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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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颁发。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餐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直径4.5厘米,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五)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发。
(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单位,以及市属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5厘米,经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七)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单位,以及区(市)县属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2厘米,经区(市)县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八)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直径4厘米,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发。
(九)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直径4.5厘米。由各单位请示上级主管机关颁发,亦可由其上级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制发。
上述(四)至(九)项制发的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本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重庆市”字样。市辖区、区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重庆市”或“××区”、“××县”字样,印章所刊名称学数过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三)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商刻制企业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市人民政论及其各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市人民政府的套印印章,报国务院颁发;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套印印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二)钢印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刻制。各类培训班不得刻制钢印。
(三)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各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一律为椭圆形,规模长4厘米,宽2.7厘米。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企业,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按照公安/部门准刻证核准的项目进行刻制。非指定的企业一律不得擅自刻公章。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1.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2.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区(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可由其上级机关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证明;
4.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凭市人民政论的批文和有关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
5.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凭民政局的社团组织登记证及其证明;
6.外地驻渝机构刻制印章;凭经济协作办公室的批文和证明;
7.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刻制印章,凭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8.大专院校、中小学校需刻制印章的,由市教委出具证明;
9.驻渝新闻出版单位需刻制印章的,由市委宣传部或市新闻出版局出具证明;
10.驻渝部队需刻制印章的,由其上级机关出具证明。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各级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吊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吊牌名称
(一)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机关正门挂书写有机关法定名称的吊牌。
(二)各区人民政府的吊牌,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重庆市××区人民政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吊牌,不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县(市)人民政府。
(四)市政府各局、委员会、办公室的吊牌,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重庆市××局(委员会、办公室)。
(五)市政府直属单位的吊牌,冠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名称,即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乡、镇人民政府的吊牌,冠以县(市)的名称,即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二、吊牌字体
(一)吊牌一律用白底宁体黑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吊牌,应当并列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和汉字。
三、吊牌规格
吊牌的大小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不作统一规定。
四、吊牌制作
(一)各机关单位的吊牌,依照本办法由各机关单位自制。
(二)重庆直辖市建立后,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如果没有改变的,不再重新制作吊牌。
(三)机关单位原有吊牌破损或陈旧的,应依照本办法重新自制。
五、其他规定
(一)各机关单位所属的内部处、科、室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村委会、合作社一般不挂吊牌。
(二)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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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总参谋部


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18日,劳动部、总参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局:为提高军队技术兵专业技能水平,在军队逐步实行技术兵队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这对增强部队战斗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和总参谋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颁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军队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工人考核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本《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技术兵深刻认识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和意义。
二、为加强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劳动部和总参谋部成立“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委员会组成名单附后)。
三、军队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兵各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和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包括考评员工作守则、鉴定规程、考场规则等有关规章,并经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新举措,政策性强,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五、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军队技术兵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附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军队技术兵技术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在军队实行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对军队技术兵进行的初、中、高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及证书的核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军队各类技术兵及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四条 劳动部、总参谋部联合组成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推动开展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军务部。
第五条 总参谋部军务部综合管理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规划、规章和制度。
第六条 军队各大单位、军、师级单位或相当于军、师级单位的军务部门综合管理本单位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会同军队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组成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指导协调本单位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推动开展本单位技术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各总部、军兵种技术兵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和特有工种的标准、规范、试题,组建专业考评组织,组织考评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八条 军队技术兵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者,分别由军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由各大单位军务部门核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军级(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发;《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师级(或相当于师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发。
第九条 军队技术兵取得的上述证书,是本人在服役期间和退伍就业时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也是其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时办理职业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和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明字[2004]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农垦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春季生产已全面展开,夏收作物的田间管理正处在关键时期,春播粮食生产更是时不我待。按照中央领导“工作要抓紧,干部要下去,政策要到位”的指示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行动起来,全力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重点

  一是抓紧落实政策。今年中央扶持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政策,力度之大、实惠之多、出台之快、要求之高,都是历史上少有的。现在的关键是要抓紧落实,让政策的效力真正发挥出来。特别是要不误农时,努力在春播之前把政策落实到田间地头,送到农民手中。

  二是抓紧落实面积。春播是全年生产的大头,粮食播种面积的落实是全年粮食恢复增产的基础。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虽然多数地方主要粮食作物面积都是增加的趋势,但还只是一个计划性安排,必须扎实工作把计划面积落实到户,落实到田间地头。

  各级农业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集中力量,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走出机关,深入下去,落实政策、落实技术、落实服务。

  二、明确具体任务

  各级农业部门的干部和科技人员要真正沉下去,面对面为基层和广大农民提供直接服务。一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进一步宣传落实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农业税减免、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等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二要做好种植引导工作。要加大信息调度,及时发布生产、气象、技术、市场和价格等信息,引导农民扩大粮食生产。要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把政策、价格和增粮增收的辩证关系和道理,向农民讲清讲透,引导他们合理调整生产结构。三要重点做好生产技术服务工作。要迅速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到乡村农户和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种子、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管,搞好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服务。

  三、切实转变作风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减少一切不必要的会议和应酬,集中精力,扎实工作,主动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把政策落实和生产服务做深做细,力戒一般化,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浮夸作假。给农民的政策性补贴要一户一户地算账,补贴金额要张榜公布,真正把好处送到农民手中,防止挪用、截留和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

  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倾听群众呼声,注意发现问题,开展现场办公,设身处地为农民着想,能解决的问题要就地解决,真正帮助农民克服当前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为协助各地做好当前工作,我部已派出27个春季生产督导组赴29个省区市,直接深入基层和农户,进一步宣传落实中央扶持粮食发展的政策措施,督导春播粮食播种面积落实,检查种子、化肥等主要农资市场,了解当前春季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情况和问题。

  完成今年粮食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肩负重任,义不容辞。要着眼大局,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始终做到思想认识和工作要求不放松,通过艰苦细致的努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农 业 部

二OO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