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00:21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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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做好证券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维护证券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证券争议仲裁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第八十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批准设
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据此,凡是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需要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签订证券争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必须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上述机构签订的与
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合同,应当包括证券争议仲裁条款。
二、依据证委发(1994)20号文件,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的仲裁机构。其他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也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
三、证券争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和有关证券争议仲裁的特别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非合同争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签订证券争议仲裁协议。证券争议仲裁协议包括下列内容:“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非合同争议,有关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和有关证券争议仲裁的特别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其他非合同争议,可以依照上述格式自愿签订仲裁协议。
请将此通知转发所属证券经营机构,切实贯彻执行。



199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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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2]55号



有关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合作交流、扶贫)办公室:

为做好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要求,我们制定了《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是中央部署的一项西部地区重点人才开发专项工程。承担任务的东部城市和西部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交流与协作,切实落实保障措施,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二、东部城市有关部门要负责落实专项财政培训经费。除参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外,所需其它费用由承担对口培训计划任务的东部城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西部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将对口培训计划纳入本地区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选派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保证下达计划的足额使用,特别要注意督促学员遵守纪律,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
四、东部城市有关部门应在正式开班30天前,根据各班次的名额分配情况,向西部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指定单位)发出招生通知。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培训班次和时间的,要提前商培训生源所在地区,并将变更情况通知我委。
五、为强化培训效果评估,进一步提高对口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请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向我委报送培训简报,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六、我委将于2012年召开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总结交流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加强指导协调。
附件: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
联系人:周鸿
电 话:010-68502783 传真:010-68502782
邮 箱:xbs510@163.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专项的立项和实施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专项的立项和实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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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2003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作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18号文)及有关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我部根据各领域组织申报和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申报的项目,按程序组织了立项评审和预算评估工作,确定2003年度平台工作的立项实施项目245项,其中“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资金”1.0亿元,安排15个项目;“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2.0亿元,安排80个项目;“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1.55亿元,安排150个项目。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科技部各领域主管司的指导下,依据立项项目清单和经费支持额度组织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指标,并在此基础上编写和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进度安排”应与申报项目时编制的《可行性报告》中相应内容一致。按科技部要求须整合或调整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协调其他承担单位共同编写任务书。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名称、研究目标和内容。面上项目任务书的签订,委托相关主管部门(含指定的行业协会)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核。

2003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专项项目任务书的签订工作,要求于2004年1月底前完成。为了保证项目信息的完整和规范,本年度各项目任务书的报送须通过网上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专项项目任务书报送系统》进行,各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填写报送系统中各相关内容,在通过检查并正确从网上上传任务书信息后,方能从报送系统中打印出项目任务书正式文本。项目任务书正式文本经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一式6份送科技部各领域主管司(直接用WORD文档打印出的任务书无效)。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专项项目任务书报送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kjgg.most.gov.cn:8080。面上项目任务书请各主管部门审核后集中送交科技部计划司,送交地址:北京市首体南路2号机械科学研究院1221房间,邮编100044,电话:010-88301752、88301558。

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好有关项目,切实落实相关配套条件,严格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