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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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95]国管财字第15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处理办法》已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日



附件一: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现就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和上交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 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可分礼品类别,一律登记上交。
  二、 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价值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三、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他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含100元),必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
  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四、 中央党政机关各单位(部、委、办、局等,下同)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礼品登记和上交处理工作。  
  五、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需要上交的连同礼品一并上交所在单位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并向行政领导报告。
   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经单位领导同意,受礼人可以先行处置,而后向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登记报告。
   受礼人无法确认其价值的礼品,应填写礼品登记表,交由所在单位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处理。
  六、 交礼品的处理权限:
  (一) 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各单位处理;其中,受礼人属于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可由机关直属单位自行处理。
  (二) 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分别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理。
  七、 中央党政机关各单位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对于上交的礼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具有办公用途的礼品,如照相机、录音机及其它专用设备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留在单位内使用,但须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二)不能用于办公的礼品,如衣物、手表、烟酒等,可根据情况定期向当地国有收购部门作价处理,或以市场价的70%在本单位公开处理。
  (三)处理礼品所收款项以及上交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行政机关列入"应缴预算收入"科目管理,年终一并上交国库,其他单位纳入相应科目管理。
  八、 中央党政机关及各单位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每季度应将礼品上交及处理情况在机关内公布一次,并送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九、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费归口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中央一级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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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促进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冈市分行。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有关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统计的数据为准。各被考核单位应如实上报各类考核数据,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如发现上报的考核数据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计奖方式
  奖励采取“总额控制,百分考核,按分奖励”的模式。根据可用财力确定奖励总额,依据项目权重分值对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打分,按总分值对奖励总额进行分解,再计算各金融机构所得奖励〔金融机构所得奖励=(奖励总额/金融机构评分总值)×该金融机构评分分值〕。
  (一)贷款增量(权重55分)。
  1、增幅考核(权重40分)。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贷款(不含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含当年核呆、剥离的不良贷款)总额增幅达到10%,得25分;总额增幅在10%—15%之间,得30分;总额增幅在15%—20%之间,得35分;总额增幅达到20%以上,得40分。
  2、存贷比考核(权重15分)。在考核年度内新增贷款达到新增存款50%以上的金融机构,得1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10分扣完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5分,直至15分得满为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本项考核取其他金融机构的平均分值。
  (二)信用企业培植(权重10分)。在考核年度内增加40户A级信用企业的得满分,增加20—40户(不含40户)之间的得8分,增加20户以内的得5分,户数比上年减少的不得分。
  (三)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权重10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每净增100万元得1分,10分为满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每净增1亿元得1.5分,10分为满分。此项仅考核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每净增1亿元得1分,10分为满分。此项仅考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
  (四)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权重25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比上年每净增1亿元得3.5分,25分为满分。
  以上四项之和为该金融机构年度评分分值。
  第五条 全市年度贷款总额增幅、存贷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时,对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
  第七条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成立考评专班。市政府金融办公室承担考核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总额控制在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范围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黄政办发〔2006〕141号)同时废止。


关于及时总结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及时总结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的通知



建质行函[2004]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部领导在今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的部署,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步伐,我部拟于今年四季度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目前我司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筹备工作。为此请各地提前准备本地区近年来在推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所做工作的总结,届时作为会议交流材料。

  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目前本地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现状和基本情况(包括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各类建筑企业数量),目前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已采取的改革措施和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对今后发展形势的分析展望和拟出台的政策措施等。字数要求在4000字以内,文稿格式要求见附件1。为便于印制会议交流文集,届时请同时报送工作总结文稿的电子版。

  同时,为更加准确地掌握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作为起草领导讲话的参考内容,我们拟定了“有关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文件、报告情况调查表”和“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和附件3),调查了解各地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制定出台及正在起草的文件、意见、报告等情况,以及国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改制情况,请各地填写后于2004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司。以上调查表格可以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上下载。

  联系单位: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电话:010-68394464

  电子邮件地址:hyfzc@mail.cin.gov.cn

  传真:010-68393041(自动接收)或68394250(注明转行业发展处收)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质量司行业发展处收

  邮编:100835

  附件:

  1、“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统一格式。

  2、有关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文件、报告情况调查表。

  3、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情况调查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统一格式

  一、纸张规格:

  文稿请选用A4(210mm×297mm)单面竖排打印,左、右边界各预留出25mm,上、下边界各预留31mm。

  二、会议主题:

  会议主题放在首页左上角,4号黑体、加粗、行距为固定值32磅,“#”为各省(区、市)的排列序号。

   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

   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

  三、字号要求:

  1) 文章标题:仿宋、2号、加粗、居中。

  2) 单位名称:楷体、3号、居中。

  3) 段标题:先空一行、中文序号(一、二……)、黑体、3号。

  4) 正文:仿宋、小3号、行距固定值25磅、段首缩格2个汉字。

  5) 段落小节:第一层次:用1、2、3……,第二层次用1)、2)、3)……,第3层次用⑴、⑵、⑶……

  6) 页码: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右侧、首页显示页码

  四、各省(区、市排列序号): 排列
序号 省(区、市) 排列
序号 省(区、市) 排列
序号 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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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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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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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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