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1:57:59   浏览:8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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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64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8月17日(64)黑法民字第91号《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在法律文书上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表示的请示》收悉。
我院认为,你省审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的同时,对非法的婚姻关系的3种表示方法中,第一、二两种作法,根据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均可分别采用,这样比较主动。第三种表示方法等于是在法律上明确承认非法婚姻关系为合法,这种表示方法非常被动,不宜采用。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在法律文书上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表示的请示 (64)黑法民字第9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基层法院对于一方已婚,又与他人重婚,原夫(妇)控告,经查确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与原夫(妇)离婚,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在判决书上应如何表示,有3种作法。
一、在判决与原夫(妇)离婚的同时,废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
二、只判决与原夫(妇)离婚,对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不表示态度;
三、在判决与原夫(妇)离婚的同时,对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确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一种作法在法律关系上来说,该离婚的判离,对非法的婚姻关系给予废除,在法律上来说比较妥当,但实际上和原夫(妇)判离和解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后,绝大多数还在继续。第二种做法是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回避默许的态度。第三种做法是将非法变为合法,受到了保护,即说服不了当事人,又有失法律严肃性。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是采取第一种做法,在法律文书上表示出来判决原夫(妇)离婚废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包括骗得登记手续的),如果双方均愿意继续婚姻关系可准许或责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示。
196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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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决定




(2006年11月28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4月26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自2006年11月28日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199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应当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案件应立即开始审理。
二、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的外,应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