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还必须进行工程竖向设计。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和净空,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附件2(《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净空》)的要求。
第六条 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与城市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定附件3(《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的要求。
第七条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4(《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要求。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修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标准进行建设,并应严格控制平交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置。
第九条 利用城市江河水域岸线进行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应遵循城市规划所要求的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确保防洪安全和增加城市亲水空间原则。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货运港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港口、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以及码头泊位、船型、货种、货场(站)吞吐量、装卸工艺、仓储、疏港等需要,确定其水域、陆域范围。新的船舶锚地应布置在白沙洲以上或天兴洲以下水域。港区和新的船舶锚地应避开规划桥位、水上渡口和过江电缆。
第十一条 建设机场、码头、车站、道路和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应不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总数的10%;
(二)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距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规划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中点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0米;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大于12%;
(四)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50个以上的,其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口与入口的净距不少于10米;
(五)小汽车停车场泊位长度不少于5.5米,宽度不少于2.3米;通道净宽不少于6米,转弯半径不少于7米;
(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第十四条 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确定。
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规定附件7(《车辆换算当量系数》)的要求。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标志、路灯、电车馈线杆不得占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道路绿化不得影响道路行车的安全。
第十六条 车站、码头、机场和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地段、旅游景点,应设置客运出租汽车站点。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设置公交港湾式停车站。
第十七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有堤防和防水墙不得新设闸口。
第十八条 城市各类管线应沿城市规划道路敷(架)设。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中心城区内影响城市景观的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
集中供热设施的热力管线通过城市道路时,应以沟槽式埋入地下。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敷设应遵循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的原则。敷设管线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8(《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件9(《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要求,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危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生产、生活需要临时敷(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建设临时管线。临时管线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地下管线、排水管涵、明渠的覆盖面上搭盖建筑物;禁止在江河电缆区的滩地和水域搭盖建筑物、挖沙取土、抛锚作业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有碍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台、通讯微波站和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等无线通讯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民航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选址。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空中微波走廊区域内原则上不得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因城市建设确需修建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空中微波走廊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液化气储配站。城市燃气调压站、气化站,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二十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竣工测量的图纸及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
┌────────┬────────┬────────┬────────┐
│ 铁 路│ 京 广 线 │ 汉 丹 线 │ 专 用 线 │
│交叉方式 │ │ │ │
│道 路 │ 武昌环线 │ 武 大 线 │ 支 线 │
├────────┼────────┼────────┼────────┤
│ 快 速 路 │ 立 交 │ 立 交 │ 立 交 │
├────────┼────────┼────────┼────────┤
│ 主要干道 │ 立 交 │ 立 交 │ 立 交 │
├────────┼────────┼────────┼────────┤
│ 次要干道 │ 立 交 │ 立 交 │ 平 交 │
├────────┼────────┼────────┼────────┤
│ 支 路 │ 立 交 │ 平 交 │ 平 交 │
└────────┴────────┴────────┴────────┘
附件2: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净空
(单位:米)
┌──────────┬──────┬──────┬──────────┐
│ 通行车辆│ │ 非机动车 │ │
│净空高度 │ 机 动 车 │ │ 备 注 │
│道 路 │ │ 人 行 │ │
├──────────┼──────┼──────┼──────────┤
│ 快 速 路 │ ≥5.0 │ ≥2.8 │ 本表适用于道路下│
├──────────┼──────┼──────┤穿铁路,有(无)轨电│
│ 主要干道 │ ≥5.0 │ ≥2.8 │车行驶的道路,通行净│
├──────────┼──────┼──────┤空均为5米。若道路上 │
│ 次要干道 │ ≥4.8 │ ≥2.8 │跨火车,通行净空按铁│
├──────────┼──────┼──────┤路规范。 │
│ 支 路 │ ≥4.5 │ ≥2.6 │ │
└──────────┴──────┴──────┴──────────┘
附件3: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
(单位:米)
┌───────────┬───────┬───────┬───────┐
│ 铁 路│ │ 支 线 │ 铁路通信 │
│安全间距 │ 铁路干线 │ │ │
│种 类 │ │ 专 用 线 │ 架 空 线 │
├───────────┼───────┼───────┼───────┤
│ 围 墙 │ >10 │ >8 │ >3 │
├───────────┼───────┼───────┼───────┤
│ 建 筑 物 │ >12 │ >10 │ >5 │
├───────────┼───────┴───────┴───────┤
│ 备 注 │ 铁路以最外侧轨道、通信线以最外侧线的垂直投│
│ │影计算起点,铁路线路为路堑时取上限。 │
└───────────┴───────────────────────┘
附件4: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
┌────────┬──────┬──────┬──────┬──────┐
│ 名 称 │ 建筑物 │ 道 路 │ 铁 路 │ 热 力 │
│ │(凸出部分)│ (路缘石) │(轨道中心)│ │
├─┬──────┼──────┼──────┼──────┼──────┤
│ │ 10KV边导线 │ 2.0 │ 0.5 │ 杆高加3.0 │ 2.0 │
│电├──────┼──────┼──────┼──────┼──────┤
│ │ 35KV边导线 │ 3.0 │ 0.5 │ 杆高加3.0 │ 4.0 │
│力├──────┼──────┼──────┼──────┼──────┤
│ │110KV边导线 │ 4.0 │ 0.5 │ 杆高加3.0 │ 4.0 │
├─┴──────┼──────┼──────┼──────┼──────┤
│ 信息通信 │ 2.0 │ 0.5 │ 4/3杆高 │ 1.5 │
├────────┼──────┼──────┼──────┼──────┤
│ 热 力 │ 1.0 │ 1.5 │ 3.0 │ / │
└────────┴──────┴──────┴──────┴──────┘
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米)
┌────────┬────┬────┬────┬─────────┬────┐
│ │ │ │ │ 信息通信 │ │
│ 名 称 │建 筑 物│道 路│铁 路├────┬────┤热 力│
│ │(顶端)│(地面)│(轨顶)│电力线有│电力线无│ │
│ │ │ │ │防雷装置│防雷装置│ │
├─┬──────┼────┼────┼────┼────┼────┼────┤
│电│ 10KV及以下 │ 3.0 │ 7.0 │ 7.5 │ 2.0 │ 4.0 │ 2.0 │
│ ├──────┼────┼────┼────┼────┼────┼────┤
│力│ 35-110KV │ 4.0 │ 7.0 │ 7.5 │ 3.0 │ 5.0 │ 3.0 │
├─┴──────┼────┼────┼────┼────┼────┼────┤
│ 信息通信 │ 1.5 │ 4.5 │ 7.0 │ 0.6 │ 0.6 │ 1.0 │
├────────┼────┼────┼────┼────┼────┼────┤
│ 热 力 │ 0.6 │ 4.5 │ 6.0 │ 1.0 │ 1.0 │ 0.25 │
└────────┴────┴────┴────┴────┴────┴────┘
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
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
│ │ │ │ │ 非机动车 │ │
│序号│ 建筑性质 │ 项 目 │机动车├───────┬──┤ 备 注 │
│ │ │ │ │ 内部 │外来│ │
├──┼───────┼────────────┼───┼───────┼──┼─────────────────────────┤
│ 1 │ 旅 馆 │ 停车位/每客房 │ 0.25 │ 0.75 │0.25│ │
├──┼───────┼────────────┼───┼───────┼──┼─────────────────────────┤
│ 2 │ 饭店、娱乐 │ 2 │ 0.75 │ 1.0 │1.0 │饭店指餐馆、酒店等。桑拿、健身场馆参照此指标执行。│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3 │ 办公楼 │ 2 │ 0.8 │ 1.5 │1.0 │证券、银行营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按此指标执行。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 │ 一 类 │ 2 │ 0.5 │ 1.0 │2.0 │指大型超市、批发及农贸市场。 │
│ │商业│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4 │场所├────┼────────────┼───┼───────┼──┼─────────────────────────┤
│ │ │ 二 类 │ 2 │ 0.3 │ 1.0 │2.0 │指一般商业。证券、银行营业场所非机动车停车位按此指│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标执行。 │
├──┼──┼────┼────────────┼───┼───────┼──┼─────────────────────────┤
│ │ │ 一 类 │ 停车位/每百座 │ 3.5 │ │ 25 │指客量规模(座位数)大于等于15000的体育场,客量规 │
│ │体育│ │ │ │ │ │模(座位数)大于等于4000的体育馆。 │
│ 5 │场馆├────┼────────────┼───┤职工人数的30%├──┼─────────────────────────┤
│ │ │ 二 类 │ 停车位/每百座 │ 2.0 │ │ 25 │指客量规模(座位数)小于15000的体育场,客量规模( │
│ │ │ │ │ │ │ │座位数)小于4000的体育馆。 │
├──┼──┴────┼────────────┼───┼───────┼──┼─────────────────────────┤
│ 6 │ 影(剧)院 │ 停车位/每百座 │ 3.0 │ 5.0 │ 25 │ │
├──┼───────┼────────────┼───┼───────┼──┼─────────────────────────┤
│ 7 │ 展览馆 │ 2 │ 0.4 │ 1.0 │1.5 │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8 │ 医 院 │ 2 │ 1.0 │ 1.0 │1.5 │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 │ 主城区 │ 2 │ 0.07 │ │0.5 │ │
│ │游览│ │停车位/每100m 游览面积 │ │ │ │ │
│ 9 │场所├────┼────────────┼───┤职工人数的30%├──┼─────────────────────────┤
│ │ │其他城区│ 2 │ 0.15 │ │0.2 │ │
│ │ │ │停车位/每100m 游览面积 │ │ │ │ │
├──┼──┼────┼────────────┼───┼───────┴──┼─────────────────────────┤
│ │ │ 别墅 │ 停车位/每户 │ 1.0 │ / │ │
│ 10 │住宅├────┼────────────┼───┼──────────┼─────────────────────────┤
│ │ │ 住宅 │ 停车位/每户 │ 0.25 │ 1.0 │ │
├──┼──┴────┼────────────┼───┼───────┬──┼─────────────────────────┤
│ 11 │ 火车站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2.0 │职工人数的30%│4.0 │地铁、轻轨车站参照此指标执行。 │
├──┼───────┼────────────┼───┼───────┼──┼─────────────────────────┤
│ 12 │ 客运码头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2.0 │职工人数的30%│2.0 │ │
├──┼───────┼────────────┼───┼───────┼──┼─────────────────────────┤
│ 13 │ 客运机场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4.0 │职工人数的15%│ / │ │
└──┴───────┴────────────┴───┴───────┴──┴─────────────────────────┘
注:1、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2、以上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值。
附件7: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
│ │ 机 动 车 │非机动车│
│ 车 型 ├────┬────┬────┬────┬────┼────┤
│ │ 微 型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铰 接 │ 自行车 │
├─────┼────┼────┼────┼────┼────┼────┤
│ 换算系数 │ 0.7 │ 1.0 │ 2.0 │ 2.5 │ 3.5 │ 1.0 │
└─────┴────┴────┴────┴────┴────┴────┘
附件8: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 ├──┼───────┼──┼──────────────┼─────┼─────┼─────┼────┼──┼────────────┼──┼───┤
│ │ │ │ 给 水 │ │ 燃 气 │ 热 力 │ 电 力 │ 信息通信 │ │ │ 地 上 杆 柱 │ │ │
│序号│ 管 线 名 称 │ 建 ├───┬───┤污水├──┬─────┬─────┼──┬──┼──┬──┼──┬──┤ 乔木 │ 灌 ├────┬───────┤道路│铁路钢│
│ │ │ 筑 │ d≤ │ d> │雨水│ 低 │ 中 压 │ 高 压 │ 直 │ 地 │ 直 │ 沟 │ 直 │ 管 │(中心)│ 木 │通信照明│高压铁塔基础边│侧石│轨(或│
│ │ │ 物 │200mm │200mm │排水│ ├──┬──┼──┬──┤ │ │ │ │ │ │ │ │及<10KV├───┬───┤边缘│坡脚)│
│ │ │ │ │ │ │ 压 │ B │ A │ B │ A │ 埋 │ 沟 │ 埋 │ 槽 │ 埋 │ 道 │ │ │ │≤35KV│>35KV│ │ │
├──┼────────────────┼──┼───┼───┼──┼──┼──┼──┼──┼──┼──┼──┼──┴──┼──┼──┼────┼──┼────┴───┴───┼──┼───┤
│ 1 │ 建 筑 物 │ │ 1.0 │ 3.0 │2.5 │0.7 │1.5 │2.0 │4.0 │6.0 │2.5 │0.5 │ 0.5 │1.0 │1.5 │ 3.0 │1.5 │ * │ / │ 6.0 │
├──┼─────┬──────────┼──┼───┴───┼──┼──┴──┴──┼──┼──┼──┴──┼─────┼──┴──┼────┴──┼────┬───────┼──┼───┤
│ │ │ d≤200mm │1.0 │ │1.0 │ │ │ │ │ │ │ │ │ │ │ │
│ 2 │ 给 水 ├──────────┼──┤ / ├──┤ 0.5 │1.0 │1.5 │ 1.5 │ 0.5 │ 1.0 │ 1.5 │ 0.5 │ 3.0 │1.5 │ │
│ │ │ d>200mm │3.0 │ │1.5 │ │ │ │ │ │ │ │ │ │ │ │
├──┼─────┴──────────┼──┼───┬───┼──┼──┬─────┼──┼──┼─────┼─────┼─────┼───────┼────┼───────┼──┤ │
│ 3 │ 污水、雨水排水 │2.5 │ 1.0 │ 1.5 │ / │1.0 │ 1.2 │1.5 │2.0 │ 1.5 │ 0.5 │ 1.0 │ 1.5 │ 0.5 │ 1.5 │1.5 │ │
├──┼──┬──┬──────────┼──┼───┴───┼──┼──┴─────┴──┴──┼─────┼─────┼──┬──┼───────┼────┼────┬──┼──┤ │
│ │ │低压│ P≤0.05MPa │0.7 │ │1.0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
│ │ 燃 │ │0.005MPa<P≤0.2MPa │1.5 │ 0.5 │ │ │ │ │ 0.5 │0.5 │1.0 │ │ │ │ │1.5 │ │
│ │ │中压├──────────┼──┤ │1.2 │ DN≤300mm0.4 │1.0 │1.5 │ │ │ │ │ │ │ │ │ │
│ 4 │ │ │ 0.2MPa<P≤0.4MPa │2.0 │ │ │ DN>300mm0.5 │ │ │ │ │ │ 1.2 │ 1.0 │ 1.0 │5.0 │ │ │
│ │ ├──┼──────────┼──┼───────┼──┤ ├──┼──┼─────┼──┴──┤ │ │ │ ├──┤ │
│ │ 气 │ │ 0.4MPa<P≤0.8MPa │4.0 │ 1.0 │1.5 │ │1.5 │2.0 │ 1.0 │ 1.0 │ │ │ │ │ │ │
│ │ │高压├──────────┼──┼───────┼──┤ ├──┼──┼─────┼─────┤ │ │ │ │2.5 │ │
│ │ │ │ 0.8MPa<P≤1.6MPa │6.0 │ 1.5 │2.0 │ │2.0 │4.0 │ 1.5 │ 1.5 │ │ │ │ │ │ │
├──┼──┴──┼──────────┼──┼───────┼──┼──┬─────┬──┬──┼──┴──┼─────┼─────┼───────┼────┼────┼──┼──┼───┤
│ │ │ 直 埋 │2.5 │ │ │ │ 1.0 │1.5 │2.0 │ │ │ │ │ │ │ │ │ │
│ 5 │ 热 力 ├──────────┼──┤ 1.5 │1.5 │1.0 ├─────┼──┼──┤ / │ 2.0 │ 1.0 │ 1.5 │ 1.0 │ 2.0 │3.0 │1.5 │ 1.0 │
│ │ │ 地 沟 │0.5 │ │ │ │ 1.5 │2.0 │4.0 │ │ │ │ │ │ │ │ │ │
├──┼─────┼──────────┼──┼───────┼──┼──┼─────┼──┼──┼─────┼─────┼─────┼───────┼────┴────┴──┼──┼───┤
│ │ │ 直 埋 │ │ │ │ │ │ │ │ │ │ │ │ │ │ │
│ 6 │ 电 力 ├──────────┤0.5 │ 0.5 │0.5 │0.5 │ 0.5 │1.0 │1.5 │ 2.0 │ / │ 0.5 │ 1.0 │ 0.6 │1.5 │ 3.0 │
│ │ │ 沟 槽 │ │ │ │ │ │ │ │ │ │ │ │ │ │ │
├──┼─────┼──────────┼──┼───────┼──┼──┴─────┼──┼──┼─────┼─────┼─────┼────┬──┼────┬───────┼──┼───┤
│ │ │ 直 埋 │1.0 │ │ │ 0.5 │ │ │ │ │ │ 1.0 │ │ │ │ │ │
│ 7 │ 信息通信 ├──────────┼──┤ 1.0 │1.0 ├────────┤1.0 │1.5 │ 1.0 │ 0.5 │ 0.5 ├────┤1.0 │ 0.5 │ 0.6 │1.5 │ 2.0 │
│ │ │ 管 道 │1.5 │ │ │ 1.0 │ │ │ │ │ │ 1.5 │ │ │ │ │ │
├──┼─────┴──────────┼──┼───────┼──┼────────┴──┴──┼─────┼─────┼──┬──┼────┴──┼────┼───────┼──┼───┤
│ 8 │ 乔木(中心) │3.0 │ │ │ │ │ │1.0 │1.5 │ │ │ │ │ │
├──┼────────────────┼──┤ 1.5 │1.5 │ 1.2 │ 1.5 │ 1.0 ├──┴──┤ / │ 1.5 │ / │0.5 │ / │
│ 9 │ 灌 木 │1.5 │ │ │ │ │ │ 1.0 │ │ │ │ │ │
├──┼──┬─────────────┼──┼───────┼──┼──────────────┼─────┼─────┼─────┼───────┼────┴───────┼──┼───┤
│ │ │ 通信照明及<10KV │ │ 0.5 │0.5 │ 1.0 │ 1.0 │ │ 0.5 │ 1.5 │ │ │ │
│ │地上├────┬────────┤ ├───────┼──┼──────────────┼─────┤ ├─────┼───────┤ │ │ │
│ 10 │杆柱│高压铁塔│ ≤35KV │ * │ │ │ 1.0 │ 2.0 │ 0.6 │ │ │ / │0.5 │ / │
│ │ │ 基础边 ├────────┤ │ 3.0 │1.5 ├──────────────┼─────┤ │ 0.6 │ / │ │ │ │
│ │ │ │ >35KV │ │ │ │ 5.0 │ 3.0 │ │ │ │ │ │ │
├──┼──┴────┴────────┼──┼───────┼──┼────────┬─────┼─────┼─────┼─────┼───────┼────────────┼──┼───┤
│ 11 │ 道路侧石边缘 │ / │ 1.5 │1.5 │ 1.5 │ 2.5 │ 1.5 │ 1.5 │ 1.5 │ 0.5 │ 0.5 │ / │ / │
├──┼────────────────┼──┼───────┴──┴────────┴─────┼─────┼─────┼─────┼───────┼────────────┼──┼───┤
│ 12 │ 铁路钢轨(或坡脚) │6.0 │ 5.0 │ 1.0 │ 3.0 │ 2.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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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政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依法行政。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朱家尖景区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
第三条 设在风景区内的机构接受管委会的统一指导、协调、管理,并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受舟山市人民政府委托,管委会负责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规划在上报审批前,由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五条 风景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对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做好项目选址初审和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依法管理风景区测绘市场。
凡在风景区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活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须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审批手续。
第六条 风景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指导监督风景区内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第七条 风景区现有房屋以危房为由确需维修、翻建、改建的,审批时须向管委会提供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居住的旧庵堂的改建、扩建,由风景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风景区内需维修、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系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文物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维修、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报批时,应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维修方案、图纸、预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危及到文物建筑本身安全的建设活动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报文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依据风景区当年游客接待量和游览接待规模、控制规划,合理确定第二年游客日接待最高限量,不得无限制超量接纳游览者。
重大节假日、节庆活动、香会期期间对进入风景区的游客实行分流、限量。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控制风景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合理制定风景区常住人口户口迁移政策,出台相应的暂住人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风景区各单位、经营网点聘用务工人员,须向风景区劳动部门备案。聘用单位应组织务工人员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学习,熟知风景区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携带危及风景区生态平衡的动植物进入风景区;
(二)经营、销售、使用明令禁止的棒香、金银箔制品、烟花爆竹等违禁物品;
(三)尾随纠缠游客,非法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拉客、揽客、带客活动或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行为;
(四)乞讨;
(五)假冒僧人形象或宗教名义进行欺诈、募捐或变相敛财;
(六)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因规划建设需要从事采土、围填海河水面等活动的,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采取措施,严禁对本土生态安全可能构成危害的一切外来物种进入风景区。
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风景区,须具备产地植物检疫证书,并经风景区森检机构复检方能进入。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变更经营项目或地址、扩展经营场地的,须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在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依法文明经营。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各类宾馆、饮食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应具备垃圾、粪便、泔水的处置设施,按城监和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存放。由专业部门统一上门收取,实行有偿服务,统一处置。
风景区内各单位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按划定区域自行负责保洁,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有偿代为清扫清运。
第十九条 居民和游客应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不准在广场、景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招贴、招牌、阅报栏、广告横幅、宣传栏等应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整洁牢固,与风景区相协调。凡剥蚀、陈旧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张挂各种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 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在风景区内划定自行车、三轮车停放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单位职工自行车停放也应划定停放区域,由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在风景区内设置客运车辆停靠点,专人管理,维持上下客秩序。各单位机动车停放,按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区域统一停放,不得超越划定的界线,并统一朝向。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对在风景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禁止二轮摩托车、个人自备机动车进入风景区行驶。
风景区内人力三轮车、手拉车、自行车实施统一上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内运行的各类客货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装运建筑垃圾、渣土、沙石等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相关部门应阻止车辆上路行驶。
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应设置轮胎除泥装置,落实专职人员管理,禁止轮胎带泥上路。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明码标价管理,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内应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游览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直管公房和单位住房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临时交易市场,举办展销会、社会文化、咨询等活动,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须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据《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