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5:28   浏览:9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特对选民登记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工和学生,均参加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城市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分驻在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应分别参加驻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二)户口在市辖区的县属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县的选民登记,市辖区不予登记。
(三)外地驻当地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参加当地选举的,可持其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的证明,予以登记。
(四)当地组织派往外地或外地派进当地工作、学习、培训的人员,可以就地登记参加选举,但应通知其原选区。
对集体外出人数较多的,受选区委托,派出单位可以派专人前往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人员、学校代课教师,分别由所在单位和学校所属的选区登记。
(六)退休、离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或在所属管理单位选区登记。
(七)选民不在户口所在地而在外地居住的,应回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或委托他人投票选举。
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不作为改变户口的依据:

长期在现居住地参加劳动确已安家定居的;
男女结婚后,尚未办理迁出迁入户口的;
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确有困难的;
因其他原因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
(八)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不予登记。
(九)没有固定住址和正当职业的盲流人员,不予登记。
(十)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探亲的,应予登记,发给选民证。不能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投票选举的,作缺席处理。
(十一)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以及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人员,由所在单位选区登记,参加地方选举;
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地方不进行登记。



1986年12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老字号系列之如何共同使用商标

河南汝阳、伊川,陕西的白水三地都生产“杜康”酒。汝阳、伊川两企业分别申请注册“杜康”商标,在河南省政府的协调下,两企业达成一致:一家注册、两家使用,为此河南省政府专门下发过文件。《商标法》公布后,为解决以前遗留下来的这一复杂的商标问题,国家工商局于1983年7月18日召集使用“杜康”商标的河南汝阳、河南伊川及陕西白水3家杜康酒厂在北京协商,并根据《商标法》第26条之规定,达成“一家注册,另外两家无偿长期使用”的协议。 杜康的案例为我们解决老字号商标与商号的冲突解决提供了一种思路,是否可以将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重点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要解决由谁来注册的问题。老字号一般都涉及到多家企业,这些企业原本是一家,不管由那一家注册对其他家都是不公平的。商标具有排他的垄断使用权,一家注册了,其他家未经许可就不能使用,本来是大家共同享有的资源,凭什么叫你一家给单独占有?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杜康在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主导的解决方式不失为一个可以借鉴的好方法,“一家注册,其他家免费使用。”《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对于注册问题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1、由其中的一家注册,2、各方共同来注册。

其次解决使用问题。注册问题好解决,关键是使用,独家注册的必须许可其他家使用,如何许可使用?共同注册的各家又如何使用?大家都有份其实几乎等于大家谁都没有份,就像公共绿地,谁都可以去踩上一脚,只有人踩,没有人维护,不久绿地成了操场。所以无论是那种注册方式,都应当共同组建老字号使用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商标使用规则,大家在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使用老字号,共同维护老字号。使用规则包括内部使用规则,对外转让、许可使用规则,共同维护的规则等。对内使用规则主要规范内部使用,如果有违反使用规则的使用行为应当严厉制止,比如使用老字号的产品粗制滥造或服务质量低劣等,应当立刻停止其使用老字号的权利,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仍然不能改正的,则应当永久取消其使用权。老字号应当严格限制对外转让,对外许可需要制定许可规则,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对外许可,统一监控许可使用情况,收取的许可费用,应当用于该商标的维护,比如用作宣传等,如果是一方注册的,应当支付一定的使用许可费用。

这样各方以老字号为纽带重新联结为一个整体,按共同商定的规则来严格规范使用行为,和谐地解决了各方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各方同心协力共同将老字号发扬广大。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三)城乡一体、统筹兼顾。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低收入人群中的老年人、重病人员。
  (三)政府确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参险救助。全额资助全市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低收入人群中的年老、重病、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大病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在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对实际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救助。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依据国家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60%给予救助,当年累计最高限额8000元。其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三)门诊救助。惠民医院和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城乡困难群众就医的定点医院,免收救助对象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5%处置费、护理费、心电费、化验费。对救助对象中患小病、常见病人员及急诊急救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化疗、透析等大病门诊治疗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
  (四)购药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未到医院治疗又无钱买药的人员,实行购药救助。救助对象持购药救助卡到定点药店和定点医院直接购药,购药救助起点为100元,救助对象个人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元。
  (五)特殊救助。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困难群众患重大疾病、感染特殊疾病且家庭生活比较艰难的人员,经亲友相帮、邻里互助、区政府扶持和单位帮扶等种种办法无法解决和使其摆脱困境的,由市社会救助管理局负责调查,报领导审批。采取与《市政府十项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特殊救助,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妇分娩、突发公共卫生事故、非疾病治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上报的材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批,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上报市民政局复核备案,报送市财政局下拨医疗救助资金。
  (四)医疗救助的调查、审核、审批、发放过程原则上不超过45天,如遇突发性急救对象,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并报请市财政局,快速施救。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采取以省级以上资金为主,地方政府匹配、提取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的办法解决。地方政府按省级资金的50%匹配,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数,每季度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将医疗救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区民政部门每季将医疗救助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调查、核实、审批、资金发放等具体事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救助减免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配合工作,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建立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监察部门对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落实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医疗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对骗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和监察部门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卫生部门应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萝北县、绥滨县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007年7月24日发布的《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鹤政发〔200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病种
     2.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慢性疾病救助病种
     3.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定点医院

  附件:1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 ( 肾衰竭 )
  (三)传染性重症肝炎、肺结核
  (四)急性心肌梗塞和心力衰竭
  (五)急性重症胰腺炎
  (六)肝硬化浮水(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七)脑中风急性期
  (八)先天性心脏病
  (九)重度精神疾病
  (十)红斑狼疮
  (十一)强直性脊柱炎
  (十二)帕金森病
  (十三)严重烧伤
  (十四)急性白血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病
  (十五)艾滋病
  (十六)流行性出血热
  (十七)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附件:2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慢性疾病救助病种


  (一)高血压
  (二)冠心病
  (三)糖尿病
  (四)慢性病毒性肝炎
  (五)尿毒症透析
  (六)恶性肿瘤放、化疗
  (七)尿毒症
  (八)肺结核
  (九)脑血栓后遗症
  (十)肺气肿
  (十一)风湿性心脏病
  (十二)肺心病
  (十三)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十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六)股骨头坏死
  (十七)痛风
  (十八)帕金森氏综合症
  (十九)市级以上医院确定的其它慢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