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41:22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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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28号




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兵环函[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番茄酱厂废水不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的地表水域,而用于农田灌溉时,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进行考核。符合GB5084要求的,可用于农田灌溉。

  二、废水直接进入荒漠用于灌溉荒漠植被的,没有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其排放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须报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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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1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工商登记衔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做好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分工格局。
  市场主体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之一,是政府对经济社会规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服务社会的窗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主题,紧扣主线,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认真贯彻落实“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十六字方针,积极服务主体功能区建设,服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依法履行工商登记职能,切实加强协调衔接,营造公正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把促进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和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多措并举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商登记衔接
  (一)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依托产业基础和劳动力、资源等优势,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加快产业调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要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发挥各类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支持创新驱动,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支持将非专利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都要积极支持,引导投资人依法办理登记。
  (二)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有序转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企业迁移登记服务制度,将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对以企业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产业转移的,企业迁入地和迁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联系与合作,理顺两地企业登记软件系统和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的衔接,确保企业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对迁移企业拟保留企业名称中原有字号和行业表述的,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支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落实责任,为企业办理迁移登记手续做好全程服务,引导和支持企业有序转移。
  (三)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营造便利的投资经营环境,服务地方经济优化产业布局,增强产业配套和产业集聚能力。大力支持骨干企业理顺资产关系,利用资本纽带实现产业延伸,推进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和组建集团。针对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的登记程序、登记事项等问题,指导企业完善改制重组方案。拓宽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种类,为企业资产整合提供法律支撑。积极运用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等行政职能,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促进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
  (四)支持产业转移中的项目对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关注地方政府确定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积极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加强对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完善重大项目对接服务机制,提高产业园区的辐射力和集聚效应。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对产业转移的总体情况、行业发展变化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宏观决策参考。提升企业登记管理数据运用水平,扩大市场主体信息分析的覆盖面,强化报告的针对性、及时性,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判断经济发展形势和行业趋势提供支持。
  (五)支持各地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配合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严把重点产业的市场主体准入关。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密切跟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紧紧围绕节能减排,着重打击“两高一资”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政府管理与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形势需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积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资、工信、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部门合力。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规范产业有序转移,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切实营造良好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推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有序开展。
  四、建立健全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良好环境的长效机制
  (一)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职能衔接。进一步推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职能整合,形成纵向互动、横向互通的服务和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的机制,落实国家东中西部产业转移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发展战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职能、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从制度层面研究和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结合各地经济发展阶段和特点,服务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服务主体功能区、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建设,探索建立跨地区工商部门承接产业转移联系制度,支持建立区域内工商执法服务协作机制,积极主动服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创新服务方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和改进登记窗口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创新服务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采取提前介入、专人辅导等方式加强全程服务。积极实施以行政提醒、行政预警、行政劝导和行政建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针对产业转移相关企业的自身特点,整合法律政策资源,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法律辅导和政策支持。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产业转移企业网上名称核准、网上申请、网上预审和网上登记。要拓宽登记受理渠道,除注册大厅现场受理企业申请外,支持转移企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
  (三)加大对企业和社会的宣传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各项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企业等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增进对产业转移和优化产业布局政策的了解,营造政府和市场主体良性互动的和谐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商登记衔接工作有关报表和工作总结书面报送总局企业注册局。工作总结要注意提炼工作经验,通过数据信息分析体现工作成果,完善工作措施。
  各地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商登记衔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

朝拜者


一、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概念的哲学剖析

(一)理论基础的概念

  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它是各种作用和活动的物质性的、实体性的前提。一般而言,基础分为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客观基础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是本身存在的,包括了社会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三方面。理论基础,顾名思义是最基本的理论,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主观基础,是人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理论基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有多个,如是多个,它们则从不同角度提供依据,并且相互结合,形成一个中心,支撑这类法律或这门学科。

(二)性质的概念

  性质是一个事物在和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和本质不是等同的,性质表现在外,本质隐藏在内.认识事物的性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一个层次,认识事物的本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二个层次。

(三)价值的概念

  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其存在基础在于一个事物对另一个事物的有用性。

二、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在哲学上的关系

  对于任何事物而言,都会经历产生、成长、成熟、衰弱和消亡的发展过程。基础决定了事物的产生,因此对事物的研究当然得从基础出发。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历史主义,对事物性质的研究,从来都应该从该事物产生的历史中去寻找。而事物客观存在的固有属性即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事物具有不同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性即价值的不同。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事物的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是研究其性质的出发点,事物的不同性质决定了事物的不同价值,但对事物理论基础的抽象和概括又必须借助价值层面进行推衍。

三、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价值之关系

  对于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而言,它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的理论,但对于“理论基础究竟是何物”这点学界却没有形成共识。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应当站在经济法价值的层面进行,必须从价值的层面进行推衍。
  经济法的价值强调的是经济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即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平和社会争议的追求。虽然学界对经济法的价值有众多的表述,具体包括了漆多俊教授的“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实质经济公平”、史际春教授的“实质正义、社会效率以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邱本教授的“自由、竞争、秩序和调控”等,但笔者认为其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即都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于从社会整体出发,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这一点也为汤黎虹教授所认可。
  在对价值做出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对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对于这点,笔者同意汤黎虹教授提出的法意理论构成要件,即对任何部门法理论基础的研究都不能脱离法意而单独进行。但同时笔者认为经济法由于其自身的特点,经济法涉及面广,实践性强,其理论基础具有当然的综合性,这一点是我们不可避免的,经济学和法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贯穿其中,通过有机结合构成了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但无可置疑的是,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是其理论基础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学方面,由“自由放任主义”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导致其向“国家干预主义”的过渡,从个人价值的追求转向对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关注社会总体福利水平,避免个人福利的不当追求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这促使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调控之法的产生的具有必要性。在法学方面,对于理论基础的研究,应当从注重法意理论、突出经济法特征和承认其他法的理论基础为理论之本。法学理论经历了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最后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也决定了其对社会本位的追求,体现了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学理论基础是由其社会性即价值所追求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所决定的,纵然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都或多或少的体现出一定的社会性,但是笔者觉得这与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不一样的,民商法的社会性是在保障私人的利益为前提的,行政法的社会性是以控制行政权滥用为前提的,而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的公平为取向的 ,具有纯粹的社会性。
通过对经济法的价值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经济法理论基础中两个最重要的方面——在经济学层面的国家干预和在法学层面的社会性。

四、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性质之关系

  在讨论了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之后,对经济法性质的探讨就有所依托。
  从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经济学层面来看,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在于自由经济下,经济人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损害了其他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甚至是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市场失灵严重,因此,国家干预随之而生。同时为了防止政府失灵的产生,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干预也就显得必要。这些导致了在经济学层面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由此可见,经济法既防止市场失灵,又防止政府失灵,但本质是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即防止社会整体福利的不当丧失,所以在经济学层面,我们可以得出经济法性质的社会法属性。
  从经济法理论基础的法学层面来看,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也是其目的所在。从法哲学角度来看,社会本位理念强调权利和义务的融合统一性、公私法的交融性、社会整体利益的优先性,促使了社会法作为一个新法域的产生。从目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在于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功能,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由此,在法学层面,我们也可以看出经济法浓厚的社会法属性。
  由上述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层面和法学层面得出经济法几乎相同的属性——浓厚的社会属性,因此,可以得出经济法是社会法的结论。

五、经济法的性质和经济法的价值之关系

  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价值,或者经济法至少要将其主导价值定为社会本位。在社会法性质指引下的社会本位决定了政府进行市场干预的目的——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社会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法的价值取向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所以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确认是一方面,但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规制又是一方面。
  在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确认层面上,一方面,社会本位强调不应当在主体资质不一样的情况下,把他们放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特别是当权利义务的分配到涉及到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时候。这时,国家作为主体就要进行必要的介入,从追求形式公平转向追求实质公平,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社会本位要求对市场进行干预,切实保护社会公益。市场是一种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促使这一机制有效运转的内驱力是利己主义。而社会本位认为应当理性的看待经济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要尊重但不能放任,给出了其追求的合理界限——即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避免个人成本的外化,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流失。
  在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规制方面,正如汤黎虹教授提出的整体经济效益的一体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三个要求,社会本位要求政府在进行干预时必须合理保障国家、区域、地区、行业和个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牺牲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防止政府借干预权之行使来不当的获取政府权利。相反的,社会本位的导向要求政府干预时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对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视为政府干预的界限。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的固有价值,即对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

六、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总结

  综上所述,在哲学层面得出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关系的基础上,笔者从经济法的实际角度出发,对这三者在经济法层面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在理论基础和价值的关系上,笔者结合汤教授的“整体经济效益”的价值说,肯定了价值对理论基础的推衍作用,在运用汤教授提出的法意说和学说共识下,得出了理论基础的两大层面——经济学和法学上的内容。在理论基础和性质的关系上,笔者以理论基础为依托,得出了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在性质和价值层面,笔者肯定了性质对价值的决定作用,从社会法的社会本质属性层面对确认政府干预和规范政府干预进行了探讨,得出了经济法具有整体经济效益的价值。