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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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6月13日 生效日期1996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努力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提及的合作例举包括如下:
  (一)缔约双方鼓励开展和兴办贸易、工程建设、工业、农业、畜牧业和技术发展项目;
  (二)缔约双方鼓励交换各种商品和产品;
  (三)缔约双方鼓励为执行确定的合作项目互派和培训必要的技术专家及相互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三条 为了促进和便利贸易发展,缔约双方在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捐税方面,以及办理海关手续和收费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本条款不适用于缔约的任何一方已经或将要给予以下国家的利益、优惠和豁免:
  (一)为便利边境的贸易和商品交换的毗邻国家;
  (二)与缔约任何一方已经或将结成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
  (三)与黎巴嫩共和国签有协议的阿盟成员国。

  第四条 缔约双边人员在本协定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付款均以可兑换货币或以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经济、贸易和技术方面进行合作,这些合作包括在不同领域建立联合项目和公司。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双方经贸、技术人员和团组互访,推动和方便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参加对方国内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并为对方人员在本国举办短期展览会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为了增进两国贸易,缔约双方在海运方面相互提供可能的便利。

  第八条
  一、为保证本协定顺利的执行,加强两国间的相互合作,缔约双方商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黎巴嫩共和国经济贸易部负责成立两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二、混合委员会会议每年在北京和贝鲁特轮流举行或应其中一方的要求而定。
  三、混合委员会专门讨论本协定所述有关合作的全部事宜,特别是:
  (一)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供两国有关部门参考;
  (二)提出合理的建议,以发展本协定所述领域的合作;
  (三)讨论执行协定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并制定消除这一分歧的办法。

  第九条
  一、本协定自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手续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一年。在期满三个月前,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如终止本协定时,对协定有效期内产生的一切义务,双方应在商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
  四、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同时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国 华         亚辛·尤素夫·贾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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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旅发〔201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国内旅游组团社和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示范文本以旅游实践为基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国内旅游组团社和地接社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对于规范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合同关系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合实际积极推行示范文本。各地要将推行示范文本工作与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国家旅游局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调研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印制和发放示范文本,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印制和出售。

  四、各地在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GF-2012-2404)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2404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3.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并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按照与组团社的合同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5.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6.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购物次数、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8.另行付费项目名称及价格;
9.对导游的要求;
10.其他: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成本;
2.双方的约定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
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紧急情况下,一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或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绝赔偿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6年6月18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人事部共同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工作特点和队伍现状,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工商所初步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促进队伍结构的改善和素质的提高,努力造就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权威的基层执法队伍。
二、实施范围
1、实施的单位是已取得工商所初级规范合格证,并已完成市场办管脱钩任务的工商所。
2、实施对象为除临时工、协管员以外的工商所正式职工。
三、实施安排
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工商所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逐步加以完善。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的重点是明确工商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步骤、程序和方法,明确实施过程中各个管理层次的工作任务。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及总体工作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并进行具体工作协调;各市(县)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工作班子、宣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培训工作骨干。
第二,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要重点把握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职位分类、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工作。要紧紧围绕提高工商所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目标,抓紧做好各项工作。
1、以提高工商所全员素质为目的,结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分期开展全员培训。
2、开展职位分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要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制定职位分类实施计划,科学设置职位,拟定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
3、人员过渡工作。对工商所现有干部身份的人员,要在培训合格的基础上,经考核,根据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并按规定的程序,分期分批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4、分批开展国家公务员考录。对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要在国家年度增干计划的统筹安排下,区分不同情况,通过考试考核,分批将合格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三,检查验收阶段
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实施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在检查验收中严把质量关。检查将采取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各地自查、省内组织互查的基础上,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四、实施方法和要求
在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要坚持必要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公务员的优良素质和合理结构。要认真做好各类人员的思想工作,稳定队伍,实现平稳过渡。各地要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和计划的总体安排,结合地方机构改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分期培训,分批过渡,分批考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积极、慎重、稳妥地推进。
1、关于公务员培训
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培训工作,由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布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方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下达,培训教材由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2、关于职位分类
工商所的职位分类工作按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执行。该项工作要在确定工商所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后进行。工商所的职能要由派出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三定”方案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加以明确。工商所的机构设置要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由派出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审核认定。工商所职位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各工商所的职位须在规定的职位名称中选设。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是工商所的所有职位。职位代码、职务、级别的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由地方人事部门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3、关于人员过渡
人员过渡的范围是工商所现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人员过渡工作必须在培训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过渡或暂缓过渡。人员过渡工作要与近两年年度考核和过渡考核结合进行,年度考核和过渡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参加过渡或暂缓过渡。具体人员过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商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人员过渡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根据任职条件,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办法,择优选配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4、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
在职位分类和现有干部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基本完成后,对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根据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公务员职位空缺和“以工代干”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不符合条件和不合格的人员分流出工商所。录用工作由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统一制定政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分批组织实施(具体政策规定另发)。此后,仍有空编需要补充公务员的单位,要在人事部批准的增人计划内,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或特殊考试的方式进行录用。
五、组织领导
对工商所进行重新核编和实施公务员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指导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注意研究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