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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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第一次软件测试工作已结束,测试合格软件及企业名单总局也已公布,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开展软件推广工作。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软件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些测试合格的软件开发公司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与总局公布的测试合格企业名单不一致,也有部分企业出资购买测试合格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问这些企业能否作为软件测试合格企业对待,这些企业拥有的测试合格的电子申报软件能否在各地推广使用。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测试合格软件开发单位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可视同为测试合格企业,但此类企业必须将兼并、重组的相关协议文件报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总局备案。 
  二、出资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测试合格软件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必须向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出具规范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备案后,其购买的测试合格软件可在当地推广使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推广资格,并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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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2〕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大力推动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增加天然气供应,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页岩气开发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页岩气界定标准及补贴条件
  页岩气是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具体界定标准为:
  (一)赋存于烃源岩内。具有较高的有机质含量(TOC>1.0%),吸附气含量大于20%。
  (二)夹层及厚度。夹层粒度为粉砂岩以下(包括粉砂岩)或碳酸盐岩,单层厚度不超过1米。
  (三)夹层比例。气井目的层夹层总厚度不超过气井目的层的20%。
  页岩气补贴条件为:
  (一)已开发利用的页岩气;
  (二)企业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页岩气开发利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页岩气开发利用量。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2012年—2015年的补贴标准为0.4元/立方米,补贴标准将根据页岩气产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页岩气开发利用情况对页岩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补贴金额
  中央财政安排的页岩气补贴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补贴资金=开发利用量×补贴标准
  四、申请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页岩气开发利用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上年页岩气开发利用数量,以及录井、岩心分析数据、测井、压裂施工数据、压后监测数据和试采数据等勘探资料。
  (二)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
  (三)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情况进行复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在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周),对无异议的下达补贴资金。
  五、监督检查
  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页岩气开发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审核、专家审核、查阅原始凭证等方式,重点审核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开发利用的页岩气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1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2年9月29日,劳动人事部

现将《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今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都要按照本规定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更替、补充干部,确保干部质量,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必须逐步改革用人制度,采取多种方法,充分挖掘人才,合理使用人才。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和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应先由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或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调派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
属于选举产生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被选前不是干部的,任职期间按干部待遇,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满后仍回原单位,恢复原待遇。
三、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聘干部,要签订招聘合同,发给聘书。有关聘期、工资等事宜,按合同办理。应聘期间,违犯合同规定的可随时解聘。合同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四、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要吸收录用干部,须事先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增加干部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查,逐级上报,由劳动人事部汇总,编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增加干部指标。具有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加干部指标(包括因干部自然减员而需要补充的指标)的单位,可以在编制定员内吸收录用。
五、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收,或从社会上录用。从社会上录用的对象,主要是城镇知识青年以及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的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农村录用干部,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吸收录用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或具有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二十五岁左右,特殊情况可根据不同工作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做出规定。
七、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当地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
从社会上成批录用干部,要统一招考。考试由批准机关或县以上人事部门与录用干部的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考试科目,并商请有关部门命题、监考、评卷。录取时按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经考试、政审、体检合格的人员,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式样附后*),连同考卷、体检表、档案以及本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发录用通知书。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有》从略。
录用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和自学成才的人员,参照上述有关程序,根据对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确定考试或考核的科目、方法,考试(考核)、政审、体检合格的,经批准机关批准后录用。
从工人中吸收干部参照上述有关程序,坚持全面考核和必要的文化、专业考试,合格的经批准吸收为干部。
吸收录用的干部,根据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训练。
八、县(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县(市)人事部门审查,报地区(州、市)人事部门批准。
地区(州、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地区(州、市)主管部门审查,经地区(州、市)人事部门批准。
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各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
国务院各部门及在京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在京内吸收录用干部,由录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查,经各部、委、直属机构批准。从京外吸收录用干部,由各部、委、直属机构审查,经劳动人事部批准。
国务院各部门京外直属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经当地地区(州、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从本单位工人中吸收干部,经上级主管部门(地、市)批准。
九、吸收录用的干部一般应有试用期,时间为一年(不包括训练时间);少数有真才实学的人经批准机关批准,可免予试用。
十、试用期间,录用单位对录用的干部应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并认真考察其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
试用期满,符合干部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转为正式干部;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半年;延长试用期满后,仍不具备干部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予以辞退。
十一、从社会上录用的人员,试用期间实行临时工资,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具有高中毕业和同等学历做行政工作的,一般定为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五级,一年后能够胜任工作的改定行政二十四级;做其他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定级水平按照现行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定级;高于高中毕业程度的,定级可高于上述定级水平,少数地区录用的低于高中毕业程度的定级要低于上述定级水平;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可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评定。
从工人中吸收的干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试用期满后,原工资低于行政二十五级的可定为行政二十五级,高于行政二十五级的暂不变动;一年后,低于行政二十四级的定为行政二十四级,高于行政二十四级的暂不变动。
十二、吸收录用的干部要能进能出,能官能民,不宜继续在干部岗位工作的经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改做其他工作。
十三、吸收录用干部坚决反对“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不许“内招”,严禁徇私舞弊。有作弊行为和不符合干部条件的人,已录用的应予以辞退。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子女、亲友谋私利,或打击、压制人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