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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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日内瓦


《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第Ⅲ/1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的修正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
  第三次会议1995年9月18日至22日,日内瓦)
  本会议,
  忆及在《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上,曾要求禁止从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运送危险废物;
  忆及会议第Ⅱ/2号决定;
  注意到:
  --本会议指示技术工作组按照《巴塞尔公约》继续进行废物危险特性说明方面的工作(第Ⅲ/12号决定);
  --技术工作组已经开始进行拟订危险废物清单和不受《公约》约束的废物清单方面的工作;
  --这些清单(UNEP/CHW.3/Inf.4)已能提供有益指导,但还不够全面,而且尚未得到充分接受;
  --技术工作组将拟订技术准则,以协助拥有主权的任何缔约方或国家缔结关于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协定或安排,包括第11条之下的协定或安排。
  1.指示技术工作组充分优先考虑完成危险特性说明和清单及技术准则的拟订方面的工作,以便将其提交缔约方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2.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在第四次会议上就一份(几份)清单作出决定;
  3.决定通过对《公约》的下列修正:
  “新插入序言段落7之二:
  确认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极有可能不构成本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
  新插入4A条:
  1.附件七所列各方应禁止向未列于附件七的国家作供进行附件四A节所列作业的危险废物的一切越境转移。
  2.附件七所列各方应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终止,并自这一日期起禁止向未列入附件七的国家作《公约》第1条(a)款之下供进行附件四B节所列作业的危险废物的一切越境转移。
  附件七
  “属于经合组织、欧共体成员的缔约方和其他国家,列支敦士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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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6号

国务院各部门房改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1999年售房办法及政策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必须根据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夫妇工龄之和、房屋拆旧、调节因素、现住房折旧、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33)等要素,计算出购房人的实际房价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归集中心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凭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资金证明”到各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办理有关具体售房手续。
  二、凡按1999年售房办法及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购房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的购房人,可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99]08号)执行。离退休人员购房时仍可继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9]银机电36号)的规定,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购房分期付款利率。分期付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调整前
调整后

分期付款期限
利率
分期付款期限
利率

1-3年(含3年)
4.59
1-3年(含3年)
3.78

4-5年(含5年)
4.95
4-5年(含5年)
4.14

6-10年(含10年)
5.13
5-10年(含10年)
4.32



  四、1997年5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用分段计息的方式:1999年3月31日前的利率按[98]国家机关房改字第14号文执行。1997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取按年等额均还的方式,按本通知利率执行。
  望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论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和提取

西南民族大学2003级法学(5)班 何平


摘要:本文立足于火灾现场的证据的相关问题,主要从证据的发现和提取方面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起火点、物证提取
一、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
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最主要的是找到火灾的起火点,只有查明起火点,才能弄清火灾的性质,才能更好的发现证据。

第一、起火点的寻找
1、根据物品燃烧倒塌方向来判断。在一般的火灾现场,起火点及其附近的物品烧得严重,距起火点远的物品烧得轻。有些烧毁的物品向起火点方向倒塌。火被扑灭后,可从现场上各种物品燃烧遗留的痕迹轻重判断起火位置。一般地,炭化严重处为起火点。但应注意的是:有的易燃物燃点低,如汽油、酒精等,遇到一定的温度或有明火时,迅速发生剧烈燃烧,有时还能引起爆炸,破坏能量大。这种燃烧或爆炸造成的后果,比起火点的物品破坏得更为严重。所以要根据火场内的各种物品的燃烧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2、现场内原有火种的地点可能是起火点。火场内如果在火灾前曾有火种,应注意火灾是否由此而起,还应观察现场内的火炉、点火器、火柴、电线、用电器等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查明现场内是否存有易燃物等,以区别失火与纵火。
3、根据当时风向判断起火点。一般情况下,火借风势向外延烧,在勘查时,可逆风寻找燃烧较严重、炭化程度最严重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起火点。但应注意区别由易燃物形成的炭化区。
4、勘查时,要注意寻找烟熏痕迹。根据烟熏痕迹的走向,从烟痕的逆端寻找起火点。在通常情况下,起火点只有一个,且并非“V”字型烟痕的底部和烧得“重”的部位就是起火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在火灾现场勘查中,发现“V”字型烟痕后要从其顶部向下搜寻低位燃烧物和痕迹,对贴地面物体的底部和内部燃烧炭化情况上下做比较。当发现下部燃烧炭化痕迹比上部重,这些部位往往就是起火点,结合勘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便能够对起火点做出准确的认定。
(2) 局部烧得“重”不仅取决于物质的燃烧时间长短、温度高低,而且取决于燃烧物质的燃烧性能、数量、燃烧条件等,不能一概而论。
(3) 当然,火灾现场有时也可能几处起火点。这应从放火、自燃、电气线路超负荷或者大风天气造成飞火等方面进行考虑。

第二、应该注意的情况
1、有无用火不慎或死灰复燃的可能,事主及有关人有无乱扔烟头的现象,火场附近有无小孩玩火;
2、现场内有无可能产生自燃的物质,如棉花、羊毛、磷等物质;
3、有无电线短路或电火花引起火灾的可能;
4、有无雷击起火的可能;
5、起火的位置、起火的时间及当时的环境根本没有造成火灾的可能;
6、火场内发现人为的火源,且不是无意所造成的;
7、发现可疑的引火物;
8、通过勘查,发现办公室内的单据、账册被烧、保险柜被盗;
9、火场内有被捆绑的尸体和尸体上有致命的伤;
10、一个地区连续多次发生火灾,或同一时间内多处起火;
11、火场内同时发现多处起火点。
二、火灾现场的证据的提取
由于物质的形态有三种,而且不同的物质有不同的提法,则分三部分来说证据的提取。

第一、火灾现场气体物证的采样提取
在火灾现场,如嗅觉感知有特殊气味时,应尽快选择合理的采样方法对现场重点部位的气态物证采样。如用可燃气体验气管、验漏仪及试纸比色法等分析方法。气态物证的采样有如下几种:
1、抽气法。以大量的空气通过流体吸收剂或固体吸收剂将有害的物质吸收或阻碍,使原来空气中浓度很小的物质得到浓缩。根据空气中被测物质的浓度和方法的灵敏度决定所才空气量。
2、真空瓶法。将不大于1L的活塞玻璃瓶抽成真空。在采样地点打开活塞瓶的活塞,被测气体立即充满瓶中,然后往瓶中加入吸收液,使其较长时间接触以利吸收,便于分析。
3、置换法。采取小量空气样品时,将采样器(如采样瓶、采样管)连接在一抽气器上,使通过比采样器体积大6-8倍的空气,以便将采样器中原有的空气完全置换出来。也可将不与被测物质起反应的液体如水、食盐水注满采样器,采样是放掉液体、被测空气即充满采样器中。
4、静电沉降法.此法常用于气溶胶体物质的采样。空气样品通过12000-20000伏电压的电场,在电场中气体分子电离所产生的离子附着在气溶胶粒子上,使粒子负带电荷。此带电荷的粒子在电场的作用下就沉降到收集电极上,将收集电极表面沉降的物质洗下,即可进行分析。此法采样效率高、速度快,但在有易爆炸气体、蒸气或尘存在时不能使用
5、其他方法,如用密封性好的塑料袋、橡皮球胆、注射器取样等。使用的常见仪器有收集器、吸收管、采气器、真空采气瓶、水抽气瓶、抽气筒等。这些仪器制作和具体操作都较为简易方便。

第二、火灾现场液态物证的提取
液态物质具有挥发性、流动性、渗透性。因而决定了液态物质燃烧的特点是燃烧速度快、燃烧面广、并且在燃烧的地方会留下痕迹。
液态物证可能存在的地方:
1、浸润在纤维性物质、建筑构件、泥土、水泥地板等材料中;
2、家具的下面和侧面、地毯、床垫、地板裂缝和接缝处;
3、火灾后的死水;
4、各种盛放液体的容器。
对于搜集和提取的各种液体物证,要注意密封保存,以防止发挥,并贴好标签,注明取样时间、取样地点。提取出的液态物证,应及时采取萃取法从杂质中分离出来以便及时检验是哪种易燃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