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54:45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自然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高单位庭院、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独立单位庭院和住宅小区,凡自查达到《郴州市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应当先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六条 申报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申报表;

(二)单位庭院(小区)绿化普查表;

(三)创建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情况汇报;

(四)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五)单位庭院(小区)园林绿化现状平面图;

(六)单位庭院(小区)园林景观照片6张(4-6寸)。

第七条 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之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城区市直及中省驻郴各单位(住宅区)和北湖、苏仙区属各单位(住宅区)分别向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县市城区各单位(小区)向县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小区)的园林绿化建设情况。

第九条 县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单位(小区)申报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同时负责初审申报单位(小区)的申报资料及勘查现场,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单位(小区)申报材料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经考核验收达到省级标准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申报“湖南省园林式单位”、“湖南省园林式小区”。



第五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一条 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由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对县市区推荐的申报单位(小区)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料评审。经评审达到标准的,评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第十二条 被评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由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审批并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被评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六章 考核复查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的,按照省建设厅、省绿化委员会的考核复查标准,由省建设厅每隔两年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复查。对复查合格的,保留“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或因合并、迁址、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没有及时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审核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樊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招生秩序,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维护学生、家长、学校的正当权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组织

第一条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和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式招生录取,录取后,凭录取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办理注册手续。

二、招生计划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下达具体招生计划。

第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要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的实际数量和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下达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尤其是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低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三、招生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有条件的学校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跨地区、跨省组织招生。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一切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都可以作为招生对象。中等职业学校除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外,要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士兵等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教育。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应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注册学籍,并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四、录取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志愿,动员组织学生入学。《志愿表》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学生自主选择填报,任何学校与个人不得干预学生填报志愿,不得改写学生已填报的志愿,不得错报、瞒报、截留学生志愿表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生一旦被职业学校录取后,其他职业学校不得再动员、组织学生到自己学校上学。

五、招生管理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发布的招生宣传广告、宣传资料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进行招生宣传时不得涉及其他职业学校,不得相互诋毁。

第十一条 严格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与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中介招生和有偿招生。初中学校校长、教师不得以招生名义接受吃请、接受职业学校的钱物和有价证券;职业学校不得以招生名义向初中学校校长、教师送钱送礼。

第十三条 各职业学校不得擅自以减免学费、虚假承诺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方式与手段招揽生源。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凡通过中介、有偿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收的学生,经查证属实,暂缓注册学籍。

六、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中校长及教师,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晋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瞒报、错报考生志愿的;

(二)提供不公平招生服务,擅自组织输送生源的;

(三)接受招生单位或中介机构钱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晋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或者相互诋毁其他职业学校的;

(二)采取不正当招生手段招收学生的;

(三)借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有偿招生的。

第十七条 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搞招生封锁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全市通报批评,年底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省现代化建设。国内外人才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均享有与本省居民公平竞争的工作权利。引进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为国内外人才来浙江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在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
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我省紧缺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下的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四条 调入我省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子女是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可在我省就业。引进省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其家属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其随调随迁的家属子女,各地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
第五条 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省工作的省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在工作、生活和家属子女安排上给予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其他被用人单位聘用的省外人才,未正式调入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允许在当
地参加社会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六条 获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凡愿来浙江创业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为接收,代理人事关系,并根据本人意愿代办落户手续。
第七条 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其选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继续教育、家属子女农转非等方面与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对回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九条 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创业。依托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来浙江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已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来浙江定居,其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照顾。来浙江短期服务的留学人员,其子女
需在本省学校借读的,当地教育部门应及时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培训、交流的,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按我省同类人员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城市要建设人才公寓,供短期来我省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以及为引进人才提供周转用房。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安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和扶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并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和用人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国内外人才信息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驻外机构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十七条 引进外国专家、华侨华裔专家和港、澳、台专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的引进人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