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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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交通部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3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使船舶及时了解海区航标动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设置的航标,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航标包括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
第三条 交通部安全监督部门是全国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的主管机关。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分别负责北海、东海、南海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工作。
上款北海海区指辽宁、河北、山东省及天津市沿海水域;东海海区指江苏、浙江、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南海海区指广东、海南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水域。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应发布航标动态:
(一)航标损坏,灯光熄灭,灯质失常,水中标志移位、漂失,音响、无线电航标故障以及紧急设标等临时发生的变动情况。
(二)航标设置、撤除、调整位置、改变特征(形状、颜色、灯质、灯高、射程、音响周期、电讯号)、停机保养、恢复等预先有计划的变动情况。
上款第一条所列明的,是第一类航标动态;上款第二条所列明的,是第二类航标动态。
第五条 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标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航标动态按下列程序通报:
第一类航标动态通报当地航行警告发布部门,分别抄报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备案。
第二类航标动态分别报告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通报当地航行警告发布部门。
第六条 专用航标的航标动态由其管理人报告当地有关航标管理部门,当地航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通报。
第七条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收到第二类航标动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及时通报中国航海图书出版社,抄送有关部门。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应及时校核有关部门刊发的航海通告、航行警告,发现有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更正。
第八条 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漂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航标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第一类航标动态,预计在30天内不能恢复正常的,应申请发布第二类航标动态。
第二类航标动态,应在航标变动前不少于20天申请发布航标动态。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认为必要时,可在发布第一类航标动态的同时发布第二类航标动态。
第十条 航标动态通报按附表统一格式通报。
航标动态数据的填写应符合有关规定。
航标动态应采用传真方式及时传递,原件邮寄存档。
第十一条 提供和播发航标动态信息,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 对准确、及时提供航标动态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航标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主管机关可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3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2月14日发布的《海区航标动态通报办法》同时废止。
× × × × 单位
航 标 动 态
编号No. 年 字 号
× × × × 单位:
(通报内容)
请发航 告
× × × × 单位
航标动态专用章
年 月 日
签发人:
拟稿人:
审核人:
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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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四川省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办法》、《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拟任市(州)及其以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的,由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推荐,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考核;拟任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检疫员的,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推荐,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发给动物检疫员证。拟任动物防疫监督员的,由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推荐,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监督员证。
第四条 动物检疫员应当是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动物防疫监督员除了应当具备上款规定条件以外,还应当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的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的条件适当放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动物检疫员或动物防疫监督员:
(一)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被撤销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资格不满两年的;
(三)受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条 动物检疫员的职责:
(一)依法对应检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
(二)在检疫中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上报,及时采取抽样、隔离、封存、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实施现场处罚或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四)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等动物防疫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活动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三)对动物检疫员的检疫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检疫、无合法有效检疫证明或者检疫结果错误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重检,或者责令动物检疫员补检或重检;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实施现场处罚或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五)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取样、留验、抽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疫情和延误报告疫情。
第九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情节较轻的,由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颁发动物检疫员证、动物防疫监督员证的机关撤销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违法执法并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具有动物疫病防治员职能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的人员中聘用动物检疫协助员。动物检疫协助员持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动物检疫协助员证协助动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但无权出具检疫证明和实施现场处罚。动物检疫协助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动物防疫合格证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四条 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第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中的生产经营项目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载明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未申请的,原动物防疫合格证自然失效。
第六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防疫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动物诊疗院、所、站、门诊部;
(二)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
第四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诊疗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或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一)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满两年的;
(二)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三)其他不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六条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在5年内有效,持证者应在发证机关核准的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七条 动物诊疗条件中的诊疗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原动物诊疗许可证自然失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申报检疫,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饲养动物在本县(市、区)内出售或迁移的,饲养者须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四条 动物迁移出县(市、区)外的,迁移者应将动物运至指定地点,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 屠宰厂、场、点在屠宰动物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的动物检疫员申报,经查验具有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屠宰;对无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的,或又发现染疫、疑似染疫的,应依法补检或重检。
第六条 动物产品在县(市、区)内销售的,需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贩运动物产品出县(市、区)外的,贩运者应将动物产品运至指定地点,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第七条 农民自宰自食《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动物,应在屠宰前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第八条 引进种用动物(含奶牛)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在引进之前,须向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第九条 当事人申报检疫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换证处应做到随报随检;因不可抗力未能做到随报随检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4小时内实施检疫。
第十条 未依照规定申报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命案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朱真理


命案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最大的犯罪,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案件,在人民群众生活普遍得到大幅度改善并逐步走向富裕的背景下,“思安重于思富”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命案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各界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并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加大命案侦破工作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宣威市公安局紧紧围绕“命案必破”的工作目标,举全警之力全力挑战破案极限,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命案攻坚力度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本文结合近年来发生在宣威并成功破获的命案,分析当前命案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防范命案的产生谈一点看法。
一、当前命案主要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特点。一是青壮年及未成年人犯罪突出。如在2004年破获的53起命案中,涉嫌犯罪涉案犯罪嫌疑人75人,其中18岁至36岁的青壮年有47人,占63 %,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16人,占21.9%。二是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总体偏低,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低文化程度现象突出。在命案中,犯罪嫌疑人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所涉命案中,文化程度更是普遍偏低。2004年涉嫌命案的16名未成年人中,小学文化程度的11人,占68.75%,初中文化程度的5人,占31.25%。三是无固定职业或有业不务人员犯罪突出。在命案中,犯罪嫌疑人多为游手好闲的社会闲散人员,或者是过早辍学、父母离异流入社会,找不到工作或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
(二)从发案部位看,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城乡差异较大,在命案中乡镇发案所占比重较大。2004年破获的53起命案中,发生在农村的40起,占所有命案的75%。5月9日下午,宝山镇白嘎村委会白沙沟村李如兵以260元钱的价格向父亲购买一棵柳树,其大哥李如军认为树是自己所栽,兄弟因此发生吵打,李如兵用锄头击打大哥头部致其救治无效死亡。二是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居住部位看,命案突出发生在家庭(族)邻里之间。由于居住较近,复杂的利益交织较多,处理得好会成为融洽家庭、邻里关系的润滑剂,而一旦产生矛盾,因为居住较近往往使这些矛盾得不到淡化处理形成积怨,成为命案产生的重要诱因。三是街头、娱乐场所或网吧等公共复杂场所发案较多。在公共复杂场所,年青人聚集较多,在处理一些琐事纠纷的过程中,在面对社会公众的时候喜欢逞强称能,在“宁愿不要命,也不能不要面子”的思想作用下,导致部分激情命案的产生。破获的53起命案中,发生在街头及公共复杂场所的有9起,占17.3%。
(三)从作案手段看,暴力化、智能化、动态化倾向突出。当前命案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加残忍,往往包含杀人、焚尸、碎尸、抛尸、匿尸等环节,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往往会对现场进行破坏,毁灭作案证据,迅速逃离现场,给公安机关破案设置各种障碍。
(四)从作案过程看,突发性命案所占比重较大,而预谋性作案较少。2004年的命案中,大部分案件是因琐事引发吵打途中的伤害致人死亡,或在吵打中自控能力较差引发的激情杀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为对受害人实施图财或性侵犯行为的过程中,对受害人进行胁迫遭到受害人强烈反抗后转化为杀人案件。在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要致人死亡的故意,而在吵打过程中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的杀人故意是突发的,在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的选择上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抢劫杀人和强奸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虽持有刀具,但多是作为胁迫的工具而携带,在受害人强烈反抗后,由胁迫工具转化为杀人工具。
二、当前诱发命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从案件起因来说,命案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也有其个案上的直接原因。
(一)从社会角度来说,命案的产生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旧矛盾互相交织、综合作用,影响命案的发生,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在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不断调整、重新组合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现象,各种原本隐藏的矛盾和冲突得到凸现并不断激化,成为诱发命案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县级市,这些矛盾和冲突在宣威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大家原本认为不值一争的土地、水源、矿产等,也因价值培增诱发许多新的矛盾。
二是经济文化落后,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从宣威实际来看,命案绝大部分发生在边远、落后的乡(镇),一方面经济基础薄弱,总体发展水平较低,使得群众寸土必争、寸金必赢;另一方面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文化基础薄弱,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得少。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利益受到侵犯或者是受到不法侵害时,部分群众不知道如何正确保护自己,更不知道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以暴制暴”的原始、愚昧的方式来解决所遇到的矛盾和冲突。
三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大量存在,也是导致命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当前农村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封建残余思想,对宗法血亲关系存在着迷信思想,认为“打虎莫过亲兄弟,上阵莫过父子兵”,在出现矛盾或冲突时,认为一个人的吃亏并不只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关系整个家庭或家族的面子和尊严,因而互相鼓劲,互相邀约,纠集族间和亲戚以集体“讨个说法”为名,形成对垒,导致杀人案、伤害案的产生。
(二)从个案的角度来说,导致命案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说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因纠纷引起矛盾导致命案的产生。因山林、土地、道路、坟地等权属纠纷引起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形成积怨,导致杀人、伤害命案的产生。如2004年破获的53起命案中,因纠纷激化引发的有39起,占73%,其中邻里纠纷24起、家庭纠纷12起,而当前农村邻里纠纷、家庭纠纷与土地、道路等纠纷往往交织在一起,由于纠纷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命案。如普立乡攀支嘎村委会箐门前村的丁凡文与同村的雷升户、雷宽林因牲畜发生纠纷,多次找村委会调解而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丁凡文于2004年12月2日被雷升户、雷宽林用斧头砍死。
二是恋爱、婚姻问题引起命案的产生。由于恋爱、婚姻受挫,当事人产生了报复他人的念头,或是多角恋爱中某两方为达到长期生活的目的而杀死情敌。2004年破获的53起命案中,因婚恋引发案件共8起,占15%。田坝镇田坝村委会联新村的黄照国与有夫之妇钱润芬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致钱润芬感染性病,钱润芬多次向黄照国索要医疗补偿费遭到拒绝,后于10月8日将黄照国诱骗到野外树林中杀死。2004年9月30日,杨柳乡可渡村委会荷花村的程春情因怀疑男友张吉卫移情别恋而将其杀死。
三是涉及家庭生活、个人隐私、情感等问题引发命案。对于一些涉及家庭成员之间,属于生活、情感隐私的问题,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容忍,互相包容,情感压抑到一定时候就会演变为激情杀人或有预谋性的报复杀人,这在亲杀案件中尤其突出。羊场镇镇兴村委会杨家村杨春竹与他人关系暧昧,丈夫王周警对此强烈不满并长期压抑,后于2004年10月20日晚意外发现妻子与他人在野外约会拥抱时,激怒之下殴打妻子,在遭到反抗后将其勒死。
四是在一般性违法犯罪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作案条件发生变化,或受害人对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实施强烈反抗时,案件进一步升级转化为命案。此类案件在抢劫杀人、强奸杀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2004年中,全市共发生抢劫杀人案件6起,占11%。2004年3月11日15时许,宣威市西宁街道办事处村民沈天周在沈信祥家盗窃作案途中,被突然回家的沈信祥发现,为掩盖盗窃罪行,沈天周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沈信祥杀死。
三、命案防范对策
命案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总的来说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建立防范体系,形成长效机制。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基础工作,可以从以下四方面防范命案发生。
(一)建立法制教育体系,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从社会因素上预防命案的产生。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农村“命案”发生一个重要原因。通过有组织、有针对性的组织实施法律宣传、法律常识普及工作,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促进群众养成知法、守法、信法、用法的良好行为。在“命案”预防法制教育中,可乘农闲时节采取黑板报、召开群众大会以案说法,农忙时节利用广播、宣传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故意杀人、伤害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及处理办法等,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根本上克服消极的内因,最终达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的。
(二)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纠纷必解”, 从犯罪诱因上控制命案的产生。统计资料表明,因各类纠纷引发的命案占所有命案的69%,因此必须把“纠纷必解”作为预防命案的首要环节来抓。一是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大排查。紧紧依靠基层治保组织,以社区和责任区民警为主体,广泛收集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并建立排查责任档案,明确调处责任人跟踪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公开调处机制。建立以派出所为龙头、社区为依托、治(调)组织为基础的纠纷调处网络,大力推行公开调处机制;在派出所和社区设立公开调处室,按照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期、化解得彻底的原则,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坚决做到“五不让”,即不让案件在这里延误,不让调解工作在这里中断,不让矛盾在这里激化,不让错案在这里发生,不让当事人在这里受冷落。三是加强基层治调组织建设。切实加强治保会的规范化建设,使治保会在派出所指导下充分发挥调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到小事不出组,一般事情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三)建立城乡治安防控体系,通过开展“盗抢必防”工作, 从诱发命案的犯罪空间上控制命案的发生。因盗窃、抢劫案件转化的命案影响较坏,危害更大,破案难度也较其他命案大,建立城乡联系、多警种互动的治安防控体系,通过预防和减少盗抢案件的发生来减少命案的发生。一是强化巡逻控制。在城区完善三级巡逻体制,坚持交巡警、分局民警、机关民警上街巡逻制度,对城区主、次干道和盗窃、抢劫案件多发部位进行重点巡逻控制,增加社会面见警率,及时制止街面打架斗殴、持刀持械、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控制和震慑犯罪;在乡村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派出所为主体,组织各种治安力量对集镇和其他重点部位开展巡逻控制;在内部单位、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内落实门卫值班和防范措施,组织内部人员巡逻,压缩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二是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完善社区警务工作运行机制,落实社区民警工作职责,整合社区治安资源加强安全防范,积“小安”为“大安”, 建立社区板块,产生防范效应。三是加强阵地控制。加强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易发生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诱发命案的部位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控管,集中整治治安薄弱环节和治安混乱区域,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发生的机率,也为命案发生后侦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严管重点人口和流动人口,通过对命案犯罪主体的管理来减少命案的产生。通过加强对重点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帮教措施和跟踪管控工作,切实掌握其日常活动、经济收入、交往人员情况,防止其在本辖区内重新违法犯罪的同时,防止其到外辖区作案;加强对旅店业、房屋出租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屋管理,落实房屋出租治安责任,及时掌握暂住人口的现实活动情况,做到不漏管、不失控;建立宾馆、旅社住宿信息与派出所联网或当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信息,控制流窜犯罪;通过开展治安检查及时发现藏匿在宾馆、旅社和出租房屋内的嫌疑人员;依法惩处知情不举,窝藏违法犯罪分子的业主。
(五)建立“可防性”命案责任倒查机制,做到“失职必究”, 从工作责任上控制命案的发生。在预防命案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民警必须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对因纠纷调解不及时、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使矛盾激化、“枪、爆、毒”管理失控、可预防部位和重点区域控制不力、重点人口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发命案,或因接警、处警工作反应不迅速,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应及时抓获犯罪分子而未抓获让其逃走的,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通过给责任人员增加工作压力,提高预防工作实效来减少命案的产生。
(六)推行“邻里劝导”制度,通过对矛盾纠纷升级转化现场的控制来预防和减少农村“命案”。针对农村村落分散、交通不便、信息滞后等实际、“命案”突发性特点、派出所警力和治安力量无法及时赶到纠纷现场的客观情况,以及同村村民看热闹、当事双方家属直接参与纠纷的现场状况,走群防群治、村民自治工作路线,以制度的形式赋予村民劝导的义务,将公安机关做群众工作的方法教给群众,让群众发挥在治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变“看客”为“劝客”,当村民之间发生争吵时,就近邻居和当事人家属有义务及时采取语言劝说、正确引导,硬性制止、收缴凶器等有效行动,防止由争吵向行凶转化,通过控制冲突的升级转化来预防和减少杀人、伤害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