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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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6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发展畜牧业的激励机制,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切实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发展畜牧业组织措施得力,培育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乡(镇)、村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

3、奶牛、肉牛和生猪养殖发展突出的专业村。

4、奶牛、肉牛和生猪发展突出的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和农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

5、发展畜牧业特别是在奶牛、肉牛、生猪养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县(区)。

二、奖励条件

1、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

⑴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当年拿出乡(镇)财政收入的3%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并至少建成2个养殖园区。

⑵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健全,具有必需的设施设备,能满足本乡(镇)养殖业发展要求,当年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⑶当年畜牧业收入占本乡(镇)第一产业总收入的比例,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畜牧业基本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⑷本乡(镇)重点扶持发展的畜牧饲养量比上年增长在20%以上。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

⑴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⑵本乡(镇)80%以上的村已开展信用户评选工作,信用户占本乡(镇)总户数的60%以上。

⑶贷款信用户占本乡(镇)信用总户数的40%以上。

⑷贷款信用户用于发展畜牧业的贷款额占其贷款总额的40%以上。

3、养牛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有养牛发展规划;已成立服务养牛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奶、肉牛存栏数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户均养奶牛在1头以上或肉牛在2头以上。

⑶养牛收入占本村经济总收入40%以上,养牛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科学养殖,黄牛优种改良每年达30%以上。

⑸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4、养猪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已成立服务于养猪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生猪饲养量比上年增长35%以上;户均养猪在5头以上,养猪户占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

⑶养猪收入占本村经济收入40%以上,养猪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饲养环境整洁,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5、奶牛养殖大户

⑴奶牛存栏规模达到60头以上,奶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0%以上。

⑵奶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良种奶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6、肉牛养殖大户

⑴肉牛存栏规模在150头以上,肉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5%以上。

⑵科学养殖,肉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母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7、生猪养殖大户

⑴年末生猪存栏在1000头以上,比上年增长35%以上;良种母猪存栏比上年增长20%以上。

⑵生猪良种率在90%以上;免疫率100%。

⑶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⑷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8、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

⑴奶牛、肉牛、生猪年末存栏总量多(考核以县区排队)。

⑵奶牛、肉牛、生猪当年增长幅度大(考核以县区排队)。

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园区发展快标准高(考核以县区排队)。

⑷按市政府要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当年本县(区)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⑸高产奶牛胚胎移植技术实施较好,且配套奖助资金足额到位。

三、奖励办法

1、奖励的申报评定由市、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2、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每个县(区)最多可分别报3个名额。

3、参加评奖的单位和养殖大户由各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并排出名次,县(区)人民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审查,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审定。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以县(区)按要求申报材料,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并排出名次,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最后审定。

4、奖励标准及金额:

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1.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1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0.8万元。

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设一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1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8万元;二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8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5万元;三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5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3万元。

5、高产奶牛胚胎移植奖助金额,实行每成功移植一例胚胎市里奖助1000元,县(区)配套奖助500元。由市、县(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组成验收考核组验收考核后发放奖助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阳政办发[2003]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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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外经贸企业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外经贸企业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五家外经贸企业:
为了规范我国外经贸企业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广泛征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外经贸企业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实施。外经贸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各
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外经贸企业执行本指导意见及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外经贸企业合同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国外经贸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确保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合法、有效,建立健全企业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合同的签订
(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
1、在与新客户签订合同前,企业应对新客户的注册、资信及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企业还应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资信等级进行评估,予以归类分级,并据以掌握签订合同的条件。
2、企业应注意防范客户流失。在与企业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明确规定:职工如因故离开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利用原客户渠道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就经常性交易制订标准合同格式。标准合同格式可参照有关国际公认的标准合同,其条款应齐备,特别应订入法律适用、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所涉金额较大的企业非经常性经济合同的磋商谈判,应在由企业法律人员或法律顾问与有关业务人员共同参与的情况下,由企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签约。
(四)企业应建立分级授权签字制度。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本企业签订合同。签订经济合同者也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之人。外经贸企业应根据合同种类、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的不同,制订分级授权签字制度。
2、为使签约对方了解企业内部的分级授权制度,企业可在标准合同格式的显著位置披露本企业的授权签字制度。
3、在业务人员离职、辞退时,企业须收缴一切能表明其为该企业工作人员的证件,并通知有关已知客户。
4、企业应建立合同重要条款审批制度。企业应明确各部门对合同中的某些重要条款的审核责任。
(五)合同印章的管理。
1、企业应加强合同印章的管理,对合同印章的刻制、缴销、保管和使用作出规定。
2、企业应规定合同须签字盖章生效,并在有关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注明。
3、企业不应将事先盖有合同印章的空白合同交由业务人员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建立相应的批准、登记、核销制度。
二、合同的履行
(一)企业应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制度。为此,企业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摘要,并负责合同履行进程的登录和监督工作。
(二)企业应建立以履约监督部门为主,运输保险、商检、报关、财务、法律等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履约全过程管理制度。
1、企业应以合同编号及/或发运单编号为依据,建立履约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机制。
2、在履约过程中,如业务经办人员发生变动,应向本部门其他人员书面交接工作。
3、企业的对外付款应由财务部门审核,报企业领导批准。
4、企业履约监督部门应对未能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
(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发生争议后,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报企业法律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分清法律责任,并提出解决办法,报企业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执行。
2、凡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有争议的索赔案件,可采取仲裁方式或通过诉讼解决。仲裁和诉讼地点原则上应在我国境内。
3、争议确属企业责任,应予赔付的,应以书面形式与客户确定合理的索赔金额和赔付办法。
三、合同的评审及统计
(一)合同评审制度。
1、企业应成立由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同评审小组,依据企业有关经济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每笔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争议解决等。
3、企业应制订评审结果等级划分方法,并制订相配套的奖惩措施。
(二)合同的统计制度。
企业应分别以合同种类、合同标的、地区、客户、主管业务员等为线索,定期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
四、合同档案的管理
(一)企业须建立合同档案,并制订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二)合同档案应由经办人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统一管理。
(三)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证、函电和其他文件材料。
(四)企业应根据合同履行期限、金额、质量、保质期及索赔期等因素,规定不同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短期保管一般为15年以下,长期保管一般为16-50年。
(五)合同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应进行鉴定,由业务部门提出存毁意见,并对准备销毁的文件列出清单,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后销毁。销毁清单应永久保存。
五、合同管理的责任
(一)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并定期考核。
(二)企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分级授权签字制度。未经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企业其他领导及业务人员不得越权签约。企业应明确规定越权签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企业可规定,有关人员保管合同档案不当,或损毁、丢失合同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
(四)企业在制订合同档案管理责任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1999年11月1日

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鄂国资改组[2005]323号《关于申报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专款借款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指定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作为市级融资平台,统一办理咸宁市企业改制专项借款,为规范运作市级综合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做好“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借款风险,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市政府指定市国资公司建立资金专户,专班管理,专户资金使用审批由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签字。
  二、所有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全部进入专户管理,以便保证政府垫付的职工安置费到期归还和周转使用。
  三、建立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具体办法,实行规范管理:
  1、贷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费。办理程序为: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并由改制工作组(或清算组)和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2、每个企业资产变现收益进入专户后,先按合同扣除政府垫付的职工安置费(含本息。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再按企业改制方案确定的其它改制成本进行预算管理。先按90%比例拨付改制费用,预留10%处理遗留问题和收尾工作。
  3、改制企业如果发生原改制方案未列入的开支项目或超出项目预算的,由工作组或清算组另行打专题报告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呈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在企业资产出售收入中解决或在专户资金中统筹调剂,并由改制工作组或清算组与市国资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4、两年贷款期到,归还贷款后,若企业改制已全部完成,账上结余资金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政府直接管理,资金调拨和使用必须经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四、企业改制专项借款工作经费来源和使用由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