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1:41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和1990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对师、团职转业干部,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德才表现,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要把分配同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表现紧密结合,特别是要安排好服役和任现职时间较长,长期在
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为部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以利于调动他们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献身国防事业。为此,对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作如下通知:
一、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安排县(处)级职务(正、副职)。
(一)服现役满23年以上的;
(二)达到或超过服现役最高年龄(45岁)的;
(三)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并服现役满20年的;
(四)服现役满20年且在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期间,立过一、二、三等功的;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执行作战或戒严任务中表现突出,晋升职务、军衔的。
二、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安排副县(处)级或正科级职务。
(一)服现役满21年以上的;
(二)达到或超过服现役最高年龄(45岁)的;
(三)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并服现役满20年的;
(四)服现役满20年且在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期间,立过一、二、三等功的;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执行作战或戒严任务中表现突出,晋升职务、军衔的。
三、对现任非领导职务满4年,服现役分别满23年和21年以上的正、副团级转业干部,在任团职期间,立过一、二、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或担任过2年以上团级领导职务的,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安排职务。
四、上述意见不适用于在担任现职期间,受到党纪、军纪处分(不含因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或犯有政治性错误的团级转业干部。

五、边远艰苦地区范围的划定,按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字〔1983〕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0年7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卢旺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卢旺达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卢旺达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基奔戈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卢方供应。

  第五条 卢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以下费用:
  一、往返卢旺达和中国的旅费。
  二、住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费。
  三、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维修、油料费。
  四、生活费,中国医生享有卢旺达同级医生的同等待遇。每次结算时,他们的生活费剩余部分,可兑换成可兑换的货币。
  五、其他,包括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
  上述一、四、五项费用,在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中、卢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中方提供的当地费用中支付,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中方据此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卢旺达国家银行办理结算,并记入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帐户;二、三项费用,由卢方自理。
  当卢旺达政府增加其本国医生的待遇时,中国医生的待遇相应提高。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他们生活物资的进口税和其他税收,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卢旺达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从医疗队到达卢旺达之日算起。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卢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认。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基加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
    共和国临时代办              和合作部长
     冯  明           恩加卢基英特瓦利·弗朗索瓦
     (签字)                (签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4〕116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完善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合理形成,经研究决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统一的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请你单位做好相应的软件开发等技术准备工作,并将计算标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成员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词解释

在本通知中,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一)零息债券:债券发行人在债券期限内不支付任何利息,至到期兑付日按债券面值进行偿付的债券。

(二)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发行人按固定票面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债券。

(三)浮动利率债券: 债券发行人根据一定规则调整票面利率,并依此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债券。

(四)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发行时规定票面利率、但是在到期兑付日前不支付利息,全部利息至到期兑付日和本金一同偿付的债券。

(五)日计数基准:债券市场中计算应计利息天数和付息区间天数时采用的基准,如“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实际天数/365”、 “30/360”等。

(六)理论付息日:对零息债券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债券期限内每年与到期兑付日相同的日期。如零息债券A到期兑付日为2008年8月10日,则债券期限内每年的8月10日为债券A的理论付息日。

二、日计数基准

银行间债券市场(包括债券回购交易)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5”,即应计利息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一年按365天计算。

三、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

(一)债券全价中内含应计利息的计算

到期收益率是将债券未来现金流折算为债券全价的贴现率,债券全价等于债券净价与债券应计利息之和,应计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1.对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每百元面值的应计利息额为:

C

365






AI= ×t (1)



其中:

AI: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应计利息额;

C:每百元面值年利息,对浮动利率债券,C根据当前付息期的票面利率确定;

t:起息日或上一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2.对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每百元债券的应计利息额为:


C

365








AI= K×C + ×t (2)



其中:

AI: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应计利息;

C:每百元面值年利息;

k:债券起息日至结算日的整年数;

t:起息日或上一理论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3.对零息债券,每百元债券的应计利息额为:

100-Pd

T






AI= ×t (3)



其中:

AI: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应计利息;

Pd:债券发行价;

T:起息日至到期兑付日的实际天数;

t: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二)债券全价与到期收益率的互算

1.对处于最后付息周期的固定利率债券、待偿期在一年及以内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和零息债券,到期收益率按单利计算。计算公式为:


FV-PV

PV

D

365







y = ÷ (4)



其中:

y:到期收益率;

FV:到期兑付日债券本息和,固定利率债券为M+C/f,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为M+N×C,零息债券为M;

PV:债券全价;

D:债券结算日至到期兑付日的实际天数;

M:债券面值;

N:债券期限(年),即从起息日至到期兑付日的整年数;

C:债券票面年利息;

f:年付息频率。

2.对待偿期在一年以上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和零息债券,到期收益率按复利计算。计算公式为:


FV



(1+y)












d

365


PV =

+m

其中:

PV:债券全价;

FV:到期兑付日债券本息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为M+N×C,零息债券为M;

y:到期收益率;

d:结算日至下一最近理论付息日的实际天数;

m:结算日至到期兑付日的整年数;

M:债券面值;

N:债券期限(年),即从起息日至到期兑付日的整年数;

C:债券票面年利息。

3.对不处于最后付息周期的固定利率债券,到期收益率按复利计算。计算公式为:


C/f

d

(365/f)

(1+y/f)

C/f

d

(365/f) +1

(1+y/f)






PV = + +…












C/f

d

(365/f) +n-1

(1+y/f)



M

d

(365/f) +n-1

(1+y/f)









+ (6)













其中:

PV:债券全价;

C:票面年利息;

f:年付息频率;

y:到期收益率;

d:债券结算日至下一最近付息日的实际天数;

n:结算日至到期兑付日的债券付息次数;

M:债券面值。

4.对于浮动利率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可参考公式(4)和(6)中固定利率债券算法,假定未来各期票面利率与当前付息期票面利率相同进行计算(注:此算法只作参考,不作计算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统一采用债券收益率计算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货政〔200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