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 〔2010〕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保健费)管理,规范保健费发放程序,确保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条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管理、申报审批和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二)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及父母一方公费出国留学、带工资上学在读或正在服刑等特殊家庭,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其父或母再婚前、完成学业前或服刑期满前,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者一方单位全额发给;
(三)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在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原领证的子女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待遇;
(四)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有条件的县区或单位还可适当提高保健费发放标准。
第六条 有固定职业的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具体列支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企业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每年9月由所属单位、企业计生机构(协会)统计汇总并公示确认一次,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月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区财政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或年度组织发放。每年由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计生机构于7月20日前收集汇总,并公示10天确认后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汇总后于8月20日报县区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审核后,9月30日前完成当年发放。
第八条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按实际人头审核,于每年8月底前直接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乡镇、街道办事处于9月底前直接兑现到个人。
第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一年申报一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计生机构(协会),要于每年8月底前做好当年新增独生子女领证人员的登记增添及因年龄到龄或死亡、或父母又生育等原因退出人员的核减,并按时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以便汇总预算下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金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法人单位的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档案。
第十条 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的,从次月起停发保健费,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保健费。
第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负责收回并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中已生育的,退回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实行公示制,所有对象都必须在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和居委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划分,具体包括下列企业:
(一)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4年10月16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充分调动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我国医药事业现代化的建设速度,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本着国家多受益的原则,结合近年来上海医药设计院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改革医药设计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设计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院长、总工程师由院长提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各处(科)室领导干部(包括副总工程师)一律由院长直接任免。院长有权决定院内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财务管理等重大工作;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升工资,晋升面为职工总数的1—3%;有权对职工进行惩处,直到开除。
院长有权支配院长基金,院长基金由每年总盈余设计单位留用部分中提取2%另立帐户。
党委要管方针政策,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搞好调查研究,要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设计计划
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设计任务(这部分属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可以向社会开放,有权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以及承担国外的工程设计、技术改造、技术咨询及有关业务。双方签定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遵守,如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办理。设计单位如果拒绝接受或拖延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设计任务,主管部门有权减少或不给盈余留用,盈余部分实行大部或全部上交。
三、设计取费
设计单位在未实行企业化以前,承担设计任务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费。不属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内的业务,可以根据技术难易和工作复杂程度,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及有利于业务竞争,通过合同双方商定取费。
招标项目的设计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适当上下浮动。
承包国外设计任务及其他涉外合作业务,取费标准按照国际行情双方合同确定,按国家规定留存外汇。
提前完成设计合同进度,经与发包单位协商同意按当地(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适当收取补取费。
承担设计任务所有取费均应在经济合同中明确规定,设计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自行取费,一切费用的拨转均应单位对单位,个人不得收取现金及其他变相的酬劳。
四、盈余分配
总收入扣除设计单位实际支出即为盈余部分,分配比例按1022号文件规定盈余部分40%上交主管部门。其中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5%用于系统内设计单位技术开发、基础工作、小型基建以及奖励在技术开发方面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盈余的60%设计单位留用。其中40%为生产发展基金,28%为职工集体福利基金,30%为职工奖励基金,2%为院长基金。主管部门不再控制年人均支出指标,由设计单位根据盈亏情况自行决定。
五、奖励基金使用办法
1.浮动工资。在设计单位留成年人均不足500元时,工资不浮动;设计单位留成年人均在500—1000元时,工资浮动面占单位总人数的5—15%;设计单位留成年人均超过1000元以上,工资浮动面占单位总人数15—30%以内。
得到浮动工资的职工,可以同时得到其他奖励及晋升;连续三年获得浮动工资的职工,可以转为固定浮动工资一级,以后年度还可以获得浮动工资,单位于年终结算次年浮动。如果单位当年出现亏损,或单位留成年人均不足500元时,于次年暂停所有浮动工资(包括固定浮动工资),直到扭亏增盈后再恢复浮动,固定浮动工资继续再行有效。职工调出本单位,浮动工资一律无效。按工资等级每次浮动一级,但最大浮动金额不多于15元,低于15元者,按实际级差计算,这部分约占奖励基金的5—20%。
2.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技术进步奖。为鼓励技术进步,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在职工奖金总额中留出10%用作本单位的优秀设计、科研、业务建设奖,提前优质完成任务奖,合理化建议奖,优秀方案奖,以及对有重要贡献,特别是在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的特殊奖励。
3.职工奖金采取多种形式。设计单位要严格规定职工必须完成的任务,严格按照职工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把职工收入的高低同设计单位工作的好坏、收益多少和个人贡献的大小联系起来,并分别不同情况采用按分计奖、定额计件、集体包干、浮动工资、岗位津贴等多种形式。设计单位有权在额度范围内直接发放奖金,报主管部门备案。奖金不搞平均分配,拉大差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一定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今后凡搞平均分配奖金,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停止设计单位奖金的发放。设计单位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分配的任务,而无工作期间不发奖金,3—6个月扣发工资20%,6个月以上只发工资的70%。院长(包括党委书记)、副院长、总工程师只获季度平均奖,如年终结算全面完成主管部门的任务,院长(包括党委书记)奖金600元,副院长、总工程师奖金500元;如全面超额完成国家任务,主管部门可考虑增加奖金,这部分奖金来源由主管部门支付。如单位年终发生亏损,次年逐月扣发院长(包括党委书记)、副院长、总工程师工资10%。如果连续两年以上发生亏损,院长就地免职或辞职。
六、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设计单位采取低收费的情况下,设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
七、财务管理
单位自行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主管部门备案,有权出租、转让闲置的一般设备,所得收入必须用于设计装备的更新。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外汇分成,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或克扣。单位对各类留用基金,按照使用规定,有支配自主权。
八、其 它
设计单位在试行本规定的同时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件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计字(83)第579号文件执行。
本规定从1984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