重要作用。就程序而言,企业购并的前提和难点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对于具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而言,这些问题并不困难。无形资产则不同,因为不具有实物形式,无形资产很容易被人们所忽略,评估也很难公正客观,不是低估就是高估。如果低估则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如是高估则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因此,正确分析和界定企业无形资产,科学、准确地评估无形资产,合法公正地处置无形资产,对推动和保障企业的顺利实现,是十分必要的。
无形资产的内涵
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而引入到我国的。但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1992年11月30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一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给无形资产下了一个定义,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该条定义虽然指出了无形资产的一些特点,如不具有实物形态、在企业生产经营中长期起作用等,但未反映出无形资产在提高企业获利能力方面的作用,更没有说明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何种利润。
无形资产的特点
高投入性。无形资产不是凭空形成的,往往需要人、财物上大量投入和花费,就某些跨国大公司而言,其制作商标,往往花费上亿美元作调查、论证,以求商标设计的独特性、明快感和可识别性。
高风险性。就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而言,如果投资失败,还会有残值。而无形资产则不同,因为不具备实物形态,所以,一旦投资的失败,就是彻底的失败,连残值也没有。
高效性。无形资产的形成虽然投入巨大,但一旦成功,其效益也十分可观,常常给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效益。
创造性。无形资产因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含量比较高,因此,要求比较强的创造性,反对重复。这在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决窍等无形资产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积累性。无形资产的形成决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前期人力投资的一种长期积累,有的甚至是几代人、几十代人的努力才形成的。
无形资产的内容与分类
关于这个问题,国内外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六因素论、九因素论、十二因素论、十四因素论等。
而美国评值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已达23项。这23项是:(1)专利;(2)特许权;(3)配方:(4)版权;(5)商标:(6)专营权:(7)交易合同;(8)电脑软件;(10)租赁权益;(11)优惠融资;(12)商誉;(13)商业秘密;(14)技术秘决;(15)职工队伍;(16)分销;(17)包销;(18)核心储户基础;(19)失业评价;(20)生产和销售系统;(21)缩微胶片;(22)权利;(23)广告材料。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无形资产的内容包括十四项,它们是:(1)商标权;(2)专利权;(3)专有技术;(4)版权;(5)特许权;(6)计算机软件及网络技术;(7)域名权;(8)优惠合同;(9)商业秘密;(10)劳动力组合;(11)商誉;(12)供销网络;(13)土地作用权;(14)租赁权。上述域名权,即单位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的名称。
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
按照国际贯例,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无形资产的分类、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时,评估方法也不相同。本文主要论述企业购并中无形资产处置的方法,即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或转让对象时地行评估的方法。它可以是单项无形资产,也可以是一组无形资产,甚至还可以是整体转让时的无形资产的评估。上时,无形资产不是作为单项生产要素,而是作为一种获利能力来评估的,故应适用收益法。
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无形资产进行科学、准确地评估是公正、有效地处置无形资产的前提。而目前突出的问题恰恰是评估不科学、不准确,甚至混乱无序,任意性较大,资产流失严重。其主要表现是:
1、“政出多门”,割据现象严重。
2、方法不科学。如前所述,无形资产评估因评估目的、对象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有些单位却是不分对象和目的,只用一种方法,或用错了方法。
非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是空白
业管理费中列出,未经过资本化处理;还有些无形资产,如商誉,没有直接的费用支出。
这一切都给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困难。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无形资产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以结束目前的政出多门、人员混杂、方法不科学的被动局面。
企业购并中无形资产处置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无形资产处置的形式
就企业购并而言,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投资,即用无形资产作投资去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对该企业实行控股,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以无形资产盘活有形资产。二是转让买卖。即经营不好的企业被购买兼并时一同转让给购买方、兼并方。
无形资产处置中的主要问题
作为投资时无形资产处置的主要问题是对无形资产的高估和违法处置。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从种类(质)与出资(量)两方面对无形资产作出资作出规定:(1)在种类上,只限于工业产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不行。(2)在量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目前的问题是,一些企业不仅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无形资产,而且在以无形资产投资时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在种类上,把商誉、管理等无形资产都拿进来作投资;在量上,无形资产作出的比例甚至多达百分之百,不注入新的资金,完全用无形资产盘活有形存量,实则与空白套白狼无异。这样的无形资产处置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最终效果也不理想,大多数非法没有盘活有形资产,连无形资产也跟着贬值。
转让买卖无形资产的主要问题是无形资产的低估和严重流失,表现在:
交易不规范造成无形资产流失。
人员安置不当引起资产流失。
无形资产的闲置造成无形资产流失。
几点对策与建议
以“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规范交易。要尽快制定产权交易法,从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程序、产权评估主体、评估标准等方面加以规范,制止私下交易,遏制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尽快成立产权经纪公司和产权收购公司,以专业华的水平和素质,保证产权尤其是无形资产处置的高效、合理、科学。
合理安置人员,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一是优先安排原来的业务骨干;二是在劳动合同中对业务骨干加以约束;三是以反不正当竞争限制业务骨干利用原企业的无形资产从事竞业经营。
在刑法中明确流失无形资产犯罪的内容。新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并不少,但直接突出无形资产犯罪的并不多,侵犯知识产权罪侧重点十侵犯,而不是流失,对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来说,针对性不强。建议在刑法中设立侵占、流失无形资产罪或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循私地价变卖国有资产罪中明确无形资产犯罪的内容,以加大力度,制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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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14号



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的国防观念,引导和激励妇女群众为推进新时期的国防建设作贡献,全国妇联决定,在妇联系统和广大妇女群众中进一步加强国防教育工作。特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
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双拥工作会议精神,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保障亿万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我们必须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培养公民国防意识、增加国防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加强国防教育,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我国安全环境面临的形势与严峻挑战,自觉强化国防观念;有利于凝聚全民族的意志和力量,为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国防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有利于更好地动员组织群众,打牢人民战争的基础,提高我国高技术条件下的威慑力和实战能力,确保有效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祖国的安全与统一。广大人民群众是开展国防教育的主要受众群体,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是其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妇女在社会、家庭以及子女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广大妇女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的国防教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国防教育工作责无旁贷。各级妇联组织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把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
抓好国防教育,领导是关键,组织是保障。全国妇联已经成立了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各级妇联组织也要积极行动,形成上下呼应的组织网络,切实履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的职责,把国防教育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防教育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同时,各级妇联领导干部要率先学习国防知识,带头参加国防教育的宣传实践活动,身体力行,推动国防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三、增强国防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国防教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紧跟形势的发展变化,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开拓创新。各级妇联组织要在继承以往支持国防建设、开展国防教育的好传统、好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形势需求和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在广大妇女中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工作,努力增强国防教育的时代感、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突出国防教育的重点内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各级妇联组织要重点抓好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等方面的教育,广泛宣传《国防教育法》,宣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维护国家统一观念,强化反侵略、反分裂意识;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自觉地履行国防义务;树立综合安全观念,增强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科技、信息安全的警惕性,以实际行动为国家改革、发展与稳定作贡献。
要丰富国防教育的活动形式和教育手段。各级妇联组织要将开展国防教育与各地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学习型家庭创建、拥军优属活动、小公民道德建设以及先进妇女、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等活动中融入国防教育内容。要根据妇女特点,采取举办征文、演讲,慰问部队女兵,开展优秀女军人、好军嫂评选表彰等活动形式,使教育活动生动活泼,深入人心,取得实效。要把宣传教育活动与办实事、求实效结合起来,满腔热情地关心军人家属,把农村女军属、下岗女工中的军嫂和军属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帮助她们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她们积极开拓进取,建功立业。
要在妇联干部培训中增设国防教育课程。全国妇联在干部培训中,将增设国防教育课程,聘请专家学者讲授国防知识,编写国防教育提纲,进一步提高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各级妇联组织也要在干部培训中强化国防教育内容,使国防教育成为妇联干部的必修课程。
要充分发挥妇女院校和儿童活动阵地作用。中华女子学院要结合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国防教育,组织国防教育讲座,举办国防知识竞赛等活动。各地妇女干部院校也要结合实际,运用各种教育方式,丰富教育内容,保证对学生的国防教育落到实处。各地儿童活动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如组织国防教育夏令营,开展“国防教育一日”主题活动等,从小培养孩子们的国防意识。
要加大对国防教育的宣传力度。各级妇联组织及其所属妇女报刊,要大力宣传献身国防事业的军人及军队干部家属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军队利益高于一切的爱国主义精神,尤其要大力宣传那些关心军人、理解军人,支持人民军队建设,为国防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的优秀军队干部家属和拥军先进人物、先进集体的事迹。全国妇联决定把2004年的8月作为“全国妇女国防教育宣传月”。今年“八一”建军节,拟由全国妇联主要领导带队,走访慰问部队女兵。同时,全国妇联宣传部、中国妇女报社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将联合举办第二届全国“军旗·军嫂”征文暨摄影作品评选活动。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八一”建军节暨“全国妇女国防教育宣传月”,形成国防教育的宣传热潮,包括走访慰问女军人、军人家属;表彰女军人集体、优秀女军人、优秀女军烈属;开展面向全体干部职工的关于国防知识、国防形势及《国防教育法》的教育讲座;深入社区,开展社区国防教育宣传日活动,并树立典型社区向全国推广。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6月15日


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
1998年5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铁路运输走向市场,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车是指在国家铁路上进行运输营业的软、硬座,软、硬卧(含高卧),餐车(包括单节和整列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 出租方出租的客车应为管内和跨局的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慢车。热线车、收益好的客车不得出租。
第四条 租赁、承包均应贯彻兼顾国家、出租方及承租方、发包方及承包方利益的原则,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租赁经营
第五条 出租客车时,出租方必须是铁路运输企业。承租方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支付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 办理租赁客车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1.出租方和承租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3.租用的时间、区间;4.租车费用及付费方式;5.经营范围;6.车票的发售方式;7.风险抵押;8.违约责任;9.租赁保证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10.争议条款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承租方不得自行改变车内的设备及功能。交接时,合同双方应有交接记录,交接记录由双方签字生效。
第八条 车辆的检车、维修工作由出租方承担。车辆在租用期间的日常检查、维修和按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定期检修,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需甩车时,出租方应提供其它车辆替代。车辆在租用期间因承租方使用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或配件缺失时,其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 租车费用应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收取。
餐车出租除核收租车费和挂运费外,还须核收经营管理费。经营管理费的标准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租用费和挂运费由分局(总公司,无分局的由铁路局,以下同)、铁路局(集团公司)按运输收入有关规定,分管内、直通列报运输收入。
第十条 出租客车时,由分局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报铁路局批准,直通客车出租时,应报国务院铁路客运主管部门批准。
租车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所租车辆转租。
第十一条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营规章适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十二条 承租方租赁客车时,其经营范围一般仅限于该车种本身的功能,超范围经营时,其经营内容和租车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食品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自制品毛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
第十三条 租用客车经营期间客运各工种由承租方承担,如需出租方提供劳务人员时,应在合同中载明人数、工种、劳务费等。检车员、乘警由出租方提供,不收劳务费。

第三章 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应由分局(路局)作为发包方与路内运营单位(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包主要内容:
1.定额指标:运输收入。
2.工作质量:列车安全、服务、卫生、治安秩序和作业标准符合《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和《乘务工作标准》的规定。
3.人员工资收入。
第十六条 核定承包基数时,要考核所承包列车上年的实际收入(含站售、车补、客杂),同时考虑运价调整、客流变化和路内免票乘车等因素,由运输、车辆、公安、财务收入、劳资、统计等部门共同测算核定,最低应比承包前一年的实际收入高10%。
第十七条 承包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主要包括:
1.承包方和发包方名称、地址;2.承包列车的车次、编组;3.承包时间(不得少于一年);4.承包定额及工作质量;5.经营范围;6.违约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旅客票价收入按承包基数全部列报运输收入。超基数部分作为承包单位的经营收入,同时列报客运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遇承包方与外部发生矛盾时,发包方应积极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承包经营时,承包方的人员组合应以现有职工为主组合。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劳务合同。

第四章 票据的请领发售
第二十一条 承租、承包期间的运营票据应采用《客规》、《客运办理细则》规定的票据,票据由出租、发包方提供。
出租客车使用的票面必须打印“Z”字母标记(使用代用票时可专用一组,在记事栏内按上述规定记载。计算机售票除外)。由列车发售车票时,车站应发给“上车补票证”。按上述规定发售,以便于清算。
承包列车的票据必须使用专组票据,列车发售时,不收手续费。
票据的请领按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租赁的列车在站车发售车票时,不得超过列车终点站。持有直通车票的旅客允许换乘承包、租赁的列车。
第二十三条 对《客规》规定减价优惠对象购票乘车时,仍执行《客规》规定。

第五章 旅客运输组织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客车,车站按现行规定组织旅客售、剪票,做好服务工作。对列车以记录交下的无票人员或伤、病、亡旅客不得拒收,并应认真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对乘坐租赁、承包列车的旅客在上车前、下车后发生伤害的,按现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的客车在运营期间发生旅客伤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时,属于承租方责任时,其事故处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属于出租方设备质量的原因时,其事故处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属于其它原因造成的,出租方承担80%,承租方承担20%。承租方对自身无过错的事件应提出足以说明问题的证据。
承包的列车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按现行旅客伤害事故的规定处理。属于承包单位责任事故时,对承包单位应有处罚措施。
持“上车补票证”进入检票口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按有票旅客处理。事故处理程序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包、租赁经营的列车应接受铁路有关部门对其执行规章制度及工作质量的检查。发现有违章、违纪的问题时,出租、发包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现行铁路规章有规定的,按现行铁路规章办理。现行铁路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铁路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