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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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现发布《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合理利用测绘成果,充分发挥测绘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或者管理、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我省陆地、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房籍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测绘成果的目录或者副本汇交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
  1.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2.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3.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及各种地图(集、册);
  4.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
  5.国家及省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以及涉外测绘项目;
  6.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
  1.10秒级以上控制测量和导线测量;
  2.地、州、市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3.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10公里以上不足50公里的线路测量;
  4.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0、面积为1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2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
  (三)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
  1.县级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2.2公里以上不足10公里的线路测量;  
  3.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3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0.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0.5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


  第七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级管理的范围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者副本。
  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以及正式印刷的地图(包括普通地图、政区地图、教学地图、交通旅游图以及全国性的和省级其他专题地图)汇交副本一式两份。其他测绘成果汇交目录一式两份。
  外国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单独测绘或者与我省有关部门合作测绘的成果,除按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外,还应当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一式两份。


  第八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地、州、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测绘成果的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
  测绘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方,应当对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第九条 测绘成果按下列规定提供使用: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由省级有关部门或者中央驻昆机构审核后,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索取;
  (二)地、州、市、县所属单位以及常驻地、州、市、县的其他单位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指定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索取;
  (三)需要使用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范围外测绘成果的,按照(一)、(二)项的规定,由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索取介绍手续,到有关部门索取;
  (四)需要使用省外、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审核后,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索取介绍手续;
  (五)军事部门需要使用地方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大军区或者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开具的《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索取或者办理索取介绍手续。


  第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做好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保密测绘成果应当有专人管理。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保密部门对保密测绘成果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级管理的范围,由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制其测绘活动或者停止提供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级管理的范围,由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可以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十三条 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测绘成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级管理的范围,由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级管理的范围,由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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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支付令制度作用有限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2008年1月1日,倍受各方关注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正式实施了。这部法律的出台,在带给中国数亿劳动者更多喜悦、赢得普遍赞赏的同时,也受到理论界乃至实务界不同程度的非议。一时间有关《劳动合同法》及其条款的评论铺天盖地,大家众说风云、莫衷一是。客观地评价,《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解决了长期以来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过短、滥用试用期等问题,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了劳资关系。而且从长远来看,该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的个别规定还比较原则,不便于实践操作,且有些规定缺乏完善制度支撑,很难实现立法者的良好初衷。《劳动合同法》第30条引入的支付令制度就充分体现出这方面的尴尬。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条款曾一度被众多媒体、学者誉为《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更为广大网民称为讨薪的“尚方宝剑”。的确,《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权利,可以使劳动者饶开漫长的仲裁、诉讼,达到迅速拿回拖欠薪金的目的。但是如果我们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仔细加以分析,这一美丽的憧憬就会顷刻间化为泡影。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支付令制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通过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支付令制度有三大优势:一、程序简单、快捷。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二、诉讼成本较低。收费标准仅仅为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三、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就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从这一规定来看,在债权债务案件处理中,支付令制度确实有着其他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我们再从《民事诉讼法》第1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1条的规定来看,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一旦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在不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的情况下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又不能不说是支付令制度的一个先天缺憾。
《劳动合同法》引入的支付令制度并非单独创设,因而在支付令的具体运用上,毫无疑问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那么,在劳动者因欠薪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且不说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事实及证据发出支付令,即便人民法院能够发出支付令,只要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也将自行失效,劳动者也将不得不另行启动仲裁、诉讼等程序,而这样的结局在无形中更增加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时间及经济成本。现实是,由于用人单位欠薪的原因多种多样,现行法律又未对滥用异议权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必然会毫无顾忌的行使异议权而使支付令失效。这样,《劳动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快捷处理欠薪问题的立法初衷将无法实现。
鉴于《劳动合同法》支付令制度所处的上述窘境,笔者认为,对于欠薪问题,如果要引入支付令制度,就应当从根本上解决支付令制度存在的弊端,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处罚规定,加大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成本,规范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只有这样,支付令才可能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事实上,单就《民事诉讼法》支付令制度来说,实践证明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完善要求。另外,如欠薪问题已严重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日常生活时,劳动者也完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保证自己的正常生活,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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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国家机械委


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1988年4月1日,国家机械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结合机械工业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 机械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相结合,预防为主,使用、 维护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 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械工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方针、 政策、法规和规定,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 对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综合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 科学检修,安全生产,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为机械工业的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机械工业各级领导要重视设备管理, 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机械工业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机械工业各级没备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属国家所有,管好、用好、 维修好、改造好设备,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是机械工业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在厂长(经理)的职责和责任制里, 都必须明确地把保持设备完好和提高企业装备素质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考核企业承包经营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七条 机械工业设备管理的范围是指对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用设备的管理。
企业生产用设备统一由设备动力部门管理。 其工作内容包括对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 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的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协同当地经委组织地区性的检修专业化协作, 推动检修杜会化和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 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负责编报上级需要的统计报表。
第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厂生产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 在任期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有关规定; 在经营责任制中,要求实现设备管理的下述指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85 %以上;主要生产设备的新度系数不能下降;无重大设备事故。
(二)协调好生产和维修的关系,搞好设备的计划修理、 组织好维修备件的生产和供应。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
(三)要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 条例和目标,负责审定企业的设备管理与维修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根据企业长远或年度经营的方针、目标, 提出对设备动力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全面组织和领导设备动力系统的业务并布置检查设备维修、 更新改造和动能管理工作,协调横向关系;掌握及正确使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 组织审定设备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审批费用预算; 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教育及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设备维护竞赛活动,抓典型,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负责或参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 自制设备、新建项目和零星购置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包括调研、规划、 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特别是对关键设备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把好选型和安装验收质量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打基础。
设备动力部门要参与基建、改(扩)建工程公用设施(风、水、 汽、电等)的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
第十—条 对进口设备, 设备动力部门必须参与选型的调查和考察。在与外商谈判中,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提出可靠性、 维修性和经济性方面的要求,以及维修备品配件、润滑油品、维修人员培训、 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等要求。
第十二条 设备动力部门要广泛收集设备科技发展及市场信息和有关设备使用的意见,为做好设备选型提供依据。同时, 要将新设备使用初期在质量、效率、运行中存在问题、 故障情况及改善措施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特别是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办完设备验收手续移交生产时, 必须按照规定逐台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卡片和台帐,建立设备档案, 要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入档。 每年进行复查核实,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四条 企业的生产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由国家机械委制订管理办法;高精度、大型、重型稀有设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订管理办法;其余设备由企业制订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要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和对加工产品质量的影响,结合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设备停机对生产的损失, 购置原值的大小等,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简称重点设备)、 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方式。 重点设备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并可以根据企业生产任务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设备封存。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 设备停用半年及以上应进行封存,并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封存要有明显的标志。 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蚀、防潮措施, 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所有封存设备都要达到完好设备要求, 并列入设备检查范围。
对于因工艺调整、产品转产或其他原因闲置2年以上不用的设备企业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可报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设备的调拨和移装。设备实行有偿调拨, 调出设备应按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批,调出设备应随带原有辅机、附件及技术文件, 企业内车间之间设备的移装应由设备动力部门统一办理手续。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和高精度设备超过使用年限, 其主要结构和部件已严重磨损, 精度丧失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已无法恢复原有性能及精度的,可作降级处理。
凡需降级使用的设备,应由企业领导、技术人员、 有经验的工人组成签定小组,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查、分析、论证定性, 提出鉴定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报国家机械委备案。
第十八条 设备的报废。 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济上不宜修复、改装,对安全生产有影响, 对环境严重污染或属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可以办理报废。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及精、大、 稀设备的报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部门确定, 其中机械工业关键设备报机械委备案。处理报废设备收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设备更新和改造。
第十九条 设备故障与事故。设备或零部件失去原有精度性能, 不能正常运行,技术性能降低等,造成停产或经济损失者为设备故障。 设备故障造成停产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者为设备事故。
一般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在500~1万元;精、大、 稀及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在1000~3万元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为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达1万元以上;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及精、大、稀设备达3万元以上者;或因设备事故而使全厂电力供应中断30分钟以上为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修复费用达50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全厂停产二天以上、车间停产一周以上者为特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重大及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委。限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委。
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 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 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期上报。
对修复费用低于500元或全厂供电中断10分钟以下的设备故障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二十条 自制设备经为期半年的生产验证, 能稳定达到产品工艺要求,技术资料齐全,并与实物相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者, 可列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否则不能转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动力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保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一般动力设备、管道和线路安装、改造须经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审定,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对于起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变配电等重要设备的安装、改装、 修理和更新报废,须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各种工作制度、 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统一的表格、工作定额和动力管线竣工图纸。 加强各种技术文件、图纸和档案管理,特别是动力管线竣工图纸的管理。 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应存放于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资料室中。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信息的积累、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凭证、图表齐全,数据正确。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 应有专人负责统计,做到填写整齐,数据正确,上报及时。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实现设备管理维修数据应用微机处理,以提高信息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技术状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要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证正常运转。 主要生产设备应按照设备磨损变异的规律,进行定期的检查,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统计、分析和考核设备完好率, 便于及时和全面掌握设备技术状况,为编制维修计划和提供领导做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设备发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决时, 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组织修理工人排除,并填好故障记录, 对经常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设备管理和维修部门应认真分析,制订改善维修措施。 尽量从根本上消除故障发生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重点设备要实行点检(日常点检、定期点检)制度, 掌握设备技术状态,逐步采用先进的监测和诊断技术实行状态监测维修, 及早发现异常,做好预防措施。对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变配电等设备, 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负荷或预防性试验。
第二十八条 对关键工序的设备,定期进行几何精度检查, 必要时,应进行动态精度检测,及时进行精度调整,作好记录, 以保证产品加工质量。

第六章 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九条 工人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对其进行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理论教育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发给设备操作证后,方可凭证独立操作。
第三十条 操作工人应掌握“三好”、“四会”, 严格执行使用设备的“四项要求”、“五项纪律”(见附录)。
第三十—条 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 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于多人操作的设备、生产线,必须实行机长制,由机长负责。
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单班制设备应有运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操作工人要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 严禁精机粗用,超负荷、超规范、拼设备。 如遇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或上级强令操作工人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时,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制止, 操作工人有权拒绝,并可越级上告,并对违章指挥者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维修(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特点和设备条件, 采用预防维修方式;对于流水线、流程设备、全年无法停机的, 应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安排好定期维护和检修,并认真安排好大修计划;对生产影响不大的一般设备, 可采用事后维修方式。
第三十五条 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 按照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设备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检修,做好记录; 对设备动力部门下达的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故障停机率、设备可利用率、检修计划、 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计划完成情况作好记录统计,作为考核依据; 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设置润滑站,车间要设润滑点, 配备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专职润滑工,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润滑设施; 建立和健全润滑管理制度。对设备润滑要做到“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 定期),并开展根据油质状态监测换油的科学方法。
第三十七条 设备预防性修理类别一般分为大修理、项目修理和小修。
(一)大修
设备的大修理是计划修理工作中工作量最大的一种修理。 在大修时,要对所修设备进行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修复或更换全部磨损件。 同时修理、修整电气部分以及外表翻新。 从而全面消除设备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二)项目修理
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 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修理。修理时一般要部分解体、 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校正机床的座标,以恢复设备精度、性能。
(三)小修
设备的小修理是按定期维修规定的内容或针对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 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定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企业要制订年、季修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由厂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设备修理计划必须纳入企业各级生产计划下达考核。
要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对修理复杂、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要采用网络技术编制修理计划、按计划施工。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组织好维修用备品、配件的生产、 供应和保管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建立备件储备卡,要积极处理积压, 加快资金围转,保证经济合理储备。 引进设备的备件应高于维修备件供应率的平均水平,对大型、特殊的备件要用专款储备。在有条件的地区, 备品配件要逐步向集中储备过渡。
第四十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 以质量管理部门的专职设备检验员为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和使用部门, 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参加。承修部门应对承修设备的质量负责,在保修期3个月内,企业要考核大修理质量返修率指标,大修后的质量要求:恢复规定工作能力, 达到原出厂或生产工艺标准,配齐完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 修理技术文件按要求及时归档;但对下列情况,经企业主管设备领导批准, 可以制定修理降级标准。区别对待:
(一)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理的老旧设备, 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原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 制定具体的大修理质量标准。
(二)长期用于单一工序加工的通用设备, 大修理后与加工工序有关的项目要达到工艺要求,其余项目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 降低要求或免检,同时,修理费用定额应相应地减少。
第四十—条 要加强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 设备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由企业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掌握使用, 以保证应大修理的设备及时按计划安排大修,财务部门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改造与更新
第四十二条 设备改造与更新工作是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企业要根据产品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进和设备技术状况制订设备改造与更新计划,它是企业技术改造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动力部门负责制订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设备改造与更新方案的审批。 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由企业设备动力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设备厂长(总机械师, 专职副总工程师)批准,凡纳入新建或技措项目中的重大设备改造与更新, 应由企斗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设备动力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设备技术改造宜结合大修理进行。 改造所需资金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用的3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用开支;若超过时, 应将改造内容专项列入技措计划或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所需费用从折旧基金或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安排解决。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 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增值,用折旧基金等开支的应办理增值。
第四十五条 设备更新原则上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更新:
(一)经过多次大修,技术性能达不到工艺要求和保证不了产品质量;
(二)技术性能落后,经济效果很差;
(三)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及性能。但不经济;
(四)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六条 设备更新工作应在主管设备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总机械(动力)师(专职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并应建立以设备动力部门为主,计划、生产、技术、工艺、财务、质量、 使用部门参加论证会,研究更新方案,经批准后,由设备动力部门组织实施。 凡纳入国家计划中的技术措施项目有关设备更新部分,设备动力部门参与,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被更换(淘汰)的旧设备,应组织技术鉴定, 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设备变价收入款项, 按规定要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报废的受压容器及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准转售其他单位使用。

第八章 经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购置新设备或设备进行重大改造,要在主管厂长领导下,设备动力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按照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进行经济管理,在设备全过程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要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十九条 要合理使用设备维修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 企业财会部门应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对车间经费中的设备维护和检修费用下达分配指标,由设备动力部门控制使用,并对设备大修理费用实行单台核算, 做到原始凭证齐全,费用摊派合理,在企业内要考核统计大修理成本, 设备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固定资产设备维修费用率。 大修理成本和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要有统计分析, 应力求经济合理。
第五十条 企业要进行对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的统计与考核,不断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力求用较少的设备投资, 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第九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条 要把设备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纳入企业的培训规划;把设备管理维修理论基础知识的教育列入企业职工教育的内容,并在时间、物质和资金上给予保证。分期分批培训在职职工, 并将学习成绩列为竞赛评比和晋级条件之一。
第五十二条 结合工作需要, 由设备动力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有计划地选送热爱设备工作、成绩优良的干部、 工人参加厂外有关的各种专业培训班,脱产深造,或参加高等院校、电视大学或业余职工大学, 脱产接受设备管理维修方面的正规专业教育,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设备管理创优活动,经评定为各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后, 企业应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资鼓励。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组织厂内设备管理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的评奖活动,发表成果,树立标兵,表彰奖励先进, 以推动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开展,并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维修工作要求知识面广,技术复杂, 从事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人员待遇和奖励不低于相应工作条件的生产人员;在管理、 维修和技术革新中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应纳入科技成果奖进行评奖。
第五十六条 对设备维护不好的车间、 班组及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予经济惩罚。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 对失职造成设备严重失修、技术状况劣化的单位和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参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兵器企业专用设备管理另发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国家机械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原颁发的《机械工业设备管理与维修条例》即行废止。

附件 附 录
—、“三好”、“四会”的解释
(一)管好、用好、维修好。
(二)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二、使用设备的“五项纪律”解释
(一)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
(三)遵守设备交接班制度。
(四)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
(五)发现异常,立即停车, 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三、维护设备的“四项要求”解释
(一)整齐: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安全完整。
(二)清洁:设备内外清洁;各滑动面、丝杠、齿条、 齿轮等处无油垢、无碰伤,各部分不漏水、不漏油、切屑垃圾清扫干净。
(三)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四)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和交接班制度; 熟悉设备结构和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四、本规定采用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和统计项目的计算方法
(一)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企业全年创净产值总和(万元)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100%
全年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万元)
式中 全年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年初十年末)设备原值12。
(二)设备可利用率
制度工作台时-设备修理停用台时
设备可利用率=------------------------------×100%
制度工作台时
式中 修理停用台时=预防性计划维修停用台时+故障维修停用台时。即指设备交付检修之时起(预防性计划维修自生产部门停产变修, 故障维修自通知检修),直至修完交验合格正式投产使用为止的全部停用台时。
(三)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台数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100%
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
(四)设备新度系数
年末企业全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设备新度系数=--------------------------------------×100%
年末企业全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五)设备故障停机率 ,
设备故障停机台时
设备故障停机率=----------------------------------×100%
设备实际开动台时+设备故障停机台时
故障停机台时包括事故停机台时。
(六)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
实际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内的台数
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 ×100%
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台数
(七)设备大修理成本
全年实际设备大修理的费用(元)
每个修理复杂系数大修理平均成本=-------------------------------------
全年实际大修理设备的修理复杂系数之和
(八)万元产值维修费用
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全年实际设备大修理费用总额(万元)+
实际维修费用总额(万元)
------------------------
全年企业全年总产值(万元)
(九)设备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
全年实际大修理总停歇天数
每个修理复杂系数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
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总的修理复杂系数
(十)大修理质量返修率(保修期一律按3个月计算)
保修期内实际返修停歇台时
大修理质量返修率=--------------------------×100%
返修设备实际大修理停歇台时
(十一)主要生产设备事故频率
主要生产设备全年发生事故次数
主要生产设备事故频率=----------------------------
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开动台班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