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道部立法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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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道部立法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道部立法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现将《铁道部立法程序的规定》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立法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立法管理工作,提高铁路立法质量,促进铁路立法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道部代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的送审稿,铁路行政规章的起草、审议、发布、实施、备案、解释、修改、废止,以及清理和汇编,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章是指具有涉及铁路外部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并且由铁道部或铁道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铁路立法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并在立法技术、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四条 部内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根据提报的立法计划,按照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后,经主管部长批准,以部文下发执行。凡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由政策法规司报国务院法制局商请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条 各部门编制立法计划,应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名称;立法目的;主要内容;起草人或联系人;完成时间。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增加立法项目的,可提出具体建议,由政策法规司汇总,作为年度立法项目的补充,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主要内容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第九条 铁道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须由部内有关部门以铁道部名义牵头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的部门,必须做好起草前的准备工作。依据立法目的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弄清主要问题,了解客观需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再进行起草。也可以先拟出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纲要,经过调查研究后,予以补充
、完善、细化。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前,应对内容相关的现行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新起草的行政法规、规章与现行行政法规、规章所作出的规定不相一致,应在草案中对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并冠以第×条字样。条下为款、项、目。每自然段为一款,不必冠数字;款下设项,项应冠以(一)、(二)、(三)等数字;项下可以设目,目应冠以1、2、3等数字。行政法规、规章内容复杂、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可以分节
。必要时还可以设目录、附录、注释、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定稿前,应当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还应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必要的论证会。
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一般应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制定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规章的主要内容;
(四)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铁道部行政规章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其名称为:×××实施细则、×××规定、×××办法。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由我部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应在9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审议。凡列入部年度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有关部门应按计划确定的期限提出规章草案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核。不能按规定期限提出规章草案或者需要延期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经部办公会议审议,认为需要对重要条款作较大修改的法规、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协同主办部门研究修改。
第十八条 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应由铁道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签署后,连同该草案的说明,报送国务院审议。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由铁道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须由部长签署。凡经国务院批准,授权铁道部发布的行政法规,由部长签署发布令(格式见附件一)。在铁道部职责权限范围内发布的部门规章,由部长签署发布令(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以部令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统一登记、编号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全文在《人民铁道》报上刊登。

第五章 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由铁道部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主办部门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向政策法规司提供副本25份,并附起草说明,由政策法规司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授权铁道部解释的行政法规和由铁道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其解释稿由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复核后,送主管部领导签署,以铁道部名义发布,并刊于《人民铁道》报。依授权对行政法规作出的解释应按第二十一条规定
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章 清理、修改、废止与汇编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负责法规清理的组织、复核与汇总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实际工作的需要而必须增减和变更部分内容的;
(二)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的修改而须相应修改的;
(三)对同一事项不必同时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规章有关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结,或情况变化而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所依据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废止而无立法依据的;
(三)原有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已被新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取代的。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施行期限界满的,即自行废止。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的,应于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正式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与该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发布程序相同。其中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须报国务院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规章的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于×
×××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
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
一九××年×月×日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号
《××××××××》已经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发布,自一九××年×月×日起实施。
(或:现发布《××××××××》,自一九××年×
月×日起施行。)
部长×××
一九××年×月×日



199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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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评级报告”),应当遵循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
第三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采用浅显、简练、平实的语言,对评级结论的标识做出明确释义。
第四条 资信评级机构在出具评级报告前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予以回避或做出相应的人员回避安排,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
第五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并在出具评级报告时保持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为每一受评债券指定专门的评级项目组,建立和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档案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协议;
(二)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供的原始资料;
(三)历次尽职调查记录;
(四)信用评级报告;
(五)信用评级委员会的表决情况;
(六)跟踪评级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级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八条 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五部分。
第九条 概述部分应概要说明评级报告的情况,包括发行人和受评债券的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资信评级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声明部分全面登载资信评级机构关于评级情况的声明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除因本次评级事项资信评级机构与发行人构成委托关系外,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人员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
(二)资信评级机构与评级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所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及结论的客观、准确、公正、及时。
(三)评级结论是资信评级机构依据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发行人和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任何影响改变评级意见。
(四)已对发行人及受评债券的跟踪评级做出明确安排。
(五)资信评级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评级工作的监管。
第十一条 正文部分是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结论及评级结论分析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 评级结论应包括发行人名称、受评债券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等,并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过程和发行人、受评债券的风险程度。
发行人为受评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第十三条 评级结论分析部分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发行人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发行人股权结构、业务及其特点。
(二)对受评债券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受评债券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偿债保障措施。
(三)对证券行业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行业状况、发展趋势、行业风险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
(四)分析发行人风险因素。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风险因素,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列分析顺序。对风险应当尽可能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五)描述和分析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及违约事实。
(六)分析发行人财务状况。重点分析发行人的债务结构、资产质量、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判断其财务风险。
(七)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分析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债务风险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
(八)分析有关偿债保障措施对受评债券风险程度的影响。有担保安排的,应当特别说明担保安排对评级结论的影响,说明无担保情况下发行人的实际信用状况或评级结论,此外还应对担保人或担保物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发行人建立专项偿债账户等其他保障措施的,应当分析说明有关保障措施的情况及其可靠性、局限性。
(九)分析发行人履行债券义务的能力、可信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 评级报告分析应当针对证券行业和发行人的特点,重点揭示风险,反映发行人及受评债券的信用水平及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 评级报告分析可在显要位置作“特别风险提示”,必要时应详细分析该风险及其形成的原因,说明过去特别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曾经因该风险因素遭受的损失,判断将来遭受损失的可能程度。
第十六条 跟踪评级安排部分应明确说明对受评债券存续期内的跟踪评级时间、评级范围、出具评级报告的方式等内容,持续揭示受评债券的信用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附录部分应当收录其他相关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资信评级机构简要介绍、尽职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 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有关跟踪评级的事项。跟踪评级应当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十九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与发行人、受评债券有关的信息。如果发生影响前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受评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布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
第二十一条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在评级结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应当分析原因,并做特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对受评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出现的违约状况进行描述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针对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内部运营及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前次评级报告提及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其变化对受评债券的影响,并对原有信用级别是否进行调整作出明确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三、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六、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七、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货币市场基金应采用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如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参见附件2。

  八、为解决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基金业界可自发成立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

  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成立后,小组成员及其议事程序应报备中国证监会;在日常运作中,小组有关决策应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

  九、货币市场基金在收入确认方面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债券差价收入应于实现时确认,不得进行摊销处理。

  (二)对于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视为折溢价计入债券成本,并在债券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十、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十一、本通知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剩余存续期等于计算日距债券兑付日的天数。

  (二)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揽费和发行手续费等。

  十二、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2、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一)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二)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三)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四)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五)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七)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附件2:

  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

  一、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

  (一)收益率采集基础

  货币市场基金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管理的中国货币网(www.chi?鄄namoney.com.cn)上采集双边报价信息,以此为基础估算市场公允收益率。

  (二)定价品种的分类

  将定价品种分为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其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三类。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每季度确定当期最活跃的成交类别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类别,并确定三类定价品种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一并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

  (三)估值基准类别的剩余存续期分类

  1、剩余存续期小于等于3个月;

  2、剩余存续期大于3个月,小于等于6个月;

  3、剩余存续期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9个月;

  4、剩余存续期大于9个月,小于等于397天。

  (四)数据采集

  1、寻找估值基准类别券种的双边报价信息

  每个工作日16:45分后,从中国货币网采集双边报价的收益率信息。双边报价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如债券面值、票面年利息、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债券剩余存续期等。

  (五)确定各期限段公允收益率基准

  1、以双边报价中估值基准类别各券种的买入收益率和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收益率标准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如有多个双边报价商对同一品种提出报价,以最低的买入收益率和最高的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

  3、根据估值基准券类别剩余存续期的划分原则,计算各期限段中所有券种收益率标准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期限段品种的市场公允收益率标准。

  4、若当日某期限段券种没有双边报价信息,则以上一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作为当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六)确定其他类别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根据基准券类别中各期限段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以及其他品种与基准券类别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确定其他类别品种各期限段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七)浮动利率债券的公允收益率标准,由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根据基准利率以及有效利差的实际变动情况具体确定。

  (八)确定基金的影子价格

  1、参照本附件第二项全价估算公式,分别计算当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2、将各券种的影子价格导入估值表中,计算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全价估算公式

  (一)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为1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其中:PV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M为债券面值;C为债券票面年利息;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D为从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y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

  (二)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大于1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其中,PV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y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C1为本期票息;C2为下一期开始的票息,对于固定利息债券C2=C1;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D为计算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w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等于D/(上一个付息日-下一个付息日);M为债券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