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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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在全省建设一支全民健身骨干队伍,根据国家体委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各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度》是在深化体育改革中产生的管理社会体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施行为我省现行体育法规增加了新的内容,使全省社会体育人员管理工作纳入了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对于政府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切实把发展群众体育,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普遍增强人民体质作为重点,指导群众科学的锻炼身体,促进全省群众体育广泛、深入地发展等,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是群众体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在国家体委领导下,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和国家级四个级别,分别由县(市、区)、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体委、国家体委批准授予和建档。
第五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群众(社会)体育处、科、股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必须确定分管实施《制度》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对于设有独立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体育干部,具备必要的社会体育管理工作条件的省、地(州、市)行业体育协会或其他组织,经该组织申请,省体委审核批准,授权委托其负责本系统范围内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应加强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联系,经常了解工作情况,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帮助他们搞好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八条 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被委托组织所开展的培训、考核、评审和迁移等工作情况,应及时以文字和报表形式报省体委群体处备案。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调入、调出时,均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办理注册及转移手续,开具《社会体育指导员迁移证》。如系省外调入或调出到外省的一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需到省体委办理注册或转移手续,如系本省调动者,不论何级,均在当地主管机构办理注册或转移手续

社会体育指导员短期到外地进行有偿性、经营性的体育指导活动,应到该地区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手续,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物价、税务和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共同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协商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中有关经营许可、注册登记、收费标准、经济惩罚标准以及涉及体育市场管理范畴的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内容、考核要求等,均按国家体委审定的培训教材和省体委制定的培训工作意见进行。否则,不承认其培训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评审前的业务培训工作和经常性的业务技术培训及考核,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进行。
第十三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同级培训要求的合格师资和教学条件,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省体委成立甘肃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的业务培训工作,并编写审定本省的补充教材。指导小组成员由省体委聘任。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受理工作,被委托的组织只受理授权范围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须直接向受理部门提交《制度》规定的申请材料,填写《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按批准授予权限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被委托的组织,均须设立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体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主管机构的有关人员、体育科研人员和院校体育教师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体育工作者等5—9人单数组成
,由主管机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聘任,一般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否符合相应技术等级称号条件的组织,必须坚持原则,正派公道,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科学客观地做出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制度》的规定,行使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授予权。被委托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评审结论须报送相应等级的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应根据评审结论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报主管领导签发,并书面答
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凭批件于一个月内到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国家体委统一颁发的证书、证章。由被委托组织受理的,应在主要指导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管机构,应于年终负责填写《 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名册》,一式两份,留做档案并报上一级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须经省体委审核推荐后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地申报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应于每年六月底之前报省体委群体处,逾期不参加本年度审批。其他各级的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章 义务与权利
第二十四条 义务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应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根据当地管理的原则,社会体育指导员应服从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及时将体育指导工作情况向当地主管机构报告。
二、在当地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群众体育活动中义务从事体育指导工作。
三、服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聘调,并尽职尽责地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担负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指导工作的等级指导员,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当年开展的培训、指导、讲座、竞赛、表演、交流等各项社会体育活动 ,均应做到有文字记载,年终整理交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归档。
第二十五条 权利
一、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开展与本人运动项目相一致的经营性体育活动。
二、可以在其所在的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收取当地体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劳务补助。
三、有权参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可按《制度》的规定,申请晋升上一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属的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遵纪守法、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予以表彰、奖励,对成绩特别显著者可申报破格晋级、推荐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有违法不轨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级、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体委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情况的年报制度,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情况和工作简结,由各地(州、市)体委负责汇总后报省体委群体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省体委。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全省施行,并报国家体委备案。



19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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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地发展,现决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491号)中的比例管理指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 晡? 一、流动充足性指标
(一)备付金比例
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8%)不得低于3%。
(二)资产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存贷款比例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
(四)对流动负债依存率
流动负债净额与长期资产的比率不得高于30%。
(五)中长期贷款比例
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中长期贷款余额与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六)拆借资金比例
1.拆(调)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2.拆(调)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3.净拆(调)入资金余额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高于4%。
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通过联社调剂资金解决,监控指标为拆(调)入资金比例和拆(调)出资金比例;县联社监控指标为净拆(调)入资金比例。
二、资产安全性指标
(一)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呆账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
(二)呆账贷款抵补率
贷款呆账准备金与呆账贷款的比率不得低于50%。
(三)单户贷款比例
1.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
2.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三、资本充足性指标
(一)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1.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2.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4%。
(二)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6%。
(三)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
核心资本、贷款呆账准备金之和与呆滞呆账贷款余额的比率。
四、收益合理性指标
(一)资本利润率
利润总额与资本总额的比率不低于5%。
(二)资产利润率
利润总额与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不低于0.5%。
(三)利息回收率
本期实收利息与本期应收利息的比率不低于90%。
(四)非利息收入比率
非利息收入与各项收入的比率。
(五)资产费用率
费用总额与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
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比例、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资产费用率等为监测指标,其余均为监控指标。监测指标中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比例按月监测,其余每半年监测一次;监控指标中资产流动性比例、
对流动负债依存率、中长期贷款比例、净拆(调)入资金比例、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监控一次;其余各项指标每月监控一次。

附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计算公式

备付金余额
1.备付金比例=-------×100%-8%
各项存款余额
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2.资产流动性比例=---------×100%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流动性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负债。
各项贷款余额
3.存贷款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流动负债净额
4.对流动负债依存率=------×100%
长期资产
流动负债净额=流动负债-流动资产
长期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
5.中长期贷款比例=------------×100%
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中长期贷款;一年期以上存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
6.拆借资金比例
拆(调)入资金余额
(1)拆(调)入资金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拆(调)出资金余额
(2)拆(调)出资金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净拆(调)入资金余额
(3)净拆(调)入资金比例=----------×100%
流动负债
拆(调)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调剂资金;拆(调)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净拆(调)入资金是指拆(调)入资金与拆(调)出资金的差额。
7.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
(1)逾期贷款比例=------×100%
各项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余额+呆账贷款余额
(2)呆滞呆账贷款比例=-------------×100%
各项贷款余额
贷款呆账准备金
8.呆账贷款抵补率=-------×100%
呆账贷款余额
9.单户贷款比例
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100%
资本总额
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2)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100%
资本总额
资本总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
10.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净额
(1)资本充足率=--------×100%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核心资本
(2)核心资本充足率=--------×100%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
+贷款呆账准备金-入股联社资金-呆账贷款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后相加之和。
资本总额
11.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100%
资产总额
核心资本+贷款呆账准备金
12.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100%
呆滞呆账贷款余额
利润总额
13.资本利润率=----×100%
资本总额
利润总额
14.资产利润率=------×100%
资产平均余额
资产平均余额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的资产季平均余额。如:第三季度末资产平均余额=(1/2年初资产总额+第一季度末资产总额+第二季度末资产总额+1/2第三季度末资产总额)/3
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
15.利息回收率=------------------×100%
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外应收利息增加额
非利息收入
16.非利息收入比率=-----×100%
各项收入
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非利息收入=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费用总额
17.资产费用率=------×100%
资产平均余额
费用总额=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

附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权数
一、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存放联社款项、质押农户贷款、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入股联社资金;
二、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
三、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农户贷款、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贴现;
四、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除抵押农户贷款、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质押农户贷款、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待处理抵贷资产、应收利息。



1998年11月12日

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暂行细则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暂行细则

1988年10月3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的精神,为搞好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的申报、考核、推荐、审批工作,确保国家级医药企业的水平和审定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程序及方法
1.企业必须在申报国家级的八个月之前,提出升级考核的主要产品及主要产品的产值比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如因情况变化,企业要求更换或增减被考核的主要产品时,凡在公布的产品标准内已有的产品,需在申报国家的六十天前办理完更换手续:尚未公布考核指标的产品需要申报国家级的四个月前办理完更换手续。否则,一律不准替换原报的主要产品。
2.企业按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标准和考核指标进行自检,自检达标后,填写《国家级医药企业自检表》,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
3.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对《自检表》初步审核,确认申报企业的质量、物耗、效益三项指标全面达标及管理工作符合标准要求后,发给企业《国家级企业申报表》。
4.申报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的指导下,正确填写《国家级企业申报表》。
5.企业在报送《国家级企业申报表》时,应附带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和经审计部门批准的财务决算报告,以及《企业升级工作评估报告》和有关的证书。
二、考核程序及方法
国家级企业的考核,采取企业升级工作评估、专业考核、管理考查和必要的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6.升级企业应在自检后、省级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前,邀请省级以上的社会经济团体对本企业进行企业升级工作评估,并由评估单位写出《×××企业升级工作评估报告》。
7.对企业的考核工作由社会公正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共同完成。
(1)企业的质量指标由指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做出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部门做出考核结论。
(2)企业的物耗指标由省级以上的社会经济团体核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部门做出考核结论。
(3)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由企业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部门做出考核结论。
8.企业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考查,并做出考查结论。
三、推荐程序及方法
9.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升级工作评估报告》和社会公正机构的专业鉴定及考核结论签署推荐意见。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将填报完整的《国家级企业申报表》及所需材料,在每年的规定期限以前,寄送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加强办)。
四、审批程序及方法
11.局加强办负责国家级医药企业的审核,并根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必要的抽查。
12.局加强办将经过审核的《国家级企业申报表》提交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13.凡通过审批的企业,均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批准,并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加强办)备案。
五、几点说明
14.《国家级企业自检表》和《国家级企业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按照局加强办提供的样本,自行印发。
15.省级以上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系指省级主管部门所属的企管协会,行业协会和国家主管部门所属的企管协会、行业协会。
16.国家二级医药工业企业的考核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在专业考核、升级工作评估、日常管理工作考查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现场考评应力求简化。经评估指标过硬、申报材料完整无误、确有把握的一些企业,可以不组织现场考评而代之以单项专业指标核查或直接做出考核结论。
17.国家二级医药工业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不搞层层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将本地申报的国家二级企业的名单及考核工作计划,报局加强办。
18.本细则第10条中提及的“所需材料”同本细则第5条的内容。
19.本细则第10条中提及的“每年的规定期限”,由局加强办在当年年初,根据全国加强的要求,统一做出规定。
六、国家二级医药工业企业评审工作流程框图
------------------------
|省级以上社会经济团体|
|组织进行升级工作评估|
------------------------
↑ |
|邀 |写出评
|请 |估报告
| ↓
------------ ---------------- -------------- -------------- ------------------------ ----------------------
|企业申报|→|国家主管部门|→|企业实施升|→|企业达标后|→|企业向省级医药 |→|省级医药主管部 |①/
|主要产品| |确认主要产品| |级工作计划| |组织自检 | |主管部门提供《自 | |门审核通过后,发 |/
------------ ---------------- -------------- -------------- |检表》、《评估报 | |给《申报表》,企业|②
| ↑ |告》、《鉴定报告》、| |在省级医药主管 |——
邀|写出鉴| |有关证书 | |部门的指导下,正 |\
请|定报告| ------------------------ |确填写《申报表》 |③\
↓ | ----------------------
----------------------
|指定的质检机构抽样|
|检测,出具鉴定报告|
----------------------
--------------------
|或由省级医药主管|
|部门组织现场考评|
--------------------
①/
/ ------------------ ---------------------- ------------------ ---------------------- ----------------
|或由省级医药主| |由省级医药主管部门| |由省级加强企业| |由各省级医药主管 | |局加强办组织|
② |管部门组织单项|→|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管理领导小组签|→|部门将考核通过的 |→|审核,并根据|→
—— |专业指标核查 | | 组签署推荐意见 | | 署推荐意见 | |企业《申报表》及所| |查核情况酌情|
------------------ ---------------------- ------------------ |需材料统一报送局 | | 组织抽查 |
\ |加强办 | ----------------
③\ ---------------- ----------------------
|或由省级医药|
|主管部门直接|
|签署考核结论|
----------------
---------------- ------------------
|将审核通过的| |国家局领导小组|
→|名单报国家局|→|审批后,下达正|
|领导小组审批| | 式文件批准 |
---------------- ------------------
七、审定纪律及其它
1.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原国家经委制定的《企业升级考核审定纪律(试行)》。与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医药企业升级工作纪律》。
2.评估人员要严格遵守局加强办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制定的《医药行业企业升级评估人员工作准则(试行)》。
3.企业申报的各项文件数据必须如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企业考核年度和次年度的申报资格,已审定的企业则撤销称号,并予以通报。
4.提供考核证明材料的机构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如有帮助企业弄虚作假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5.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用,不得超额收费。
6.本办法适用于全行业。非医药管理部门归口的医药工业企业可暂按企业隶属关系申报及审定。
7.本《细则》由局加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