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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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教人〔2004〕9号


  自2001年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无私奉献,教书育人,开拓创新,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为表彰他们对教育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弘扬他们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教育部决定授予王立等1803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杨建武等194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以资鼓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保持荣誉,继续努力,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全国教育系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优秀代表,他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教育部号召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为榜样,进一步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牢记使命,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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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

1990年5月5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出版社、杂志和报纸出版、发表了一批描写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的纪实文学、报告文学或传记作品,还有写江泽民、李鹏等同志的图书和文章,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有一些作品是写得比较好的,但是总的来看,这类作品过多,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例如,有的事实内容不准确、不真实,对人物的评价偏颇不公正;有的擅自公开党中央内部情况和领导人的重要言论;有的热衷于“秘闻”、“内幕”、“隐私”、“野史”,大量使用道听途说的传闻,捏造史实,杜撰领导人的心态、言论和领导人之间的关系,贬低甚至诬蔑革命领袖。这些问题在政治上损害了党的领导,不利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稳定大局。
为加强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保证质量,经中央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指: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的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主席。本规定所称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指:专门描写、记述上述人物的专著、传记、回忆录、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
二、出版、发表这类图书、文章必须十分严肃、慎重。所述史实一定要准确,观点必须符合党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把关,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出版、发表。
三、这类图书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杂志、报纸刊载这类作品,要与杂志、报纸的性质、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
四、有关出版社在安排这类图书选题时,地方出版社要将书稿报当地新闻出版局,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审读意见,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要将书稿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审读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凡写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书稿,在报送新闻出版署之前,须先由出版单位征求本人意见。新闻出版署在审批中,如有重要疑难问题,可送中央宣传部审批。必要时,中央宣传部可视情况分别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
五、翻译出版国外作者和翻印台港澳作者撰写的这类图书,同样按上述规定办理。内容不妥但确有某些研究和参考价值的,在上报书稿时须同时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写好出版说明,方可出版,控制印数,内部发行。
六、上述图书不得协作出版,不得代印代发,一律由新华书店发行。
七、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表上述内容的文章,由他们按本单位的审批程序报批。其他报纸、杂志发表这类文章,或录音、录像带属于这类内容的,则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汇编成书,须重新按本规定专题报批。
八、1990年2月10日,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对描写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出版物复审和报批的通知》,要求近年出版过这类图书的出版社,发表过此类作品的杂志、报纸,应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署报告。至今仍未报的这类图书一律不得出版、发行(包括在制品)。已报新闻出版署的,仍需按本规定办理。此类图书如需再版重印,亦应按照本规定报批。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予以行政处罚。如内容可以出版,但未按规定报批的,没收全部利润。如未按规定报批,加之内容也有问题的,除没收利润和加处罚款外,还将对出版单位及有关责任者追究责任,包括纪律处分,取消出版这类图书的资格,以至撤销出版单位。如发生违反法律的问题要对有关责任者包括作者追究法律责任。报纸、杂志、录音、录像制品违反上述规定的,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十、各有关出版社、杂志、报纸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把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署、中央宣传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巡回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将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应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含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所,下同)要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所属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承担。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基层土地管理所可以加挂执法监察队的牌子,以执法监察队的名义执行巡查任务,其
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承担巡查任务。
二、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明确各级巡查范围和职责。要把辖区内的土地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尤其要把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基层土地管理所主要是对所辖各行政村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也可以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巡查区域,县(市)土地执法监察专业队伍和各基层土地管理所分工负责进行巡查。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
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对基层土地管理所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等。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城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巡查;组织、协调所辖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活动;对所辖县(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区域的统一巡查或互查,并利用包括遥感等高科技手段在内的各种手段、方式,对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抽查,对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实行分片包干、动态巡查。承担巡查任务的人员,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同时对土地管
理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切实履行巡查职责,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并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承担巡查任务的人员,要及时对包干的巡查责任区进行巡查。巡查要具有动态性,根据土地违法行为在地域、时段上的规律性,快速反应、机动巡查。巡查周期要适应及时发现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要与“110”建立联动系统,实行全天候值班,遇有群众举报
,及时处理。要建立、完善以村为基础的土地监察信息网络,充分发挥监察信息员的作用,扩大监督面,弥补巡查在人手、区域、周期方面的不足。
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并制作相应的规范化文书格式,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并将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奖惩。要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考核。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要对承担巡查任务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监察队伍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要与对有关人员的奖惩、任用挂钩。对于在巡查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其巡查责任区内土地违法发案率明显降低,形成违法事实、需要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
件明显减少的,予以奖励;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惩戒。
五、加强专业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为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建立和实行巡查责任制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监察队伍,人员编制要适应辖区内巡查任务的需要。巡查人员要统一标志,并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
具等必备的装备,同时在经费、人员补贴等方面予以保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作为近期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完善和落实巡查责任制。年内要搞好试点,明年全面推开,并及时将实行情况、实施效果、经验和问题告
部执法监察局。部将随机组织对土地违法案件多发区以及其他特定目标的土地利用特别是耕地被占用情况进行快速遥感监测,利用监测结果并结合实地抽查,对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19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