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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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科技、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对科技重大事项的协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我国科技、教育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发展,决定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讨论、审计科技和教育重要任务及项目;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科技或教育的重大事项。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李岚清 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曾培炎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陈至立 教育部部长
朱丽兰 科学技术部部长
刘积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项怀诚 财政部部长
陈耀邦 农业部部长
路甬祥 中国科学院院长
宋 健 中国工程院院长
徐荣凯 国务院副秘书长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具体工作由秘书三局承办。办公室主任由徐荣凯同志兼任。另设一位专职副主任(副部长级)。



19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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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责任

检察日报2000年06月15日
法学家,作为知识分子中的特殊群体,作为理性与良知的重要代
表之一,应当有独特的责任。在我看来,法学家的责任至少应该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法学家最首要的是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最起码的应当是,
学术上的“我”是真实的“我”。尽管必然会有今是而昨非的发展与
变化,当年的“我”,可能是错“我”,但不应是伪“我”;今天的
“我”,也可能是错“我”,但仍不应是伪“我”。“我”就是“我”,
这就是对“我”自己负责。自己写下的文字,至少在若干年以后,面
对儿孙还敢承认是“我”写的,哪怕在以后看来是错的,而不是说,
那时的“我”并不是“我”。如果那样,实际上就是法学家自己在毁
坏自己。真我,只是对自己负责的一个方面,而无愧于自我,则是另
一方面。我们的法学家都有自己生存的时空,这个时空是特定而有限
的。我们得对得起自己所生存的时代,对得起那个世界中曾经存在的
我们自己。
  法学家更要对社会负责。一个真正的法学家也难免媚俗,但不应
永远媚俗,如果长此以往,那就是自己的失职了。相对于社会,个人
自我的完善是等而次之的。我佩服那些勇敢承担起社会责任,对民众
负责的法学家。他们或者奋力精进,以自己的心得贡献于社会;他们
或者教化于社会,以自己的理性引导社会;他们甚至牺牲自己的许多
许多,通过自己都感到委屈的方式,以求奉献于社会。这些,都常常
令我感动。法学家不能有益于社会就算愧对社会了,而用自己的理论
有害于社会就更是罪不可恕。为什么会如此,仅仅因为你是法学家,
而不是别人。
  法学家要对现实负责。关注现实,是任何时代法学家的必修课,
即使是从事法史研究的学者也概莫能外。关注现实,当然包括实践的
现实和理论的现实这两个方面。那种无缘无故地超脱于现实的法学家,
是否真正具有应有的责任意识,是值得怀疑的。立足于关注现实是一
个方面,不得有害于现实法和法学的发展,则是另一个方面。作为法
学家,你可以阐发许许多多的理论,但你不能对理论进行恶意歪曲以
误导现实,也不能以邪恶的理论,故意地把社会拉向专制,拉向非法
治的倒退。
  法学家要对未来负责。我们难以不朽,任何时代,不朽的法学家
总是凤毛麟角。人类历史已经数千年了,究竟有多少法学家在历史中
留下了不朽的形象呢?追求不朽,恐怕只对少数大师才具有现实的意
义。而一般的法学家,虽然无法企及不朽,但无愧于后世却是应当努
力的目标。其实这又谈何容易。
  法学家是法的理性,是法的良知,必须承担起关于法的责任。我
常想,不论在任何时代,哪怕是极其专制的时代,至少,你不能说真
话,但你不是一定要说假话和坏话;即使你不能不说假话和坏话,你
也可以尽量少说假话和坏话。当然,同样不能说不负责任的话。为那
点“科研成果”和“稿费”、为两斗米就不负责任的法学家,无疑顶
不起法学家的桂冠,五斗米、十斗米、百斗米又其奈何哉。孟子所曰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是也。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在浦东新区从事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其所管理服务的商品住宅座落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凡委托物业管理的,亦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房屋设备运行费(电梯水泵运行费)、维修费。
三、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报修接待、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等各项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保洁服务,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保持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绿地的整洁而进行的服务。包括:楼道、走道、门厅等部位的定时清扫,公共门窗的擦洗,绿地、园地、街坊路面的清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管理,灭害洒药等服务。
保安服务,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居住区公共秩序而进行的防范性值班、巡视等服务。
四、一九九八年度发布的浦东新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准价具体如下:
多层每月每平方米为0.35元。
其中:管理费(含税金、利润等)为0.16元/月平方米;保洁费为0.08元/月平方米;保安费为0.11元/月平方米。
高层每月每平方米为0.45元。
其中:管理费(含税金、利润等)为0.16元/月平方米;保洁费为0.11元/月平方米;保安费为0.18元/月平方米;电梯水泵运行费为0.55元/月平方米。底层和原始结构中电梯不停靠的楼层住户,电梯水泵运行费不予摊算。
上述多层和高层的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电梯水泵运行费4项收费标准如经业主委员会和相应机构同意,每套超过1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可不予计算。
维修费(业主自用部位)按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由业主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计算。
五、为平衡地区服务成本和不同管理服务水平的实际情况,凡属浦东新区农村工作党委管理的地区,经批准后可在上述中准价的20%幅度内上浮;凡属浦东新区城区工作党委管理的地区,经批准后可在上述中准价的30%幅度内上浮(除电梯水泵运行费)。个别物业管理单位确属管
理水平较高、提供优质服务的,经业主委员会、相应机构或全体已入住业主同意,可申报突破规定的浮动幅度上限,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不在此列。
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低下或减少服务项目,则必须扣除相应的收费。
六、制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含浮动幅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与业主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协商确定,并制表报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相应机构的报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已经备案或审核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变动。未经申
报、备案审核的收费标准无效。
七、现行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如不重新发布,应继续执行。
八、物业管理单位应以当时房改年度的公有住宅成本价为基数向业主收取首期房屋修缮基金,标准为:多层房屋按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收取,高层房屋按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收取。同时,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开发商收取多层3%、高层4%的房屋修缮基金。
九、物业管理单位预收各项费用,预收期不得超过3个月。
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代办性服务,必须遵循代收代付的原则,如需加收服务性的代办费用,须报经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收费。
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特约服务,其收费标准须事先向浦东新区工商局备案。
十一、外销商品住宅、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侨汇房)和非居住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相应机构或全体已入住业主协商确定后,报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十二、业主进户和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倾倒在物业公司与环卫部门商定的地点,环卫部门可通过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每吨50元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难以计算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00元;不装修的不得收费。
十三、机动车的停车收费应向浦东新区工商局申请,如有专业停车场地,经批准后方可收费,收费标准由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未经业主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同意,街坊道路等影响业主(住户)日常生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停车收费。
十四、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到明码标价,经备案、审核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或制订入住手册向住户发放。
十五、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浦东新区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规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六、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