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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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2002年10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决定取消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将外汇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从上述政策施行以来的情况看,新的政策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活动,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推进了结售汇体制的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了继续推进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改革,适应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将下列项目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其限额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一)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三)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四)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并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可以在本通知施行后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调整其限额,外汇局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核准手续。

  三、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但尚未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账户,外汇局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核准其开户,并核定其账户限额。 四、各分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核准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调整其账户限额时,其所辖地区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可以超过总局原核定的本地区总限额;总局将根据这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情况,重新调整并下达各分局地区总限额。

  五、关于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及相关单位,并于2003年9月底以前将所辖地区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情况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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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工商消字[2006]第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明确职责,严格责任,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制度,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对食品经营者的注册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将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的发放、注销、吊销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依法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实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食品分类监管;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查、监测和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和退市。

  (三) 依法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欺诈消费者、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违法广告、违法印制食品包装和商标标识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四)指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应急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

  (七)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八)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

  (九)制定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食品市场监管的需要,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发布监测信息;组织协调查处全国性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指导和协调预防和处置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向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适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知识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区、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辖区食品市场状况,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市场形势和状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排查和整改食品安全隐患,预防和及时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本辖区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二)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办理辖区食品经营者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与同级相关部门互相通报证照发放和监管信息,对食品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查处取缔辖区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三)依托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对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市场清查和退市,查处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问题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监督检查信息和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五)依法检查和查处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违法广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以及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应急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七)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派出工商行政管理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落实。

  (八)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知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健全和检查落实食品市场准入、食品分类监管、市场巡查、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和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立法立规;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监测,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进行食品消费警示和提示;对跨区域或者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组织查处和督办。

  市(地、州、盟)、县(区、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者登记档案和实行经济户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和要求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分流、督办、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举报;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和食品分类监管;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对辖区内食品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

  (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时进行规范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把辖区食品市场准入关,对食品质量实行分类监管,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质量监测,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及时依法进行市场清查、退市和销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查处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

  (三)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各项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四)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对辖区食品市场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安全案件。

  (六)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防范和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七)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八)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

  (九)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

  (十)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授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组织查处有关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和违法印制食品包装、标识的行为,按照规定发布监督检查信息;组织指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自律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二)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机构分别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所,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

  (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机构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依法开展或者指导派出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四)市场管理机构负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组织指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

  (五)公平交易机构负责组织查处食品领域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商标广告机构负责组织查处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行为、违法印制食品商标标识的行为、违法广告。

  (七)12315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

  (八)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

  (九)人事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的配备和人事管理。

  (十)监察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七条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食品准入、交易、退市和其他食品经营行为管理等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把关不严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或者转办、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对按照规定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的。对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工作中审核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予以登记注册的,或者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在食品监督检查、食品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不严或者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错案的。

  (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商行政管理所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岗位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相关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指导监督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领导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和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持续好转,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各项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94

  传真:010-59193157

  附件: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全国供销总社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9年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异常严峻、情况异常复杂,夺取农业丰收、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各项保障措施,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格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资质条件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格,严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对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要严格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等目标要求,依法做好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要改进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效能,积极促进农资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开展农资市场检查。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结合农时季节,做到日常巡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等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规范物流企业和邮政单位承运农资的行为,加强农资交易会的监管。继续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工商部门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大案件、重点农时、重点品种,认真组织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

  (三)强化农资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依法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要规范抽检行为,严禁借机乱收费。加强检测结果分析,准确掌握当地农资质量状况,提升预警能力。

  (四)加强农资广告监管。农业部门要严格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的审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农资广告的监测检查,严厉打击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以及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农资产品广告等行为,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五)集中力量侦破大要案。要针对制售假劣农资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认真梳理线索,深挖源头,对大要案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查案等形式重点侦破,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突出监管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种苗等为重点产品;以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个体经营门店,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为重点单位;以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省,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地区,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为重点区域,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构建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七)创新农资供应模式。要制定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和鼓励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加快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渠道。质监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净化农村农资消费环境,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逐步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把农资市场作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进一步加快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健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九)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制度。要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实现农资商品可追溯监管。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者培训,提高素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十)加强对农民服务指导。要通过宣传培训、科技下乡等方式,大力普及识假辨假常识,指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增强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做好示范推广工作,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多元化的交流渠道,逐步实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据、农资产品检测结果、农资市场预警、案件查处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减少重复抽检,提升整体监管效能。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处、罚款放行。特别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封堵,追根溯源,保证案件有效查处。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及时移送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做出审查处理决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工作。要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证工作经费,设立奖励经费,奖励有功执法人员和举报人。

  (十五)提高执法能力。要加强农资打假执法体系建设,尤其是加大对基层执法队伍的支持和指导力度,进一步改善执法手段,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十六)强化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强化层级监管。各地对辖区内的农资打假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并造成农民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十七)畅通举报渠道。要多渠道收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信息,充分发挥12315、12316、12365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资打假工作宣传,对大要案、典型事例要跟踪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