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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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益,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年度老年事业发展经费,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资兴办各类老年设施,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承担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老年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二)主管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工作,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协调社区老年服务工作,指导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社区服务设施和网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人事、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老龄委员会应当做好反映老年人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利用自身条件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将这项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考核内容。
学校应当倡导并组织学生开展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敬老日。
第八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者托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的费用。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第九条 老年人有权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克扣、强占老年人依法拥有的财物。
第十条 房产、土地、公安等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产权变更、土地使用权转移、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户口迁入等手续时,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子女或者有赡养义务的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如继续借用,应当得到老年人同意。
居住老年人自有、承租房屋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自租、自购住房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迁出。
老年人与子女有共同使用权的住房调换、拆迁、改建后,老年人享有与子女同等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对老年人享受的其他待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提倡个人为自己、赡养人为老年人购买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虽有赡养人和扶养人但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社会供养。城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所需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
供或者从村提留、乡统筹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百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生活照顾,为其建立生活档案,定期组织慰问;对七十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救济的数额应当高于其他同等困难的救济对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各单位对按照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老年人医疗保险费用应当及时缴纳,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方便的服务,加强对老年人的健康指导,开设老年门诊、家庭病床,开展老年康复护理、老年病咨询、巡回医疗、义诊等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等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工商、土地、建设、公安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兴办老年设施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对各类老年公益设施必须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公共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配有轮椅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动。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老年人服务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增加服务项目,逐步健全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网点。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老年教育,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老年教育,为老有所学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执行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收取门票费的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实行半价;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上述场所应当设置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半价
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应当为老年人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提供服务。购票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候车(船)室和车船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席位。
浴室等服务行业应当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四条 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与社会和经济发展。
劳动、人事部门应当为老有所为提供条件,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中建立有专长的老年人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人发生纠纷,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基层民事调解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要求调解的,有关组织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在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老年人行动不便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
老年人需要法律服务但经济确有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帮助。
老年人被家庭成员暴力侵害向公安机关紧急求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组织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19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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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批复》(银复[1998]117号)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起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 年利率7.0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7.92%;1998年6月21日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
到期。
二、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含国家储备及地方储备)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7.02%,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7. 92%,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9.00%,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9.72%,五年以上年利率10.3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
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对逾期的处理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1998年4月27日 银复[1998]11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朱总理“关于取消粮棉油收购贷款优惠利率”的指示精神,粮棉油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具体办法是: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之后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1998年6月21日之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
二、由你行发放的国家及地方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一律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原合同利率。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附件: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略)



1998年5月6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8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为适应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规格为副厅级,由自治区经贸委管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划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由自治区经贸委所属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划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规章,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六)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等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二)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处
  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科研经费;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并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以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机关党务、人事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统一负责管理。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15名(含安全督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