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12:47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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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1990年8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吉工商法字[1990]第11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经营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为抢拉顾客争吵打架、扰乱市场秩序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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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关于2008年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于2009年7月23日至30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7月23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大学毕业后本人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资格申请人,按照上述方法办理。
  内地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户籍地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格申请人,应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的决定


  (2005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废止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终止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本市道路上统一执法工作。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