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2:02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

(交人劳发[200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规范全国交通行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秩序,保证交通行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部决定在交通行业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并于2003年9月成立了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继启动了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等6个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和着手组织开展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指导等工作任务越来越多,为凝聚力量、整合资源、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推进工作,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决定尽快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称为:××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在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专门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协调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管理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及各专业的关系。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申请;承办本地区交通行业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的考核认定、考试、培训及执业检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具体指导本地区技能性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后,要明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成立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及联系人的名单(含电子版)报备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分已报过名单的单位不需再报)。
  联系人:沈冬柏
  联系电话:010-65293022
  传真:010-65293067
  电子信箱:shendb
  mo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人事劳动司(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36
  附件:关于成立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交通部
                                                     2005年9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

卫生部


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88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防病治病的需要,防止流弊,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颁发《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将毒、限剧药分为二类(详见附表)。
第三条 各药厂生产毒、限剧药,每个品种都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属于附表第一类中的毒、限剧药的生产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计划,下达有关指定的药厂生产。
第四条 各生产厂和医疗单位,生产和配制毒、限剧药必须由熟悉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与一般药品发生混药事故。每次配料,必须经第二人复核无误,要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
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它药品,标示量应准确无误,包装物料要有明显标记,与一般药品相区别。
第五条 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凡需加工炮制的毒性中药,必须遵照中国药典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加工炮制的有关规定和中医用药的要求进行,符合药用者方可使用。
第六条 药厂按计划生产的毒、限剧药,应全部交医药供应部门收购,药厂不得自行销售,也不得擅自配制成药。
第七条 本规定第一类的毒、限剧药,只限供应医疗单位和有关医药门市部配方使用,不得在门市零售。第二类毒、限剧药,可由医药门市部经营零售。附表第二类品种必须凭盖有公章的医生处方才能发售。除精神病患者、癫痫和其他特殊病人应由医生掌握外,每次处方毒药不得超过
一日极量,限剧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留方存查,如因报销需要,可在发票注明“处方留存备查”,医生不得自开处方使用。配外用和单方验方所需毒、限剧药,无医生正式处方者,可由所在单位证明确属医疗使用方能发售,证明也同时留存备查。
第八条 医药门市部必须配备熟悉药性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调配和发售毒、限剧药。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接交手续,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无误后方可调离。
第九条 医疗单位所需毒、限剧药,按固定供应渠道采购,或凭医疗单位证明信方可供应,合作医疗站及红医站需要毒、限剧药时,需经所在县卫生局,根据赤脚医生、红医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审批,规定品种范围建立固定供应关系,未经审批者不得供应和使用,如更换赤脚医生、红医
工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毒限剧药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服法等一定要书写清楚,模糊不清有疑问者,药房应与医生联系或拒绝调配。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药剂科(室)对一类毒、限剧药必须做到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建立登账簿,记载收入、使用、消耗情况,第二类毒限剧药以及拆开包装或分装好的毒、限剧药也应单独存放,明显标志,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杂。
第十二条 医药生产、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毒、限剧药的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检查存在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医药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对毒、限剧药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处方调配后留存二年,以备查核。
第十四条 毒、限剧药的标签上,应有明显标记,在标签的显著地位,应分别用黑色标注“毒”用红色标注“限剧药”的字样。
第十五条 对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中西药,必须持县(区)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供应部门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发售。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经常派人检查毒、限剧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对违犯本规定者,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以法处理。
第十七条 附表未包括的毒、限剧药,如有必要管理者,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可结合当地情况增订,并报卫生部及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西药毒药、限制性剧药品种及分类表
第一类:苯丙胺(苯异丙胺)及其针、片剂;三氧化二砷;升汞及升汞毒片剂;(盐)硝酸士的年;亚砷酸钾溶液;毒毛旋花子甙K(G);氢溴酸后马托品;氢溴酸东莨菪硷;硝酸毛果芸香硷;硫酸阿托品;洋地黄毒甙;咖啡因粉剂;安钠咖粉;去氧麻黄素;
第二类:毒毛旋花子甙K(G)针剂;盐酸麻黄碱;安钠咖针、片剂;(盐)硝酸士的年针及片剂;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片剂;苯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剂;戊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片剂;异戊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片剂;硫喷妥钠及其针剂;洋地黄针、片、酊剂;莨菪酊浸膏、流浸
膏;颠茄酊浸膏、流浸膏;曼陀罗酊、浸膏、流浸膏;马钱子酊、浸膏、流浸膏;水合氯醛;安眠酮;氟奋乃静及针、片剂。

附件二:毒性中药及中成药品种
第一类:砒石(红砒、白砒)。水银。
第二类: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马钱子。
生乌头、生川乌,生草乌、生天雄。
斑蟊包括青娘虫,葛上亭长、地胆。
红娘虫。生巴豆。生半夏。生南星。
生狼毒、生藤黄、生甘遂。洋金花。
闹羊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
轻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
九分散、龙虎丸、九转回生丹。四生散。



1979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