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第82号令)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联合办理”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联合办理”是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第一窗口单位负责,协办部门参加,实施同步许可的办理方式。
二、“联合办理”的适用范围
按照市政府第82号令规定的范围,市级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其他有关项目的联合办理,具体项目及其第一窗口单位、协办单位见附件)适用本办法。其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联合办理”的形式
“联合办理”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第一窗口单位负责,协办部门参加,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采取会议集中审查、现场联合踏勘、举行听证、批件并联会签等形式进行。
四、“联合办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基本要求和程序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限时完成。
(一)一家受理
行政许可相对人根据申报项目性质及需要,直接向该项目第一窗口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第一窗口单位按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
第一窗口单位受理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申报事项的相关资料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有关协办部门,同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电子显示屏予以告示。
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协办部门外,其他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协办部门和单位,由第一窗口单位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三)“并联审查”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联合办理”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第一窗口单位根据“联合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协办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范围和内容,采用“联合办理”的一定形式进行审查。应参加的协办部门未按要求参加会议集中审查、现场联合踏勘、听证和批件并联会签,或未在办理时限内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该单位同意。如果此项目在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由该单位负责。
(四)限时完成
第一窗口单位和协办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具体时限见附件)。
五、“联合办理”的协调和监督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切实抓好“联合办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第一窗口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第一窗口的职责,及时将相关资料抄告有关协办部门,并认真综合协办部门的意见,及时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反馈;各协办部门要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向第一窗口单位反馈意见。对不按规定审查、反馈,不按时出件等行为,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责任制度〉等三个工作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3)18号)以及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各部门以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3、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程序说明
http://www.changsha.gov.cn/web/upload/news_file/1113881317993.doc
1、长沙市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http://www.changsha.gov.cn/web/upload/news_file/1113881221926.doc
2、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一览表
http://www.changsha.gov.cn/web/upload/news_file/1113881259186.doc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5〕15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防灾、减灾和灾后救助工作,健全和完善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现将《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风险的能力”要求,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本地区发生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的工作职责,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地震、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和冰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雪灾、霜冻、低温、病虫害、滑坡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救灾是指灾害发生以后的人员、物资抢救,灾民生活安排,灾区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的所有措施及活动。
第四条 救灾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领导原则。救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救灾工作。
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级政府预案。
部门协作原则。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救灾的各项工作。
重点突出原则。预案突出落实救灾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强调救灾保障手段和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 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各种突击队的作用,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第二章 灾害预警和预案启动
第六条 气象、地震、水利等灾害预报部门按预报管理程序,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第七条 凡遇有大灾、特大灾,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县(市、区)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的县(市、区)政府启动预案。
第八条 市级救灾应急预案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各县(市、区)救灾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第三章 灾害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九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并在灾害形成的3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以后每日一报灾害的发展情况,主要报告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和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灾害结束2日内,报告此次灾害过程核定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灾情上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不报。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救灾主管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十一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八成以上,下同)2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8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2万公顷;
2、倒塌房屋1000—3000间;
3、因灾死亡5—10人;
4、较大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5—8亿元。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1万公顷;
2、倒塌房屋500—1000间;
3、因灾死亡3—5人;
4、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3—5亿元。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开展救灾应急工作。为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不同灾害等级,将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三个响应等级,明确各个等级响应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中灾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
灾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实施,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市政府根据灾情,及时指导和帮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市民政、财政、农业、水利、国土、建设、气象、地震、交通、供电、教育、卫生、公安、房管、电信、保险等部门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 大灾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救灾工作,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部队领导机关;动员和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撤离、转移群众,抢救病员,安抚遇难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使用专项救灾应急经费;救济灾民和安排无家可归人员,稳定社会秩序;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启动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灾区的救灾工作;
2、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反应的规模和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驻扬部队支援;
4、市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紧急动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重点解决在紧急救援阶段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
6、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7、市救灾募捐办公室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十五条 特大灾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省、市领导对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使用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内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启动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灾区的救灾工作;
2、召集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反应的规模和应急期起止时间;
3、根据灾情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协调驻扬部队支援;
4、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紧急动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重点解决灾区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等所需要的费用。
6、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7、市有关部门、驻扬各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8、市救灾募捐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员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县(市、区)或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以政府名义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并确保转移安置地点社会治安良好,灾民生活稳定和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的发生。转移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要及时保障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并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逐级上报。
第五章 应急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成立扬州市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
第十八条 市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3个工作组。
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救灾募捐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供电公司、市外事办、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商贸局、市邮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局、市无管办、市红十字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迅速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收集灾区政府和各工作组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三)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和指挥部对核灾工作的指示,协调、监督各部门和灾区政府的应急工作;
(四)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五)组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六)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七)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各工作组组成和工作职责。
1、抢险组
组长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酌情请军分区、驻扬各部队协助。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救灾抢险工作。
2、查灾核灾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做好灾害情况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工作。
3、灾民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商贸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房管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组织力量,转移、撤离需转移安置灾民。
4、应急资金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各金融保险机构等。
工作职责:负责救灾资金的申请、安排、拨付、发放。
5、疾病控制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各防疫、疾病控制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病情的传播蔓延。
6、物资供应组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市商贸局、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等部门。
工作职责: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7、交通运输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市交巡警支队、市城乡客运管理处、市公交总公司等。
工作职责: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转移安置灾民的运送。
8、基础设施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建设局。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市无管办、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各移动通信分公司、市政总公司、市自来水总公司、市燃气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工作职责:及时做好抢险修复工作,保障灾区水、电、气、道路和通讯设施的畅通无阻。
9、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综治委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10、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广电局、市外事办、市民政局、市各新闻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救灾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11、次生灾害预防与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对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采取紧急处理,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12、灾后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负责帮助和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做好灾民倒塌房屋、学校、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
13、接收援助组
组长单位:市救灾募捐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外事办、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工作。
第六章 应急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二十条 救灾经费和物资应坚持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省、市、县、乡给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等多渠道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衣被、药品、种子、化肥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二十二条 市救灾仓库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食品、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准备,保证随时可以向灾区调运物资。
第二十三条 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乱纪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对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安排财政预算时,根据上年灾情及救灾资金需求,必须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并视情况逐年递增。建立并落实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救灾资金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各新闻媒体根据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救灾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上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