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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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2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实现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直属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使用和内部管理、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的工资总额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生产上的经济效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分配关系;
(二)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的人均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三)坚持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克服平均主义;
(四)坚持工资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在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使企业工资水平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五条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分别采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以及指令性计划等办法确定。
第七条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根据局人事劳动部门、财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完成情况提取工资总额。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包干数原则上以企业实行包干前的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为基础,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由局人事劳动部门、财务部门核定包干基数。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
第九条 未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以及新建企业(在其未达产或正式营业前),暂实行指令性计划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其工资总额原则上按驻地公布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增长情况确定。若企业现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已超过上述确定原则的,仍维持其企业平均工资水平不变。待其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效挂钩以后,再视其经济效益增长情况确定工资总额。新建企业达产或正式营业,有了效益后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效挂钩办法。
第十条 股份制企业在股票公开上市以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管理办法。对股票未上市的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国有股份占50%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应一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确定工资总额。

第三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与内部工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工资总额(即工资总量)之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第十二条 企业在政府宏观管理下,在局人事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内有下列工资分配自主权:
(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选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制订企业内部工资标准;
(二)建立企业内部正常增加工资制度;
(三)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四)根据职工的劳动表现给予奖惩。
第十三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劳动评价制度
(一)岗位劳动评价,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为基本要素,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将以上四要素分解为若干具体指标,确定各指标的具体测评标准,逐项进行测评,按照测评的综合结果对各岗位进行划类分级,评价不同岗位规范劳动的差别,根据规范劳动差别确定企业的内部工资标准;
(二)职工劳效评价,应通过考试考核办法对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和实际付出劳动量进行评价,根据职工的劳动差别确定职工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企业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内部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从事复杂劳动的职工工资应高于从事简单劳动的职工工资;在艰苦、繁重、危险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工资,应高于一般岗位上的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要坚持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职工本人技术业务水平,聘用或安排上岗,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企业定编、定员定额、职工考勤、经营目标(管理)责任考评、考核以及奖惩等制度。应按本企业有关制度的规定核发职工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八条 企业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要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工资分配中的重大事项,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新增部分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
第二十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本年度的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不得超过核定的包干的工资总额;实行指令性计划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的企业,本年度的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不得超过局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数。

第四章 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一条 局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局属企业经济效益发展状况、劳动力供求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长期和年度工资计划报国家计委和劳动部审批下达后,在总量下根据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以及指令性计划等不同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分解实施下达国家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在编制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预测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企业年度预计发放工资计划,并按归口管理体制向局人事劳动部门申报。由局人事劳动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归口管理体制下达到各企业,用于指导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第二十三条 计划单列的(总)公司应将劳动部批准的年度工资计划,抄送局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归口主管公司应将局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分解到下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工资总额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局人事劳动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按照局人事劳动或归口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做好本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工作。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工资核算,不得坐支、套支现金或在工资基金以外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统一制定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标的调整和补充。企业劳动工资统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

第五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检查监督,主要是指局劳动、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的检查监督,同时也包括企业自身对工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检查监督的办法:
(一)劳动部、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联合组织检查组每年选择一些企业检查;
(二)局劳动、财务、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检查;
(三)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进行检查;
(四)通过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工资总额的不合理增长;
(五)由局人事劳动部门通知企业对工资进行自查,明确企业自查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并对企业上报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九条 检查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检查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人事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条 企业的工资总额的确定和提取违反本规定的按以下各款处理:
(一)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自行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或超过核定的浮动比例多提取效益工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核定的包干数额,由人事劳动、财务部门予以纠正。人事劳动、财务部门通过等额增加下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或核减下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等方法扣回企业多提的工资,并视情况通报批评,对企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二)实行指令性计划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的企业,其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局核定的工资计划数,通过等量核减其下年度的工资计划,扣回其多发的工资,并视情况通报批评,对企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三)本规定对个人的罚款一概由个人支付;对企业的罚款不得在成本中开支。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企业经营者(领导班子)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由劳动部门相应核减企业工资总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领导班子)年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及其晋升工资,由企业根据经营者的实绩提出建议,按工资管理体制,经局劳动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由任命或聘任机构审批后兑现。企业经营者(领导班子)的年工资收入、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凡全面和超额完成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企业经营者(领导班子)年工资收入,在国家新办法颁布之前,仍按劳动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劳薪字[1992]36号)精神执行;
(二)凡没有完成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企业,要相应扣减企业经营者的年工资收入;
(三)企业经营者(领导班子)的年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工资的倍数或扣减的比例,应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企业主管劳动部门批准,并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列支。执行结果应向职工公开。
第三十三条 企业劳动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自我检查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情况,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局直属所有企业,包括: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我局批准纳入局劳动计划管理之列的有关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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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林书设 陈育报


建设镇位于我县西北部,辖区面积80平方公里,人口2.3万余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集镇商贸繁华,交通便利,治安状况较为复杂。一年来,我所把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巩固 严打整治斗争成果、提高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局势驾驭能力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积极探索,边打边建,初步建立起以党委、政府为领导,以派出所为核心,以群防群治力量为基础的打防控一体化,点线面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了辖区治安稳定,为全镇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今年1—6月份,全镇共发刑事案件17起,同比下降55.3%,以往比较突出的打架斗殴案件发6起,比降66.7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在体系建设的基调上,将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为政府行为,取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而不是靠派出所几条枪就可以完成。因此,我所在对辖区治安状况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向镇党委、政府多请示、多汇报,取得党委、政府对派出所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为政府行为,形成以党委、政府牵头领导,以派出所为核心协调,以社会各阶层力量为基础的防控体系建设框架。一是专门成立了由镇分管综治副书记为组长,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动社会各界防控力量。二是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定期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党委、政府协调解决,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三是积极争取镇党委、政府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镇政府在镇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专门拨出开展防控工作专项经费8000元。
二、在体系建设的内容上,根据辖区治安特点,建立了点、线、面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
㈠突出点的防控。点的防控就是把辖区需要重点防控的对象(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作为整个防控体系的点来进行重点防控,提高派出所对这些点的情况掌握和控制能力。点的防控在整个治安防控系中处于支点的位置,是防控的重点。我所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点的防控。一是增设治安报警点。在辖区治安复杂地区和重点村增设一个治安报警点,进一步方便群众报警。同时,使派出所对辖区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能在最短时间内掌握。二是建立防控支点。将辖区内28个重点单位、行业、场所作为防控支点,逐点建档,跟踪管理,以加强派出所对这些重点防控支点情况的及时掌握。三是针对重点人员建立控制点。在可能涉嫌犯罪人员、逃犯等列控对象周围,通过布建耳目等手段,对其进行全方位秘密控制,及时掌握动态。在今年夏季百日会战初期,通过加强点的控制,先后抓获上网逃犯高忠东、高忠玉两人。
㈡抓好线的防控。点的防控需要线来连接,线的防控抓好了,也就巩固和加强了点的防控。线的防控在整个体系建设中处于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是防控不可缺少的一环。对线的防控,主要是通过加强路面巡逻,起到威慑作用,提高防控能力。一是组建镇治安巡逻队。目前有队员4名,主要负责对辖区治安复杂区域和重点路段的治安巡查,加强线上防控,强化打击现行犯罪的力度。二是组建护村(厂、校)巡逻队。以村治保会、厂矿和学校保卫科为依托,共组建14支75人,有选择、有重点地义务开展治安巡逻。三是规范巡逻方式。针对辖区治安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确定巡逻防范的重点路段和区域,组织民警、巡逻队员进行车巡、步巡。同时,将巡逻分为2个时段:白天为常规段,由责任区民警带领一名巡逻队员结合日常工作在本辖区巡逻;夜间为重点段,由2名民警带2名巡逻队员对重点区域开展巡逻,以夜间巡逻为主。开展治安巡逻工作,提高了辖区的“见警率”和“管事率”,增强了公安机关对社会面的管控能力,在控制三类可防性案件、控制公共场所发案、提高群众安全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建设镇公共娱乐场所较多,打架滋事等案件时有发生,通过开展夜间治安巡逻,此类案件大幅下降。今年入夏以来,集镇所在地的歌舞厅、一保岬、六保岬冷饮点等公共场所发生打架案件2起,其中1起被当场制止,发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66.7%。6月19晚12时许,池某在相约酒吧过生日时与同在该场所跳舞的郑某因小事发生争吵,二人及其朋友共十余人,矛盾逐步激化,有可能酿成群殴事件,被巡逻到此的民警及巡逻队员当场予以制止。6月23日凌晨2时许,巡逻人员在建设粮站院内当场抓获正在撬盗摩托车的陈维满、罗上铃,从中破获盗车案件3起。开展巡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使民警认识到改革旧有的警务模式的必要性,促进了思想观念的转变,为今后总体警务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㈢开展面的防控。面的防控就是对整个社会面的防控,在整个体系建设中,点和线的防控是重点,但仅有点和线的防控,这个体系是不健全的,只有加上面的防控,整个体系建设才是完整的。我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面的防控:一是着力编织情报信息网。通过布建治安耳目和信息员,形成一张布局合理、覆盖面广、触角灵敏的情报信息网,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各种治安信息。二是努力构建三级联防机制。初级联防即“户户联防”,本着“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指导思想,在相邻的店铺或农户之间开展联防,互相照看。3月24日上午,建忠村民吴士昌在联防守护中发现吴学榜家中有一行迹可疑少年,经盘问将其扭送到派出所,从中破获盗窃自行车案件3起。二级联防为中级联防,由责任区民警分头负责,广泛开展村与村、厂矿与村、学校与村的联防机制。三级联防为周边联防,与毗邻的本县广平、文江、奇韬、太华及永安市槐南乡等周边地区开展广泛而有针对性的治安联防协作机制,达到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共同防控的目标。通过建立三级联防,使派出所对社会面的防控能力大大增强。三是抓好治保调解会建设。加强对两会业务指导,每月召开治保调解主任例会,充分发挥“两会”作用。各村成立了调解小组,聘请3—4名德高望重的群众作为调解员,及时调解纠纷,把矛盾化解在本村,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今年来全镇12个治保调解会共调解民间纠纷23起,没有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
三、在体系建设的特色上,突出加强了流出人口管理。
加强人口管理是治安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人口管理上,我所注重从源头上开展防控工作,在加强常住人口、外来人口的基础管理,以及违法青少年、所外监管人员、两劳释放人员等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的重点管理的同时,突出加强了对流出人口的管理。近年来,我镇富余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人数达数千人之多,在促进我镇及流入地经济建设的同时,也使我镇治安形势出现新动向:一是流出人口在外违法犯罪增多;二是无人监护的在校学生参与违法活动增多;三是农村纠纷矛盾及家庭婚姻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我所在今年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奔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中,将派出所是否要开展流出人口管理作为一个主题,组织全所民警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虽然上级公安机关没有要求流出地公安派出所对流出人口进行管理,而是以流入地公安机关为主,流出地公安机关协助管理,但管好流出人口可以有效预防流出人员违法犯罪,促进流入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流出地、流入地的治安工作和经济发展。于是,我所决定率先将流出人口管理作为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并取得了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支持和配合,成了我所抓治安防控建设的一个特色。主要做法是:
㈠建立台帐,对流出人口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即:及时掌握、核对流出人口的底数及流向。对流出人员的姓名、年龄、原籍住址、流出时间、流入详细地址、从事职业、经济情况、现实表现、发复函情况一一作了登记,建立完整基础台帐。⑴由责任区民警深入各村详细了解流出情况,并登记造册;⑵通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员婚育节育证掌握育龄人员外出情况;⑶通过镇劳务站掌握流出人口从事职业及分布情况;⑷每学期到中小学了解学生父母是否外出及流入地址、从事职业;⑸每月核对流出人口一次,即依托村治保主任和户口协管员对每月流出人员变动情况进行重点掌握登记,与派出所进行核对;⑹及时掌握流出人口返乡时间、返乡原因,对流出人口做到底数清、去向明。目前,全镇现共登记流出人口2937人。
㈡防范在先,对流出人口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一是在每年春节后,由派出所和计生办集中一定的时间对拟外出打工、经商的人员组织进行一次法制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并逐人发放派出所统一编印的宣传手册,提高流出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流出人员在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为流入地经济发展作贡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流出人口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明》、《外出务工人员证明》时,由派出所和镇综治办与外出人员签订《流出务工、经商遵纪守法责任书》,要求其在外出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三是对集中输出劳力和流出人员较多的地方,在流出人员中指定组织能力强的人为义务法制宣传员,一方面配合流入地公安机关对外出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及时掌握流出人员表现情况并及时反馈。四是在每年年底外出人员大量返乡之际,依托村治保会和责任区民警对流出人员进行再教育。
㈢跟踪管理,确保管得住,控得严。主要是强化与流出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和信息反馈。流出人口在外违法犯罪不在少数,我所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流出人口进行分类管理,将流出人口分成四类:一类是指一般群众;二类指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三类是指需要纳入视线人员即重点人口;四类是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对一类人员仅一般掌握,对二、三、四类人员由派出所逐人寄发通报协查函到流入地公安机关,向其通报基本资料,提供相关信息,请其将有关对象纳入视线,重点管理。对流出人员较集中的省内三明、沙县、泉州、晋江、石狮、厦门等地,我所与所在地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签订互通情况、共同管理的协议,建立协作机制,使流出地流入地共同承担管理责任,确保建设籍流出人口少发案,不作案。对流出人口实行分类管理、通报协查制度,不仅为流入地公安机关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服务,同时还直接服务于本辖区的治安防控。减少了人口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㈣亲情帮扶,努力为流出人口排忧解难。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流出人口均有一个担忧和一项困难。担忧的是大人都外出了,家中老人孩子缺少照顾,孩子容易变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困难的是在外打工经商,人生地不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怎么办?我所想流出人员之所想,急流出人员之所急,与相关部门一道,对流出人员提供亲情般的帮助,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验。一是主动与学校配合,将父母外出打工学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加强教育和监护,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对个别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逐个与老师成立帮教小组及时帮教,同时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定期主动上门家访,力所能及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解决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后顾之忧。二是为外出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力所能及保护流出人口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外出务工遇到的实际困难。流出人口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协调,为流出人口提供“娘家”式的支持。如在三明打工的高某在为老板干了半年后,老板找了种种理由克扣高某二个月工钱,我所民警在下村时听到高某的诉求后,民警当天就同劳务站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这一情况并通过劳动部门解决,同时向三元警方通报这一情况,最后在三元警方和劳动监察部门的干预下,被无故克扣的工钱终于如数领回。高某对此感激不尽,写了一封感谢信寄到我所表达谢意。
㈤微机管理,提高流出人口管理的科技含量。为了做好流出人口管理,我所在县局户政部门的协助下,开发出流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流出人口微机化管理,并与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租赁房屋管理系统共同构成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流出人口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5月20日,责任区民警在下村调查中发现在三明富兴堡养猪场务工人员林起绵近日返乡,常出入娱乐场所挥霍,行为反常。通过微机检索其经济状况并结合调查情况,发现此人有盗窃嫌疑,即与所在地派出所联系,从中破获1起2600元现金被盗案件。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本着发展中苏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六年七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合作协定》,制定了本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计划。

  第一部分 科学、高等教育、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卫生、社会保障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和苏联科学院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签订的科学合作协定和两院间的科学合作计划,两院将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各个领域、在不支付外汇和对等的基础上交换学者。根据协议两院将就选定好的题目进行合作。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苏联科学院达成的学术交流计划,两院在不付外汇和对等的基础上,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交换学者。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教育合作计划,双方将促进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苏联教育部、苏联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将互派:
  --有关高等、中等和职业技术教育方面的代表团;
  --大学生、研究生、科研教学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进行学习、进修和科研工作;
  --俄罗斯语言文学教师和中国语言文学教师;
  --学者进行讲学、合作研究、交流工作经验及其他两国具有直接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间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中、小学、职业技术教育教科书和其他教学法书籍。
  双方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以建立学校、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所之间的直接联系。
  教育合作的具体计划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卫生部在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达成的协议范围内将就医学和卫生保健方面最迫切的问题进行合作,通过互派代表团以交流经验,提高医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进行讲学,交换医学科学情报。
  在本计划期间中国《卫生》出版社和苏联《医学》出版社互派代表讨论合作出书和当前医学最迫切的问题,二人,九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社会保障部根据双方商定的题目互派五人组成的专家代表团,为期十天。
  互派一个小型残疾人艺术团。
  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和全俄罗斯盲人协会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互派五名专家,以研究生产教学和盲人的职业培训问题,为期十天。

      第二部分 文化艺术、电影、出版、电视、广播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派出:
  一九八八年:
  --国家“库班哥萨克”歌舞团,不超过七十人,十六天;
  --“中亚和哈萨克各族人民造型艺术和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二人,三十天;
  一九八九年:
  --苏联国家模范大剧院芭蕾舞团,不超过一百人,二十三天;
  --“苏联青年艺术家的创作”展览,随展二人,三十天;
  一九九0年:
  --杂技团,不超过六十人,为期不超过二十三天;
  --“伟大卫国战争纪念物”展览,随展二人,三十天。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八年:
  --中国民族乐团,十五人,二十三天;
  --中国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现代陶瓷作品展览,随展二人,三十天;
  一九八九年:
  --中国民族歌舞团,不超过五十人,二十三天;
  --中国中、青年画家国画展,随展二人,三十天;
  一九九0年:
  --杂技团,不超过五十人,二十三天;
  --中国湖北省民间传统手工艺品和民间艺术展览,随展二人,三十天。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派出:
  一九八八年:
  --群众文化考察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杂技工作者代表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一九八九年:
  --文化部代表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艺术教育代表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舞蹈家代表团,四人,不超过十六天;
  一九九0年:
  --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四人,不超过十六天;
  --戏剧代表团,七人,不超过十六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八年:
  --文化部代表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群众文化考察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舞蹈家代表团,四人,不超过十六天;
  一九八九年:
  --杂技工作者代表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戏剧代表团,七人,不超过十六天;
  一九九0年:
  --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四人,不超过十六天;
  --艺术教育代表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交换剧本目录以供排演,并给予必要的帮助。根据需要,双方可派出编导人员、美工、顾问和其他专家(对此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将促进有关文化机构和院校建立和保持直接的合作:

    中  方          苏    方
  北京故宫博物院      国家艾尔米塔什博物馆
  西安历史博物馆      国家东方各国人民艺术博物馆
  中国国家图书馆      苏联列宁国家图书馆
  上海图书馆        列宁格勒国家M·E·萨尔蒂科夫
               -谢德林公共图书馆
  北京中央音乐学院     莫斯科Ⅱ·И·柴可夫斯基国家音乐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莫斯科模范舞蹈学校
  北京中央戏剧学院     莫斯科国家A·B·卢那察尔斯基戏剧艺术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莫斯科B·И·苏里柯夫美术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列宁格勒国家H·A·里姆斯基-
               科尔萨科夫音乐学院
  上海舞蹈学校       列宁格勒A·Я·瓦加诺娃模范舞蹈学校
  中国艺术研究院      苏联文化部全苏艺术科学研究所

  博物馆间每年:
  --互派专家进行科研工作,二人,不超过十天;
  --互派代表参加学术会议,二人,不超过十天(另行邀请);
  --互换目录、论文、陈列计划及其他资料。
  图书馆间每年交换书籍、教学法、图书目录、图书馆学和图书分类学方面的学术著作。
  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代表参加图书馆业务方面的讨论会(将另行商定和邀请)。
  音乐学院和院校间每年:
  --互派教师讲学和公开授课,一人,不超过十六天(另行邀请)。
  中国艺术研究院与苏联文化部全苏艺术科学研究所在本计划期间交换艺术研究资料和成果并互派两个考察组,每组五人,为期不超过十天(另行邀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互派动物园工作者代表团讨论合作问题,三人,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有关机构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及其全苏“旋律”唱片公司合作出版(或以互换母带的形式)介绍本国民族音乐的唱片、录音带。

  第十二条 一九八九年苏方在华举办唱片展销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执行),中方在苏联举办唱片、磁带、绘画展销会(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执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
  --互派指挥、导演,四人,不超过十六天(另行商定);
  --在必要时互派代表讨论大型艺术团巡回演出和举办展览事宜,三人,不超过十天;
  --互派杂技节目参加在中国和苏联举办的国际杂技节(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接待:
  --根据苏联高等、中等专业教育部的名额去文化院校进修。
  --根据苏联高等、中等专业教育的名额派学生去苏联文化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学习。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电影委员会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间:
  --互派代表团和互换影片,举办庆祝两国国庆的电影周,三人,不超过十天,一九八九年;
  --互派代表选购影片,以便在电影网内放映,每年不超过五人,十至十六天;
  --互换影片和代表团以举办苏联和中国老导演的电影回顾展及放映年轻导演的作品,六人,不超过十六天(另行商定);
  --双方电影资料馆间交换影片和资料;
  --全苏国家电影学院和北京电影学院互换教师以交流工作经验,三人,不超过十天(另行商定);
  --互派电影制片厂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以交流影片的制片和发行经验,八人,不超过十六天(另行商定);
  --互派新闻影片摄制组到对方国家拍摄纪录片,四人,不超过二十一天。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派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电影委员会接待:
  --学生到全苏国家电影学院学习,根据苏联高等、中等专业教育部的名额;
  --见习人员,跟随苏联著名电影大师实践,每年三人,不超过三十天(另行商定);
  --影片和代表团参加塔什干国际电影节(一九八八、一九九0年)和莫斯科国际电影节(一九八九年),三人,时间按电影节章程规定,并参加电影节的电影市场(不超过三人);
  --代表参加全苏电影节(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电影委员会研究联合摄制影片的可能性,如达成协议,将就其制作另签协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电影委员会将研究在电影方面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可能性,如达成具体协议,将互派专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接待,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出版、印刷和书籍发行委员会派出:
  --代表团,五人,十四天,一九八九年;
  --代表参加北京国际图书展销会,三人,九天,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0年;
  --“俄语”出版社代表去“商务印书馆”,讨论合作出版词典事,两次,每次二人,三十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文艺”出版社代表去“人民文学”出版社,讨论合作出版文艺书籍事,两次,每次二人,七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行星”出版社代表,为合作出版画册作拍摄工作,两次,每次三人,十五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苏联百科全书出版社代表去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解决百科词典出版问题,二人,九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派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出版、印刷和书籍发行委员会接待:
  --代表团,五人,十四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代表团,参加莫斯科国际图书展销会,三人,十天,一九八九年;
  --商务印书馆代表去“俄语”出版社,讨论合作出版词典事,两次,每次二人,三十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人民文学出版社代表去“文艺”出版社,讨论合作出版文艺书籍事,两次,每次二人,七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人民美术出版社代表,为合作出版画册作拍摄工作,两次,每次三人,十五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代表去苏联百科全书出版社,解决百科词典出版问题,二人,九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第二十一条 中国外文出版社和苏联“进步”出版社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互派代表团,以建立联系并讨论合作问题,二至三人,十四天。

  第二十二条 中国外文出版社和苏联相应的出版社互换专家一名,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发行委员会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互派图书出版发行工作者代表团,每方不超过七人,十四天。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代表团及展品参加莫斯科国际图书展销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和全苏版权局互派二人代表团,交流工作经验,不超过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一九八九年派二人赴苏联参加莫斯科国际图书展销会,十天。
  全苏版权局于一九九0年派二人参加北京国际图书展销会,十天。

  第二十六条 双方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发展已建立的直接联系,并在其签订的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三部分 创作协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作家协会和苏联作家协会互派:
  --作家代表团,不超过六人,为期十六天(每年);
  --青年作家代表团,进行专业交流,三至四人,为期十六天;
  --文艺报刊代表,收集供发表的资料,不超过三人,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作家协会将邀请对方代表参加国内和国际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和苏联美术家协会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中方一九八九年派出,苏方一九九0年派出,为期十六天。

  第二十九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派出,苏联作曲家协会接待中国作曲家代表团,三人,进行创作会晤并参加一九八八年五月在莫斯科举行的国际音乐节,为期十六天;
  中国音乐家协会接待,苏联作曲家协会派出作曲家代表团,三人,为期十六天,一九八九年。

  第三十条 中国戏剧家协会和苏联戏剧家协会于一九八八年互派国际戏剧研究院中国和苏联中心代表团,每方二人,为期十六天;
  中国戏剧家协会和苏联戏剧家协会互派代表团,中方一九九0年派出,苏方一九八九年派出,每方四人,为期十六天。

  第三十一条 中国电影家协会和苏联电影家协会互派代表团,进行业务交流,中方一九八九年派出,苏方一九八八年派出,每方五人,为期十六天。

  第三十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于一九八八年接待,苏联建筑家协会派出苏联建筑家代表团,了解中国建筑业实践活动,举办苏联当代建筑业讲座,二至三人,为期十天。
  中国建筑学会于一九八九年派出,苏联建筑家协会接待中国建筑家代表团,了解居民住宅建筑方面的经验,二至三人,为期十天。
  中国建筑学会于一九九0年接待,苏联建筑家协会派出苏联建筑家代表团,了解文化娱乐设施建筑方面的经验,二至三人,为期十天。
  两个组织将互相交换建筑杂志。

  第三十三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苏联记者协会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互派代表团(隔年一起),交流工作经验,收集撰文资料和发展双方的联系,三至五人,为期十四天。
  两个组织对派驻在北京和莫斯科的苏联和中国记者的工作将给予协助,同时对临时访问中国和苏联的新闻记者也将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苏联文化基金会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代表团,每方五人,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第四部分 其它机构和组织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苏联部长会议档案总局互派二至三人代表团,相互了解档案机关工作和讨论两国档案机构进行合作的问题,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第三十六条 新华通讯社和苏联通讯社(塔斯社)在两个通讯社协议和议定书基础上互换:
  --新闻及新闻图片资料;
  --记者和其他工作人员,交流工作经验及收集对方国家有关资料,每方三人,为期不超过十六天(每年)。

  第三十七条 新华通讯社和《新闻》通讯社互换书籍、照片、录相资料、电讯稿及图片展览(不超过五十幅),以庆祝中国和苏联国庆日。

  第三十八条 中国画报社和苏联画报社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互派代表团,讨论合作问题,二人,十四天。

  第三十九条 双方支持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和全苏集邮者协会建立联系,交流工作经验,交换资料,派代表参加对方举办的集邮活动,具体事宜由两国集邮组织另行商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苏联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双方每年签订的体育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五部分 通则

  第四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进行符合本计划目的和任务的其它合作项目。
  在执行本计划期间,如双方中的一方要作某些非原则性变动,双方有关部门将通过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为实施本计划,双方有关部门可直接签订合作计划和议定书。

  第四十三条 派遣方应预先通知接待方派出人员的简况、访问要求、是否需要翻译等。
  派遣方在得到答复后,应最迟在访问前二十天通知接待方抵达日期、过境口岸和交通工具。

  第四十四条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艺术团、随展人员至对方首都的往返旅费及有关道具和展品的往返运费。
  接待方负担代表团、艺术团、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必要时提供医疗帮助,并负担道具、展品运输及组织展览、演出、印制宣传广告材料、目录、节目单的费用,提供展出和演出场地。
  展览结束后,接待方负责展品在其境内的安全并将展品及时归还派遣方。
  演出交流中的组织技术问题由两国有关的演出单位协商。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四日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俄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蒙             瓦西里·格奥尔基
                     耶维奇·扎哈罗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